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物业管理的公共环境: 管理风险原则

物业管理的公共环境: 管理风险原则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物业企业通过计划和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人为活动对公共环境的损害。因此,业主的参与也是物业公共环境管理风险防范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笔者认为,公共环境污染中行为者承担责任时,举证责任仍然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不是参照普通环境污染的举证责任。

物业管理的公共环境: 管理风险原则

(一)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以防为主,防治结合,是指将物业公共环境管理的重点放在事前防止发生物业公共环境风险之上,保护公共环境系统的安全和业主生命财产安全。物业企业通过计划和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人为活动对公共环境的损害。在这一过程中,要充分了解和掌握物业公共环境管理风险的具体点在哪里,针对这些点做出具体的防范措施。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强调的不仅是防,还要强调治,防范与治理相结合才能达到最佳效果。

(二)专业管理与业主参与相结合

监督者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通常源于其对危险源的控制能力。[29]物业企业具有政府、公安、消防等部门无法比拟的对小区的熟悉程度和控制能力。物业公共环境管理风险的防范需要物业企业的专业管理,在面临问题时,只有专业的管理才能更好、更快速地解决问题。而单单靠物业企业的专业管理是不够的,再专业的管理,要是没有业主的支持,一切都将变成空谈。因此,业主的参与也是物业公共环境管理风险防范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把专业管理与业主参与相结合,物业公共环境管理风险的防范才能更好地开展。

(三)行为者承担相应责任(www.daowen.com)

行为者造成公共环境的损失,就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普通的环境污染举证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第八章规定,因污染者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笔者认为,公共环境污染中行为者承担责任时,举证责任仍然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不是参照普通环境污染的举证责任。

(四)环境管理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

精神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不断提高全民公共环境意识,推动全社会参与文明的建设,应该积极探索在环境保护科学的大框架下如何做好精神文明建设,逐步形成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舆论力量、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和文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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