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针对业主因自身原因而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情况,物业服务企业不存在任何过错,业主有义务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因此,业主不能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费。物业管理企业虽然胜诉,但导致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更加不信任,且易激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发展。物业公司在管理交接之时可与开发商签订代为维修房屋的合同,从而减少物业管理纠纷。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针对不同的案件作出最合理合法的判决。针对业主因自身原因而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情况,物业服务企业不存在任何过错,业主有义务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针对业主基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及服务存在瑕疵或自身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瑕疵这一情形,法院应基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定事实,判定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存在业主所述的物业服务瑕疵情况,如果存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企业的瑕疵情况,作出予以减少服务费等的判决。
针对由于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开发商的代罪羔羊的问题,在实践中,房屋存在地面裂纹、烟道不畅、楼顶或卫生间渗水等,而开发商又怠于履行维修义务,对其应负的维修责任采取“一等、二拖、三推”的态度,保修期一过就“甩包袱”,从而使物业服务企业成为开发商的代罪羔羊。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是物业合同关系,而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房屋质量等问题属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买卖合同的调整范畴。因此,业主不能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费。但是若在物业合同中约定了物业服务企业有对房屋进行维修和修缮的义务,业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义务的,业主有权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实践中,大部分由于开发商遗留问题而导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发生物业管理纠纷的案例中是业主败诉。物业管理企业虽然胜诉,但导致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更加不信任,且易激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发展。物业公司在管理交接之时可与开发商签订代为维修房屋的合同,从而减少物业管理纠纷。(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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