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装修的权利。对住宅物业来说,在物业管理合同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的权限范围不包括对住户装修方案的审批,只应对报修的业主尽告知义务,要求其按照“住宅装修说明书”等合同条款进行使用。这是因为对于住宅物业业主而言,装修属于对自己所有财产的处分,在不影响其他使用人的情况下是合法的。唯一的权利行使限制仅在装修不能改变楼宇的使用结构,给相邻业主造成损害,这是缘于相邻关系问题对所有权的应有限制。而对于商场物业业主的装修权利问题,业主除要遵循住宅物业对相邻关系中所有权行使设置的限制条款外,还要遵循整个商场布局及业态规划整体效果。例如:福州宝龙城市广场2012年的《物业管理协议》就对商户的装修问题约定如下:“装饰装修所租赁的或所有的物业时,遵守《福州宝龙城市广场业主手册》、《福州宝龙城市广场统一经营管理手册》,并根据《装修指南》实施有关装饰工程项目。”实践中,物业管理企业为了保持业态和商场布局规划的统一协调,会为商铺业主安排专业的施工队伍,对装修进行审批、持续监督,以保证业主依法进行装修。
用水用电权。实践中,由于商场物业业主的水电费用是由商场物业管理企业代业主先行支付给供水、供电企业,然后再向业主收取,其只是作为第三人代为收取费用。而在商场物业业主发生缓交甚至不交物业费用等情况下,商场物业管理企业常常会采用停水停电的手段来实现其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在物业管理合同中,即使物业管理企业与供水、供电公司双方约定了在业主欠费的情况下,赋予物业管理企业以停水停电权,显然侵犯了商场物业业主用水用电的合法权利。在合同法上,这属于涉他合同条款。依据合同法原理,此类条款一般应经得第三人即用水用电人同意,否则即为无效。福州宝龙城市广场2012年的《物业管理协议》第3条第2款中约定:“水电用量每月确认后,以乙方或实际使用人的负责人签字确认生效,甲方财务及相关部门以缴款通知单形式通知乙方(即业主),由乙方转账或现金形式支付。电费以双方确认签订的承诺函形式,乙方直接向直属供电局缴纳并开具发票。”在第9条第3款中约定:“在协议期内业主向第三者转让、转租或与第三者共同使用协议所约定的经营场所,须提前至营运部申请,营运部确认第三方经营业态是否符合广场业态规划,否则将不予办理进场手续,并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售电服务在内的相关措施。”即商场物业管理企业在实践中已经将停水停电的权利作为对抗业主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条款的抗辩权来实现保障自身利益的目的。一般来说,商场物业业主向商场物业管理企业交纳水电费用(以下简称“缴费义务”)与物业管理企业的给付义务之间不具有对待给付的牵连关系,因此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过,如果缴费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应认为该缴费义务与商场物业管理企业的给付义务之间具有牵连性和对价关系。在实践中,对于业主与商场物业管理企业将缴费义务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对待给付义务的,此时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应当无法律上的障碍。也就是说,如果业主与商场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在业主违反某些情形,商场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停水停电措施以敦促业主履行其义务时,业主用水用电权利受到限制才是合法的。(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