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业主和业主团体面临的挑战与解决方案

业主和业主团体面临的挑战与解决方案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重庆市曾发生这样一件案例[13]:原告周某系某小区业主,被告系该小区物业公司。所以,尽管业主周某拖欠物业费,也无法免除物业公司维护共用消防设施的义务。因此,收费与服务的两难局面成为物业服务企业的最大考验。一旦物业服务出现偏差,业主一概向物业服务企业问责,物业服务企业若有所推延,业主或交由新闻媒体曝光,或拒绝继续接受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于此时左右为难,无所适从,对企业的生存发展造成巨大的伤害。

业主和业主团体面临的挑战与解决方案

物业服务行业作为与普通市民生活密切联系的服务行业,起步较晚,市场上存在众多不规范的物业服务行为,加之社会对于物业服务行业的舆论导向多为负面,导致广大业主对于物业服务的认识相当狭隘,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的性质认识不清,错误地定位物业服务企业。基于这些失准的认识,业主将不可归责于物业服务企业的问题,纷纷盲目归咎于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不当,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了物业服务活动的正常进行,增加了物业服务的企业成本。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作为物业服务消费者的业主,仍未树立正确的物业服务消费意识。由于对物业服务的地位、作用及权利义务认识不足,业主心理或经济支出上都难以接受支付物业费、承担维修费用和服务有价的理念,盲目压价,同时对物业服务超额期望。对于自己享受的物业服务,业主不情愿缴费,既想得到优质的服务,又希望少收费甚至不收费,造成物业服务企业收费困难。与之相对的是,某些物业服务企业只关心收费问题,对于物业服务的质量毫不关心,乱收费现象时有发生,引起业主对缴费产生对抗心理和抗拒行为。重庆市曾发生这样一件案例[13]:原告周某系某小区业主,被告系该小区物业公司。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原告一直未缴纳物业费。2013年6月26日原告房屋失火,消防员虽及时赶到现场,但消防栓缺水,20分钟后,被告才打开消防泵水系统。原告认为被告未管理好消防设施设备,导致灭火迟延给其造成损失,要求被告赔偿。被告辩称,原告已拖欠13个月的物业费,被告有权拒绝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对其损失不应承担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物业服务企业能否以业主拖欠物业费为由,拒绝履行管理消防设施设备的义务。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可见,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法定义务。所以,尽管业主周某拖欠物业费,也无法免除物业公司维护共用消防设施的义务。未收费而提供服务,这也是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最常见的矛盾之一。因此,收费与服务的两难局面成为物业服务企业的最大考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的各项活动中极其强调资金的周转,资金周转不畅的企业将难以正常运营,极有可能出现物业服务的偏差。一旦物业服务出现偏差,业主一概向物业服务企业问责,物业服务企业若有所推延,业主或交由新闻媒体曝光,或拒绝继续接受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于此时左右为难,无所适从,对企业的生存发展造成巨大的伤害。(www.daowen.com)

近年来,广大业主的维权意识逐渐提高,但在接受物业服务的业主中,个人素质仍是参差不齐,某些素质低下的业主在维权时甚至采取过激的行为。这些行为无益于调和矛盾,甚至衍生出新的纠纷。从多起涉及物业的民事诉讼中,我们不难发现业主经常将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商混为一谈,忽视物业服务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对于购买的物业出现的质量问题,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予以妥善的处理,业主采取的应对措施多是针对物业服务企业,常使用拒交或拖交物业服务费用的手段相威胁,个别极端业主甚至出于私利,拉拢业主团体,随意撤换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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