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路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
对于公路资产的不同组成部分,各组成部分是否计提折旧需要结合其自身特性和使用特点进行区分。
①一般来说,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路基只需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即可使其性能得到维持并一直使用,即使大中修也很少对路基进行重新碾压,多是对路面层进行更换,而且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设计规范中,也未规定路基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因此,路基不予折旧,路面应予以折旧。
②桥梁、隧道、涵洞工程本身有设计年限,设计时考虑的是饱和通行量情况下的承载能力,应当纳入折旧范围。
③安全实施,包括护栏、交通指示线、交通灯、交通指示牌等,主要是依附路面因车辆通行造成磨损或者自然毁损,部分受到交通事故的影响,有一定的更新的可能性,应当纳入折旧范围。
④对于环保设施,主要是日常的维护,一般没有系统更新的需求,绿化本身也具有特殊性,植物的生长和使用年限难以辨别,因此不纳入折旧范围。
⑤监控设施在监控交通运行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考虑到其基本设计,也可能因社会进步、技术更新等因素发生更新,因此纳入折旧范围。
⑥对于收费设施,是为了保障收费维持秩序而建造的,其使用有一定期限,收费期满,这些收费设施将要撤离,成为不需用的资产,因此,在收费期内对其进行折旧。
具体如表11-2所示。
表11-2 公路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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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路资产计提折旧的原则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初始确认公路资产时,分析判断该公路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可参照公路资产的设计年限来确定),并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对其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考虑到公路资产的特殊性,在处置或报废时一般不能产生收益,因此对公路资产计提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公路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计入当期费用。公路资产应当自达到公路资产确认条件时开始计提折旧,终止确认时停止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公路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公路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公路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公路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并规范实物管理。
(3)折旧方法的选择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与公路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选择不同的公路资产折旧方法,将会影响公路资产使用寿命期间内不同时期的折旧费用。为了保持折旧政策的一贯性,公路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公路资产计提折旧,可供选择的折旧方法主要包括年限平均法、车流量法等,建议选择平均年限法,既符合实际又简单直接,易于实务操作。如果政府会计主体认为采用车流量法更符合公路资产服务能力或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也可以选择车流量法。
(4)改扩建后的折旧
对于为了延长公路资产使用年限或者增加使用效能而发生的改扩建支出,由于符合公路资产确认条件,应当予以资本化。在对原有公路资产进行改扩建时,政府会计主体应将该公路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计提的累计折旧转入在建工程,并在此基础上重新确定公路资产价值。
当公路资产转入在建工程之后,应当停止计提折旧。在公路资产改扩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公路资产,并按照重新确定的公路资产成本、使用寿命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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