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家本身的概念具有抽象性和模糊性,公路所有权的实际行使者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机关。公路所有权的内涵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国家筹集资金建设公路,是物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而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时,才能被确认为一项资产,在此之前,资金的运动并未形成资产。因此,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核算的对象是投入的资金,资金运动尚未形成公路资产。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公路资产的国有属性。国家本身的概念具有抽象性和模糊性,公路所有权的实际行使者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机关。
公路所有权的内涵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具体来说:由于公路的广泛性和普遍性,各级政府机关或公路经营企业代为行使占有权。国家筹集资金建设公路,是物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我国公路筹资建设大致经历了“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以及征收公路养路费—政府投资、道路收费及吸收新的资金来源—公路收费尤其是公路经营权转让”四个阶段。资金的筹集方式影响公路使用、收益权的分配,但处分权始终由国家所有。(www.daowen.com)
从公路资产所有权具体的四项权能来看,尽管各级政府机关并不完全掌握公路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但财政性资金在公路资产形成的过程中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核算与公路资产相关的预算资金拨付业务,这也是各级政府履行经济建设和社会服务职能的体现。而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时,才能被确认为一项资产,在此之前,资金的运动并未形成资产。在公路交付使用之后,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资产管理权,因而财政部门不应核算公路资产,也不具备核算公路资产的客观条件。尽管财政部门不直接核算公路资产,但最终能够获得公路资产的价值信息,满足各级政府的需求。因此,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核算的对象是投入的资金,资金运动尚未形成公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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