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产业发展中最重要的角色,莫过于保证国内市场处于活跃的竞争状态。国内市场的竞争不仅对培养创新能力有帮助,更为本国产业和产业集群带来多项好处。维持激烈的国内市场竞争,也将使本国业者从主动性客户、转换不利因素等钻石体系要素中产生竞争优势,而不是杀鸡取卵,寻求政府援助或出走了事。
要从国内竞争中产生国家竞争优势,市场必须避免垄断,政府政策尤其应该关心企业的合并或联盟等行为。不过,产业全球化或企业合并产生规模经济等观点,也一直在挑战反垄断的必要性。
企业垄断的声浪每隔几十年就会飙涨一次,目前正随着欧洲联盟的发展,形成疾风横扫欧洲之势。经理人基于减少国内竞争对手、提高短期利润的考虑,往往是第一个举双手支持企业合并或联盟。
事实上,“制造”出一个主导国内市场的企业,不会在国际上具有必然的竞争优势。在国内无法竞争的企业,也很少能在国际上扬威。同样的道理,规模经济最好以全球市场作为考虑的基础,而非将目光局限在国内市场(见第3、第4章)。
根据历史经验,把小企业合并成一两家大企业,以使竞争更有效率的理论,基本上都通不过历史和实践的考验。以英国为例,礼来、ICL等公司就是企业合并反而不振的写照。31反过来说,前面几章有许多例子显示,积极的国内市场竞争则会带来真正的国际性成就。
泛政治化的民族意识也会成为产业政策的噩梦。当国内一两家企业独大时,政府对企业的态度往往会以它们的需要为主,相对地忽略掉产业发展的真正诱因;产品标准也是依这些大厂的能力而设,甚至还威胁国内其他企业购买这些质量不佳的大企业产品。当企业在国内缺少竞争对手时,它的目光往往锁定现在,而非努力提升竞争优势。当它的创新速度减缓时,它必然转向政府,寻求更多援助以维持现有的市场地位,因此鼓励企业合并的政策也有自我强化的效应。一旦合并动作开始,后续的合并案会越来越多。
政府如果对卡特尔形态特别宽大,也会掉入丧失竞争力的陷阱。在卡特尔形态的产业中,几乎找不到真正具有竞争优势的例子。在没有反卡特尔的瑞士,手表和啤酒等卡特尔形态的产业对国家竞争优势的伤害甚巨。卡特尔会妨碍国内竞争所产生的自我强化和发展力量,虽然能维持暂时的暴利,但同时也使产业开始在国际市场上衰退。
禁止企业并购 强有力的《反托拉斯法》对横向合并、联盟等方面活动的规范,才是经济发展的主要来源,在产业领先群之间并购和结盟的行为应该禁止。例外的情形是当企业并购的对象是相关产业中的小企业,并借以提升本身技术时,这种并购行为是被允许的,因为这种做法有助于提升竞争优势。32此外,政府对合并或结盟的规范,应该同时适用于国人和外商,以防止国内市场竞争受到重大威胁。政府不但应该禁止企业并购,还应该特别鼓励产业在本国和海外发展新企业。政府应该牢记,企业间的联手行动是非法的,竞争者合作开发的活动更应该受到严格的监督。
美国、意大利、瑞典、瑞士、德国等国家,都是因为对企业合并、结盟甚至垄断的行为不太在意,以至于妨碍了生产率的提升。过去10年来,反托拉斯的政策往往被攻击为“浪费”和“过度”的竞争。事实上,“浪费”和“过度”的竞争才是提升国家竞争优势的主要动力。在我们所看到的例子中,产业一旦失去竞争行为,结果将是资源不断外流、产业结构崩解。
政府虽然应该禁止企业横向联合或合并,但这并不表示它可以一味地保护既无效率又大幅落后的企业,但是这种情况却在不少国家出现。以日本和意大利为例,小杂货店一直以政府保护做后盾,这使得更有效率的连锁商店无法发展。美国的伊士曼柯达公司一再被业者控告,认为它推出的新产品不利于新竞争者的建立和发展。然而,如果企业不断投资,推出新产品带动创新与提高生产率,即使因此造成其他竞争者丧失市场占有率,也不应该加以干预。
《反托拉斯法》也应该避免妨碍有助于创新过程的上下游合作活动。一般而言,除非产业集群中的纵向合作已造成竞争者接近客户、营销渠道、供应商等的屏障,否则不应加以干预。同样,只要产业协会的培训、基础设施、研发等创造生产要素的活动并没有排他行为,《反托拉斯法》也不应该加以干涉。在美国,《反托拉斯法》认为行业协会有抵消生产力的效果,而应加以规范,而这些规范使大多数行业协会成为毫无效率的组合,对提升国家竞争优势毫无帮助。当行业协会发现自己无事可做时,自然会把所有的精力放在国会游说活动上。
