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钟某自有的一辆摩托车停放在公寓楼梯口时被盗,公安机关受案后至今未能侦破。钟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摩托车被盗所造成的损失,称自己已向物业公司缴清了包括车辆停放费在内的各种费用。该小区《物业使用守则》规定:“公寓住户需要在公寓内长期停放车辆者,必须每月到物业管理公司办理车辆停放月票,交纳固定车位占用费方可停放。”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物业公司向钟某等业主印发的《物业使用守则》规定业主交纳的是“固定车位占用费”而非物业保管费,此处并无其他约定,因而在双方没有对停车管理进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他们之间形成的只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其权利义务则由双方的物业管理合同的相关规定来调整和规范。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责任则是提供场所给钟某停泊车辆,由其统一对小区公共场所进行有偿管理,其首要义务并非保管标的物。因钟某的摩托车被盗系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物业公司并未对其财产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失,所以不应承担摩托车的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从该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两点结论:第一,业主的车辆停放在小区内被盗,关键在于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是单纯的物业管理服务关系,还是形成了保管关系。是否形成保管关系,由业主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如果双方只是单纯的物业管理服务关系,则物业管理公司只需要承担一般管理责任,如提供场所、分配车位、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等,物业公司只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物业合同约定的义务,比如证明小区门卫在岗、保安按时巡视等,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形成保管关系,一旦车辆损坏、丢失或被盗,物业管理公司即构成违约,由于违约责任是不以过错为前提的,故如果没有合法的免责事由,则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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