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业主观念偏差:重权利轻义务

业主观念偏差:重权利轻义务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业主普遍存在“重权利、轻义务”的观念有的业主把物业服务企业看作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房管所或者政府的职能部门,但也有一些人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业主观念偏差:重权利轻义务

舆论,指的是通行于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在信息时代的今天,舆论的作用是十分巨大的。不幸的是,物业服务企业并没有在舆论上占据任何优势,笔者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在舆论上的不利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大多数民众对物业服务的认识有误

物业服务是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双方平等签订的民事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业主为所享受的服务付费。从物业服务的来源来看,也就是物业合同的签订来看,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关系就是简单的民事合同关系,业主是雇主,物业服务企业是受雇方。但是目前很多人都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具有行政性质,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其实就是行政管理。这样的认识错误主要来自于:第一,依旧有一部分人把物业服务企业当作是计划经济时的房管所,因此对基本的享受物业服务就要付费的原则不能理解。第二,有句说“物业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例如震惊整个行业的深圳笔架山庄的“索赔案”[4],无论是不是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当事人都希望从物业服务企业那里获得赔偿,很多情况下企业是完全没有责任的,但企业往往面临许多诉讼风险。

很多业主也认识到物业服务企业是一种公司,物业服务也是一种消费。现在大多数人也有这样的认识,但这样的认识还是不够的。作为物业服务,它不仅是一种消费,而且还是一种投资。实施物业服务,一是为业主提供优美、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二是可使业主的物业保值增值。前者属消费行为,后者属投资行为。这两种行为就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服务而言同时存在,对业主来说,消费的同时也在投资。大多数业主并没有意识到物业服务还是一种投资。(www.daowen.com)

综上,民众对物业服务的认识不足或者认识错误,在发生争议、纠纷时往往会增加企业的法律风险,导致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业主普遍存在“重权利、轻义务”的观念

有的业主把物业服务企业看作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房管所或者政府的职能部门,但也有一些人走向了另一个极端。现在多数业主已经知道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雇佣来提供物业服务的,因此就认为,业主是客户,客户就是上帝,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员工颐指气使,视其为仆从。从法律上看,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是平等的契约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围绕着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是无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员工从事超出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事项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员工也无义务去完成。不少业主缴纳低廉的物业费却希望享受着高昂的物业服务,这完全是不合理的。物业服务作为一种商品,价值决定价格。有的业主交了物业费,就觉得一切都是权利而没有义务,但是正好相反,物业服务在某些时候也要求业主履行某些义务。例如五楼的业主违规装修导致三、四楼的业主的物权受到侵害,合规装修就是业主应尽的义务,但是很大一部分业主并没有这样的思想觉悟,认为自己的家为什么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装修。一旦发生类似的情况,三、四楼的受害业主往往会追究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虽然这完全和物业服务企业没有任何关系,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不面临这样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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