如何制定竞争规范 竞争需要规则,但是大多数的政府规范着眼于维持国有垄断、设置产业门槛、固定价格等方面,对提升经济竞争优势并没有帮助,甚至有双重的负面影响,而使竞争和创新为之窒息。企业如果失去公开的竞争压力,接着就会失去动力,最后沦为与制定规范的单位讨价还价,以保障现有的利益与地位。
如前文指出,对竞争加以规范往往使产业成为被动的供应商或客户,产业缺乏活力和创新时,企业对引进高级或精细的零件材料毫无兴趣,它们能给本国客户或下游产业的,也只是没有创意的过时产品或服务。
凭借本书的研究发现,对产业竞争规范越少的国家,往往也是在国际性产业中,拥有盟主头衔较多的国家。以保险业为例,英国的自由放任政策使这个产业出现了非凡的创新成绩,伦敦也一直扮演着国际保险业的龙头角色。如果竞争规范涉及保护消费者、劳动者安全,或环保性质的规范,这是必要的,但是会妨碍新产品、新制造工艺竞争的规范,则是多余的。
国有企业民营化和市场自由化通常会刺激国家竞争优势的提升,它们产生的效果甚至波及相关产业。例如,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民营化的过程虽有瑕疵,但此举造成今日美国电信服务业的大幅改进和创新。必须注意的是,假如缺少活跃的国内市场竞争,民营化或自由化策略不可能成功。
因此要达到自由化和民营化的目的,还需要《反托拉斯法》的搭配。英、美两国民营化和自由化的效果不明显,正是因为对市场竞争忽略的结果。
政府除了应该取消对产业结构的限制外,还应该抛弃妨碍创新的政策。这类政策包括妨碍劳动力转换工作的法令,或限制企业选择发展地点的命令,比较好的做法是在法令上反映社会的需求。(www.daowen.com)
该不该用保护政策 政府通常利用各种形式的保护政策,以避免本国企业因面对国际竞争对手的压力而受挫。这种情况举世皆然,连美国也不例外。33保护政策最有力的说辞是,它有助于本地的新产业,或能为转型中的产业带来喘息的空间。34这两种说法都是从寻求产业的短期保护为出发点,结果却演变成长期保护。根据本书的研究,绝大多数的保护政策并不适合产业环境。
产业萌芽期 当一个产业刚刚萌芽,还处于缺乏竞争状态,而国外已有强力竞争对手时,保护政策是有效的。如果能延后外国竞争者进入国内市场的时间,本地业者有可能通过内部的竞争而茁壮发展,启动自我强化机能,造成国家钻石体系的发展。不过这种萌芽期产业必须保护的理由,往往只适用于产业基础不扎实,而发达国家竞争者虎视眈眈的发展中国家。
更重要的是,保护政策虽然有其正当性,但是成功的概率并不高。它通常只适用在以下三种情况:35
1.本国市场必须有竞争性和效率。激烈的国内市场竞争通常是国际市场竞争压力下的征兆。本国市场的竞争与市场本身的快速成熟,将使业者把注意力转移到国际市场。如果国内市场结构具有这种形态,保护行为是不至于阻碍创新和发展的。
保护本国的重要企业,很少能转换成真正的竞争优势。在缺少竞争的情况下,被保护的产业将不可能在国际市场脱颖而出。日本和韩国的保护政策能够奏效是因为产业处于发展阶段,而且国内竞争相当激烈。这两个国家的保护产业能产生竞争优势,理由都是国内具有激烈竞争的市场结构。日本的汽车、钢铁、机床、电子等产业便是证明。令人觉得讽刺的是,通产省因为追求规模经济和避免过度竞争,试图对一些重要产业设计进入障碍,日本企业能幸运避开这种做法所带来的伤害,是因为它们拒绝依照通产省的指示行事。36在韩国,所有重要的出口产业如果不是群雄逐鹿,至少也有四大集团的参与。它们之间激烈的战斗带动了快速的创新,以及在海外市场的成功。
2.国内必须具备有利的钻石体系。当本国缺少适当的需求条件、充沛而专业性的生产要素,以及其他鼓励持续优势的条件时,产业通常无法在国际上和他国竞争。
3.保护措施必须要有限度。保护是一种令人无法自拔的毒品,它通常也带来政治的借据,并限制了本国的企业活动,使得本国企业将注意力集中在国内市场。
