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4]从广义上分析,物业服务是指为维护和正确使用已实际存在且具有使用功能的房屋及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而对其进行的维护管理,以维持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一切行为。狭义上的物业服务即指物业管理,在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中有所规定,即“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护管理,维持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5]。
物业服务法律关系是指物业服务法律在规范调整物业服务活动主体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三要素构成。[6]笔者认为,物业服务法律关系的理解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一)物业服务法律关系是以物业服务法律规范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皮之不复,毛之焉存。”没有相应的物业服务法律规范就不存在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依照物业服务法律规范调整物业服务活动,才能形成物业服务法律关系。需要强调的是,机械地将依据法律建立的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调整或者保护的社会关系等同是不合理的,因为并不是物业服务关系中的所有领域都由法律直接调整,物业服务关系中存在着一些法律难以或者不宜调整的领域。具体而言,物业服务法律关系是指接受物业服务法律规范调整的物业服务社会关系。
(二)物业服务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www.daowen.com)
物业服务法律关系是特定物业服务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关系,是物业服务法律规范行为模式的规定在法律关系中的体现。物业服务法律规范对物业服务活动的调整,实际上是通过对法律权利与义务的一般规定,从而引导物业服务活动主体可为、勿为及应为某种活动的。具体而言,一旦特定的法律主体依据物业服务法律规范进行特定活动,便享有实际的法律权利或须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如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订立生效后,享有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权利,同时负有重大管理措施交由业主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义务。
(三)物业服务关系是一种提供公共性服务的法律关系
所谓公共性服务指的是服务对象的公众性,即服务的性质是公共性的,而不是特约性的。但是这种公共性服务是有偿的,而且是个体缴费,这就存在一个问题:若是个别个体不缴费,那么对这些人提供公共服务就意味着对有缴费的其他个体的不公正,利益的不平衡就会引发矛盾,这也是现今物业服务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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