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承租商人协会的设立及注意事项

承租商人协会的设立及注意事项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承租商人协会的设立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住宅物业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在承租商人协会成立并运营的过程中,当出现需要对商场物业重大事项作出表决的情形时,还应注意对“大业主”投票权进行适当的限制。

承租商人协会的设立及注意事项

对于承租商人协会的设立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住宅物业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因为两者在法理依据上,并无实质性的差别,其行使权利的基础都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其所有权的衍生即两者成立的自治组织,其基本职能的行使也是围绕区分所有权的行使与作为所有权标的的区分建筑物的管理与维护展开的。两者的显著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住宅物业的业主大会具有强制必设性的特点,而商场物业业主是否成立承租商人协会则只是原则性的建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2009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7条规定,对于“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住宅物业业主大会的强制必设性,是在区分所有权人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现代小区管理与维护运转实践的必然需求。而商场物业业主由于法律规定上的空白、实践操作的困难以及商场物业业主作为经营共同体而非联系紧密的生活共同体的特征,决定了其成立承租商人协会不具有强制必设的性质,但是法律也不会禁止其设立自治组织,因为归根究底,这是商场物业业主权利的题中应有之意。(2)在承租商人协会成立并运营的过程中,当出现需要对商场物业重大事项作出表决的情形时,还应注意对“大业主”投票权进行适当的限制。因为即使可以参照住宅物业双重多数的表决原则,即不仅在面积比例上占有多数,在所有权人数上也占到多数的规定,但是由于商场物业经营模式的多样性和不同特点,决定了对于且租且售模式下的商场物业,需要引入对“大业主”(即开发商)投票权的比例限制。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开发商所拥有的物业面积比较大,对表决权行使的效果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双重多数原则的运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大业主的投票权有所限制,但是针对商场物业来说,由于开发商在经营决策中占据主导地位,用多数投票原则来对其权利进行限制的效果显然远不如直接对其投票权比例上限进行约定更有约束力。假设开发商作为大业主拥有34%的投票权,那么只要其一票否决,承租商人协会就很难作出决议,但是如果事先明文约定其行使上限为30%的话,开发商就无法做到一票否决。因此,笔者认为,可以规定对于拥有商场物业所有面积超过30%的业主的投票权不能大于30%,而作为“大业主”所对应的义务比例并不能相应降低,这样才能有利于保障承租商人协会的顺利设立和运行,不会使其保障商场物业业主成员权的设立初衷目的落空。(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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