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受害人郑某母亲钱女士提出高达600万元的赔偿要求。福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钟某侵害了郑某的生命权,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工作人员未以合理方式核查钟某的身份即给予放行进入小区,属于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管理处明显存在过错。判决物业管理处对钟某承担赔偿额的30%作为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2003年深圳东海花园,凶犯钟某持过期的装修出入证混入小区,杀害在家中休息的郑某。受害人郑某母亲钱女士提出高达600万元的赔偿要求。福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钟某侵害了郑某的生命权,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工作人员未以合理方式核查钟某的身份即给予放行进入小区,属于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管理处明显存在过错。判决物业管理处对钟某承担赔偿额的30%作为补充赔偿责任。[31]
[案例分析]该案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60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和其他社会活动者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相应服务的义务。第47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以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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