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从规范化会计核算体系角度分析公路资产的会计对象,并充分考虑现行体制的约束,在两者双向协调之下探讨公路资产的会计对象确定问题。
(1)规范化会计核算体系下的会计对象确定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按照其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不限于以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公路资产的终极所有权在于国家,按照国务院规定,公路建设项目应保持一定水平的资本金投入,其中: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代表国家投资,以国有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资本金即国家资本金;通过投资机构投入公司的,政府部门专项用于公路建设的资金,作为公司的法人资本金。
政府会计主体投入到公路建设中的资金,其资金运动的最终结果是形成实物公路资产。因此,从经济实质上来看,政府会计主体不仅应当核算投入的资金,还应当核算投资形成的实物资产。
(2)现行公路管理体制的制约
现行公路管理体制对公路资产会计对象确定的制约,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公路管理机构代行其资产管理权,具体落实诸如路政管理、养护管理等职责;但也存在地方人民政府成立的具有融资平台性质的国有独资公路经营企业,对公路资产进行养护,或公路管理机构委托公路养护公司开展养护活动的现象。部分国有独资公路经营企业前期负责公路的融资和建设,将所建设的公路相关设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以平衡负债。
第二,经营性企业通过交易或投资取得公路资产的收费经营权,取得的是收费权益,而非公路实物资产的所有权,但收费权益的实现依托于实物资产,特许经营期间,经营企业负责公路资产的运营和维护,掌握公路资产的各项信息。(www.daowen.com)
第三,地方成立的交通投资集团公司征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或签订投资经营协议、转让协议后,由国资委等部门进行监管,容易出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令不通、行业监管难度大、管理成本上升、通行费收入结余不投入公路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债务负担沉重等问题,不便于政府会计主体按照经济实质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作为事业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养护江苏省政府还贷性高速公路,其隶属于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此隶属关系不利于政府会计主体全面核算相关公路资产,持续反映公路资产的价值变化。
(3)规范化会计核算体系设计与现行公路管理体制协调的会计对象确定
现行公路管理体制是随着公路事业的发展逐渐形成的,从核算公路资产乃至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的角度,规范化的政府会计核算体系建立是一项较为长期的目标,改革也远不能一蹴而就。为了应对当前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对公路资产核算提出的迫切需要,应将规范化的政府会计核算体系与现行管理体制之间互相协调,摸索出既能规避已有缺陷,又能为进一步改革奠定一定基础的实践方案,从这个角度来确定公路资产的会计对象。
第一,基于所有权、资产管理权角度的分析,结合江苏省公路资产的投资、建设、管理、养护等现状,各级政府应核算其所投入的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核算实际投资。
第二,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和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等公路资产的形成离不开各级政府的投资,应当由行使公路资产管理权的单位进行核算,纳入政府会计的核算范围,以使各层级政府掌握相关公路资产的价值情况。但在实践中,通过交易或投资取得收费经营权的公路经营企业实际掌握公路资产的价值变化状况,由公路经营企业对相关公路资产进行核算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同理,经营性高速公路的核算由公路经营企业开展更为便捷。
因此,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核算其取得收费经营权的公路资产,如实反映公路资产的价值变化情况,按照规定的格式向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报送公路资产报告。特别的,对于江苏高速公路而言,应当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对政府还贷性高速公路进行核算,向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报送公路资产报告;由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对其经营范围内的高速公路进行核算,向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报送公路资产报告;由市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对市管高速公路进行核算,向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报送公路资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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