【摘要】:到目前为止,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由不同主体在不同时期制定的。这就需要对现有物业管理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缺陷和空白进行梳理,发现那些应该废止、修改或补充的条文。
到目前为止,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由不同主体在不同时期制定的。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包括1994年以来住建部(原建设部)等国家部委单独或联合颁发《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业主公约示范文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住房专项资金维修管理办法》《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行政规章或行业规范,各地又针对物业管理的不同方面,如物业费收取等问题制定了不同的办法和条例,由于在制定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时,立法主体未必都能顾及它们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联系,在经过一定时间并累积了相当数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后,其中有些法就会发生过时、部分不合时宜或相互抵触、不一致的问题。这就需要对现有物业管理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缺陷和空白进行梳理,发现那些应该废止、修改或补充的条文。
除了应该在《物权法》通过专章规定确立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以外,对于包括商场物业在内的非住宅物业的法律构建,单凭现在的14个《物权法》条文、《物业管理条例》等肯定是不完备的,在民事基本法对非住宅物业确认的基础上,还须有详细的有关其他类型建筑物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范加以配套,或者渐进由物权法模式发展为单行法模式进行,综合统辖规范所涉多领域事项,也未尝不可。(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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