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增量公路资产与存量公路资产的区分
增量公路资产,是指在政府会计主体对公路资产按照权责发生制基础进行核算之后,当期竣工验收合格形成或者尚未完成竣工验收但已完成交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公路资产。
存量公路资产,是指在政府会计主体对公路资产按照权责发生制基础进行核算之前,所投资建造形成且在当期仍在使用的公路资产。
(2)增量公路资产的确认条件与确认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公路及相关设施才能确认为公路资产。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是最为规范、最具效力的文件,应当作为增量公路资产确认的依据。
考虑到批准竣工财务决算需要一定的周期,对增量公路资产的确认:
首先,依据交付使用时获得的竣工财务决算确认增量公路资产的价值;
然后,根据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相应调整。(www.daowen.com)
如果公路资产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应当于交付使用时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待获得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增量公路资产若由政府会计主体自建或委托其他单位建造,应当于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时确认;若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无偿调入(划拨)的公路资产,应当于取得该公路资产的资产管理权限时予以确认。
(3)存量公路资产的确认条件与确认时间
存量公路资产已经交付使用了一定的时间,其资产状态较初始交付使用时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改变,相关资料的完备程度各异。因此,应当分为不同的情况进行确认:
①若存量公路资产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完备,使用阶段的养护活动资金投入清晰,能够判断公路资产的使用效能或使用年限,则可依据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和相关原始资料确定存量公路资产的价值。
②若缺乏相关资料,且难以理清使用后的改扩建、折旧等情况,致使不能够准确确定其价值的,应当对公路资产的近期状态进行评估,判断其尚可使用的年限或使用效能,以重置成本入账。
存量公路资产,应于实行按权责发生制基础进行核算时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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