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过程充分体现了业主的专有权同物业服务企业公共管理权的矛盾。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业主作为建筑物的所有人享有完整的权利:专用权、共有权和社员权。但是在权利义务对等的理论体系中,业主专有权的行使应该受到一定限制。即,业主因专有权拥有绝对性、永久性和排他性的属性而得以享受权利,但因其对共有部分负有法定的维持主体结构完整、保证小区整体安全等义务,且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在物理层面上的不可分割性,必然要在法定的范围内承担保障共有部分安全的义务。而在物业实践中,这种保障共有部分安全的义务,业主则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形式付诸实践。在此情况下,业主自身专有权和共有部分保障义务的矛盾直接转化为业主专有权同物业服务企业公共管理权的矛盾。这一矛盾最直接的体现存在于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过程中,很多不明就里的业主常常滥用自己的专有权,忽视自己对共有部分的安全保障责任,妨碍或阻止物业服务企业行使公共管理权,因此,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而言,物业装饰装修管理风险始终存在。
如上所述,笔者认为,物业装饰装修管理风险是指业主为提高专有部分的功能和经济价值对其进行设计、施工、重塑或改造的行为,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公共部分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造成阻碍的各类事件。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物业装饰装修中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装饰装修时产生的噪音影响生活、装饰装修导致天花板漏水造成其他人经济损失、在公共区域到处堆放装修垃圾、自搭自建雨棚等规划外建筑物、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等行为,都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服务造成了巨大的阻碍,破坏了小区的整体风貌,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危及其他业主的居住安全。
(二)物业装饰装修管理风险的特征
1.不可逆性[13]
业主对物业的装修装饰行为一般分为两大类:一是涉及整体结构的行为,如拆除承重墙、搭建超负荷的违章建筑等。二是仅涉及相邻建筑结构的行为,如凿穿相邻主体墙、在地底铺设大功率排水道等。无论是哪一种行为,都会对整栋建筑的整体或部分产生影响,而这些影响在短时间内是无法根除的,甚至是永久无法恢复的。
2.潜在性
物业装饰装修管理风险的潜在性明显,该特征不仅仅同建筑物自身的物理属性有关,更取决于物业服务中风险本身的不确定。建筑物会随着长时间的使用和自然因素的影响产生变化,从而使装修装饰之初未暴露的缺陷显现出来。(www.daowen.com)
3.复杂性
物业装饰装修管理风险的复杂性是指风险发生之后,在因果关系上认定的复杂性。物业装饰装修过程牵涉的主体很广,建设开发商、装饰装修的业主、其他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施工人员甚至是进入装饰装修领域的其他第三人。同时,物业装饰装修过程还涉及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家具等,情况复杂。一旦发生物业装饰装修管理风险,若要追因溯果,则涉及的范围广泛,加剧了因果关系认定的复杂性。
4.公共性
无论是装饰装修的过程,还是装饰装修的结果,都会对其他业主甚至是整个小区造成影响,或者说对小区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产生影响。这是由建筑物本身特有的共同性和牵连性决定的,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因素,所以必然会导致物业装饰装修管理风险具有一定的公共性。
(三)物业装饰装修管理风险的意义
物业装饰装修管理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复杂多变的,更有甚者会引发重大群体性安全事件,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充分意识到其重要性,建立健全对此类风险的预防机制。一方面,物业装饰装修涉及公共利益,尤其是毁损建筑物承重结构和违章搭建行为的不可逆性和危害性最大,使得整栋建筑物甚至整个小区面临诸多隐性但是杀伤力极大的危险。一旦发生事故物业服务企业将面临社会舆论的谴责,背负沉重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即使没有产生重大事故,不当的物业装饰装修发生之后,解决成本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而言依然非常高。解决成本投入高主要表现在:一是制止难。实践中,业主或者施工人员往往对物业服务人员的劝阻不予理睬或者阳奉阴违,有甚者动手殴打物业服务人员,经常引发一些难以有效制止的冲突。二是诉讼难。通常物业服务企业在经过规劝、请求街道调解、上报城管部门等解决措施都无效的情况之下,只能诉诸法律。但是在法律程序中,物业服务企业仍旧处于相对被动的状态,如找不到适格当事人、当事人无力偿还或拖延支付等情况,无论如何,在此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要面临金钱损失、时间损失等,都是不可避免的。
综上所述,物业服务企业必须重视物业装饰装修管理风险预防机制的建立和健全,争取在风险源头对其进行有效控制,通过较小的、日常防治过程中的付出来避免日后风险爆发时蒙受的巨大财产损失和声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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