在韩国和日本,因保护而成功的产业往往最后还是面临被淘汰的命运。企业把注意力放在构筑防止外商进入本国市场的壁垒上,这个举动削弱了它们在创新方面的爆发力。以建筑设备业为例,在保护政策下,小松的产品质量不佳,生产效率也差,但仍在日本市场稳若泰山。但是当卡特彼勒与三菱合作,进军日本建筑机械市场时,新的局势变化使得小松进入密集创新和发展的努力阶段,后来终于使它成为国际市场上的一员。37
保护成长非良策 如果市场从低层次领域开始开放,而且逐步调整保护过程,这将有助于产业的发展。以日本为例,机床产品进口限制的解除,是从最简单的手工操作型逐步进展到数字控制机型的。这种做法之所以能成功,主要是靠本国市场的钻石体系其他功能的不断发展。
前文曾提过,保护政策若要能放能收,政府的稳定和独立运作能力很重要。在许多国家,“暂时性保护”往往是名不副实,而且很少有企业能借由保护而达到产业成型的。重要的是,成功产业一旦丧失竞争力,往往很少能卷土重来。还不太坏的结果是,产业逐渐退到最具持续力的核心部分。
以保障成长空间为名要求保护,可能不是产业衰退的主要理由(产业衰退是钻石体系运作有问题),但是保护会延缓(而非激励)产业建构竞争优势的过程。它会使企业停在原本就缺乏竞争优势的产业环节,延后因为外在冲击而产生的竞争优势。当企业得知在政府帮助下可以避免改善时,基本上企业是厌恶改善的。然而,保护政策并非恩泽广被的德政,当企业面临破产或严重衰退而需要援助时,政府常常是袖手旁观的。
尽管保护政策预定的期限已到,其通常也会以公开或化明为暗的形势持续进行。美国汽车业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直到今天,美国的汽车业依然缺乏实质的竞争优势,是因为日本对手的“手下留情”才得以生存。很不幸地,美国的半导体产业也正面临相同的命运,在这个产业中,先是出现管制进口的市场协定,其次是由政府补贴、产业共同研发生产技术组织的成型。近年来,企业间进一步发展生产内存的国际性集团,并努力使这种组织不受《反托拉斯法》的规范。日本在这方面的例子更是不胜枚举,通产省发展出数十个重组式或隐性的卡特尔,但是它们当中具有国际竞争实力的很少。
应该如何合作 在避免重复投资或提高经济规模的前提下,企业之间以各种形式进行共同投资而提高竞争力的风气正在流行。其中,有些合作计划确实会带来好处,不过大多数却不是这么回事。竞争者之间的直接合作,通常会伤害彼此长远的竞争优势。因为这种做法会减少成就动机、削弱竞争力,最后使进步速度缓慢下来;它也会降低企业寻求不同做法的兴趣,产生寻求保护的心态。直接合作不仅是一种危险政策,也是错误的战略(见第2、第11章)。主要竞争企业之间的共同生产也会产生上述的恶果,因此同样应该禁止。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之间通过具体的第三者进行间接合作,是有助于竞争优势的。像前面提过,通过独立性的机构进行合作研发是可行的。利用行业协会成立培训中心、发展专业性基础设施,或援助大学作研究以创造生产要素,也将使产业获益。如果合作研究计划是经由独立机构进行,将制造大多数企业的参与机会。同理,商展或对海外市场的促销活动,也能产生产业动员的效果。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家的行业协会,在商展和市场开发方面都很有效率。合作计划的最佳组合是由中立者推动进行,具有详细的规划和进程,并广泛吸纳不同动机的业者参与,而参与企业无论在生产过程、价格和其他战略上,仍要面对同业间的激烈竞争。
最后,供应商和客户之间的纵向合作,只要没有排他行为,是有助于国家竞争优势的。纵向合作具有带动整合创新过程的效果。共同生产正好相反,因为限制了合作双方在投资和工艺流程上的能力,使彼此的竞争方式倒退,最后对整个产业竞争优势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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