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物业费计价方式存在一定的缺陷,《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对物业费调价的内容规定过于简略等问题,是物业关系主体在物业费方面多发纠纷的原因。
(一)商业物业定价标准及原则
《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应明确规定商业物业等非住宅物业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定价标准。即商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物业合同中约定物业收费的标准,当二者因物业费收取标准产生争议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其权限和职责范围,确定所争议的物业应收取的物业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供物业合同双方参考。若物业合同双方就物业纠纷提起诉讼,则价格主管等部门给出的物业费指导意见将成为法院进行是非认定的重要依据。
商业物业定价应坚持公开的原则。商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公示,禁止侵害业主知情权的物业费计价方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监督和管理。
(二)物业费计价方式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应对包干制和酬金制两种物业费计价方式作出更具体的规定。除了规定包干制和酬金制的定义、构成、权属,可结合笔者上文论述内容,在包干制的物业计费方式下设立奖励机制,以鼓励商业物业服务企业顺利完成物业管理任务,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利益的同时鼓励其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在酬金制的物业计费方式下,物业服务企业报酬与物业管理支出分设不同账户,并分开支付。(www.daowen.com)
(三)物业费调价内容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对物业费的规定仅为5条且所规定的内容粗略。笔者认为应对其第22条第2款的物业费调价规定予以完善。示范文本应对调价的条件、时间间隔、调价程序内容作出示范性规定。具体的调价内容可以由各地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四)物业企业追缴物业费的方式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对逾期无合法理由未缴纳物业费的业主可以依法追缴物业费。面对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各种违法追缴物业费的做法,笔者认为应从立法上直接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追缴物业费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追缴物业费的做法处以罚款。物业服务企业为了防止一方面无法收取物业费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又受到罚金处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进而规范自身物业管理活动,通过合法的手段追讨物业费,有利于维护业主权益,降低业主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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