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和各国实践,公共基础设施乃至公路资产涉及的账务处理和相关科目如下。
(1)按照《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7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规定,“基础设施”符合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定义,应根据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基础设施包括道路系统、排污系统、水利及电力供应系统和通讯系统。根据准则的确认原则,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用计入其账面金额,应在发生时计入盈余或赤字,这些支出的目的通常被称为“修理和维护”。某些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项目的组成部分需要定期或偶尔更换,如果能够满足确认标准,则每次大型检查的成本应作为置换费用计入其账面金额。对于折旧,准则提出主体在初始确认时将一项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开并将各部分分别计提折旧,例如,在多数情况下,需要将一个道路系统中的路面、结构、辅道和沟槽、人行小路、桥梁和路灯视为单独的项目进行折旧。对于终止确认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按照处置净收益(如果有)与该资产账面金额的差额确定。
(2)按照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在第34号政府会计准则公告《州和地方政府的基本财务报表和管理当局的讨论和分析》的规定,公共基础设施年度成本的确定可以采用折旧法或者修正法。在折旧法下,追溯确认公共基础设施历史成本时,涉及“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净资产——投资于长期资产的净资产”科目,购买/改良/翻新、日常维护、计提折旧时还涉及“现金”“费用”“折旧费用”等科目;在修正法下,由于公共基础设施的预计寿命被看作无限,因此不需折旧,在追溯确认公共基础设施历史成本时,无需确认公共基础设施的累积折旧[1]。
(3)按照英国政府财务报告手册(2015—2016)的规定,在“固定资产”下的“基础设施”中具体设有“战略性路网”“地方行政基础设施”“伦敦交通基础设施”“苏格兰水利基础设施”等项目。路面资产由各管理主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单独资产,并依据服务潜力确定其折旧金额。对于提升路面资产服务潜力的后续支出应计入相应的“基础设施”科目中,其他未增加路面资产服务潜力的后续支出应计入相关费用科目。(www.daowen.com)
(4)新西兰政府资产主要包括金融资产、物业厂房及设备(PPE)、在联营公司和国有企业的投资及其他资产。按照新西兰《国有部门法》《公共财政法案》和《财务报告的编制》等的规定,物业厂房及设备(PPE)包括土地和建筑、国家高速公路、铁路网等九大部分,对国家高速公路采用重置成本法。新西兰政府规定物业厂房及设备(PPE)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并对国家公路的人行道(表面)、人行道(其他)、桥梁等组成部分分别确定了折旧年限[2]。
综上可知,各个国家在对公路资产进行初始记录时,通常将其计入公共基础设施下的二级科目中,具体明细科目的设置与国情有关;在公路资产的后续支出中,以公路资产的服务潜力是否有所提高为依据区分相关支出是资本化计入相应的公路资产科目,还是费用化计入相关费用科目;在对公路资产计提折旧时,不同国家对公路资产使用年限的认识有所差异。
因此,国际上值得我们借鉴的公路资产会计记录的经验有:(1)将公路资产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的二级科目;(2)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划分明细科目;(3)对于公路资产的后续支出的记录,明确资本化和费用化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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