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事实合同的构成要素及判断标准

事实合同的构成要素及判断标准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事实合同的构成要件为具有缔约能力的缔约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三个方面,没有具体的要约和承诺阶段。事实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构成要件表现为一方以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该项义务。在确定是否成立物业事实合同中,确定业主的行为是否为“接受”的标准极为重要。在此种情况下,业主以默示的方式接受物业管理,订立物业事实合同。

事实合同的构成要素及判断标准

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一般合同订立的构成要件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对于合同的主要内容意思表示一致且经过邀约、承诺阶段。事实合同没有具体的合同载体,其构成要件与一般合同不同。事实合同的构成要件为具有缔约能力的缔约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三个方面,没有具体的要约和承诺阶段。事实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构成要件表现为一方以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该项义务。

物业事实合同的构成要件则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缔约物业服务合同的能力,物业服务企业已经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接受物业服务。在确定是否成立物业事实合同中,确定业主的行为是否为“接受”的标准极为重要。其一,如果业主主动缴纳物业费或者主动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那么基于业主明确的意思表示表明业主接受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订立了物业事实合同。其二,如果业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没有表明反对意思采取反对行为,且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及服务,那么也订立了事实上的合同。在此种情况下,业主以默示的方式接受物业管理,订立物业事实合同。其三,业主在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合同到期后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之前,明确表示不接受原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及服务,然而又事实上受到原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及管理的影响而受益的,此种情况由于业主明确作出拒绝的意思表示则不存在事实合同,但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获得法律救济。(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