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3年春节,业主廖先生突然接到邻居电话,告诉他在通州区某小区的楼房失火。廖先生急忙赶回,却发现位于11层的房屋已被烧得面目全非,消防队对火灾发生的原因认定是外来火源,经打听得知,是有人在小区内燃放的爆竹从打开的窗户飞入屋中才引起火灾。廖先生到物业公司询问,因无法找到放爆竹的人,廖先生认为物业负有安全义务,将物业告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物业公司则认为,公司已在小区内张贴了防火、禁放爆竹的标识,也已经尽到了巡逻防火等安全义务,并在火灾后积极组织人员救火,为保护业主财产做了大量工作,所以物业并无过错,不应赔偿。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的防火安全负有应尽的责任,因发生火灾的原因不排除外来火源所致,且有目击者称当时小区有人燃放烟花,不能排除物业公司对火灾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同时廖先生及租户对火灾发生亦有一定过错,故酌定物业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www.daowen.com)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 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26条规定:“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部位,要经常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疏散标志和指示灯,要保证完整好用。”
以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消防安全职责,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懂法、守法、依法,减少工作上的盲目性和被动性,防止各类火灾隐患的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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