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管理中,因保安的安全保障责任问题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很多,如因保安未尽保全义务致使第三人进入小区,实施盗窃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委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或之外单独签订一份保安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治安、保卫、防火、防盗等服务。在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保安服务时,会因保安部门工作人员失职、业主自身原因或第三者原因导致物业服务纠纷。以下分别予以探讨。
(一)保安过错
《侵权责任法》中认定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若在物业服务中,保安工作人员未按保安手册规定,未尽保全职责,存在过错,有侵权行为,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且有因果关系存在的前提下,保安工作人员有侵权事实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物业保安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因工作任务造成侵权,此时由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若保安是由其他保安公司派遣,接受派遣的物业服务公司也要承担侵权责任,派遣公司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要承担补充责任。(www.daowen.com)
(二)保安无过错,业主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当事人没有过错,则不承担侵权责任。在物业服务过程中,业主因为自身的侵权行为导致的侵权损害事实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物业服务过程中,不少业主采取不正当的侵权行为,砸毁物业企业的公共设施或对物业服务人员进行人身侵权损害,此时,保安工作人员无过错或者采取在业主侵权行为下的正当防卫,保安工作人员或物业对于业主的侵权行为可以要求业主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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