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7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中规定,应对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每类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1)确认账面总额所用的计量基础;(2)使用的折旧方法;(3)使用寿命或使用的折旧率;(4)期初和期末账面总额和累计折旧(与累计减值损失合计);(5)期初和期末账面金额的调节情况等。
国际上对于公路资产的报告主要涉及报告主体、报告内容和形式等方面。
关于公路资产的报告主体,有如下做法。
1999年,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第34号公告《州和地方政府的基本财务报表和管理当局的讨论和分析》出台,要求政府应当在政府范围的报表中报告所有的资本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
法国公共财政总局内部设处具体负责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在政府资产负债表中反映政府控制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等财务状况,其中包含公路资产。
葡萄牙采用控制法来界定政府会计报告主体。
关于公路资产报告的内容和形式,有如下做法。
美国在政府范围报表中报告基础设施资产,并应在运营活动报表中报告折旧费用,部分地区政府财务报告中列报了交通基础设施的相关信息。
在英国,基础设施主要是指道路,公路资产的价值在资产负债表中予以反映。《政府财务报告手册》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道路网络应按当前重置成本计价,反映道路网络的真实状况。至少每五年应对整个道路网络进行一次全面估值,同时每年还应对整个道路网络的重要道路或有代表性的道路进行一次状况调查。(www.daowen.com)
澳大利亚政府将公共基础设施分成“通用和道路”两类进行披露。在澳大利亚政府财务报告中,将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信息与非会计信息同时列于同一张报表中,方便报表使用者全面了解政府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的情况。
日本政府将公路资产作为一般固定资产下的基础设施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披露。
在葡萄牙,所有固定资产(包括基础设施和遗产资产)均要求在政府资产负债表中披露。
因此,对于公路资产的报告,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有:(1)政府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公路资产的相关信息;(2)政府在反映公路资产的会计信息的同时,也要反映相关非会计信息,便于报表使用者全面了解公路资产的实际情况;(3)采用诸如“控制法”等方法来确定公路资产的报告主体;(4)指定相关机构编制公路资产相关财务报告等,反映资产和负债等财务状况;(5)为及时准确了解公路资产的现状,加强公路保护,可定期对道路网络进行一定的状况调查。
【注释】
[1]苏力.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探讨——基于美国政府会计准则的应用[J].财务与会计,2016(10):88-90.
[2]胡资骏.新西兰政府实物资产(PPE)核算的基本经验及启示[J].西南金融,2015(7):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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