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物业保险可以减少或避免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发生的事故对业主及商业物业服务公司造成的损失。在美国、日本以及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物业管理公司购买物业管理责任险是非常普遍的。在香港, 与物业相关的保险主要包括财产保险、雇员赔偿险和公共责任险。香港立法规定,房屋或楼宇的内部保险的购买由业主或者住户自行购买,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大厦公契的规定,对物业公共区域内的设施设备进行投保。物业服务公司投保这一险种的费用一般占了整个物业管理费的20%~30%。[27]香港对业主专有部分并未要求业主强制购买保险,也未强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物业公共区域的保险。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则强制性规定业主应当对其所有的物业进行投保。[28]
综合其他各国和地区关于物业保险的立法规定和实践,笔者认为,我国暂不宜效仿台湾地区的做法,强制要求业主对物业区域内部进行强制投保。因为在大陆业主的投保意识尚且不高的情况下,该做法不免违背“私权神圣”的精神。但我们可以通过物业立法强制要求商业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公共区域和设施进行投保。具体做法可先由保险公司与行业主管部门签署行业统保协议;通过发布行业统保指导意见,督促物业管理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风险控制与管理能力;进一步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使物业管理强制保险得到全面的执行。[29]该做法将带来诸多好处:对商业物业服务企业而言,可以通过购买保险,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达到保护企业权益、合理有效地规避风险的目的。对在物业活动中受到损害的业主而言,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将赔款支付给受害人,使受害人迅速获得赔偿,早日恢复正常的生活。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有利于广大业主的生命和财产利益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此外,笔者认为还应明确缴纳物业保险费是业主的义务之一,这点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第8项已明确物业保险费用属于业主缴纳物业费的内容。
(二)明确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中责任认定的问题(www.daowen.com)
一般而言,物业投保人与物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会对除外责任和免责条款进行约定。除外责任是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界限,即在责任免除范围内发生的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合同双方往往在合同责任认定上出现分歧,即如何确定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出现分歧一方面是由于出现责任事故的复杂性难以量化,另一方面是由于保险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双方的责任进行明确的约定。因此,对于投保的每一笔物业管理责任险,物业管理公司都应与保险公司详谈投保细节,如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费率、免赔限额等内容,并最终落实在保险合同之中,达成一致意见后,再由保险公司提出计划书,双方再协商价格。此外,物业立法还应明确在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时因过失致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时,应采取何种标准认定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进而减少因物业管理保险责任不明所导致的纠纷。
(三)完善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应根据行业特征,补充和完善现有物业责任保险产品。在我国,保险的种类很多,实践中,商业物业参与的保险最为常见的是公众责任险。公众责任险又称普通责任险,它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的损失。但仅仅投保公众责任险明显难以应对商业物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面临的各自风险。一般而言,随着商业物业服务企业防范风险意识的逐步提高,不少商业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管理各部分物业内容进行风险评估后,一般会与保险公司签订针对部分物业区域投保的附加险种。主要包括:附加电梯责任保险、附加游泳场所责任保险、附加入室盗窃责任险、附加警示责任险电梯责任、广告牌责任以及停车场责任等险种。随着物业主体对物业保险的认识不断提升,保险公司应逐步完善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产品,使其更能符合物业投保者的需求,分散物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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