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7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中指出,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项目,应按其成本计量,成本包括:(1)买价;(2)为使资产达到管理者所预期的具备经营能力的可使用状态和场所所发生的所有直接可归属成本;(3)拆卸费、搬运费和场地清理费的初始估计金额。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确认后的后续计量需要按照成本模式和重估价模式分别处理。在成本模式下,公共基础设施确认为政府资产后,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账面金额应为其成本减去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损失后的余额。《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7号》指定的折旧方法为直线法、余额递减法与单位产量法。在重估价模式下,公共基础设施确认为政府资产后,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其账面金额应为重估价金额,即该资产重估日的公允价值减去后续发生的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损失后的余额。政府会计主体应经常对资产进行重估价,以使账面金额不会与报告日以公允价值确定的资产价值相差太大。不动产、厂场和设备中与项目总成本相比其成本重大的每个部分,应当单独计提折旧,例如,在多数情况下,需要将一个道路系统中的路面、结构、辅道和沟槽、人行小路、桥梁和路灯视为单独的项目进行折旧。当资产的不同组成部分的使用寿命和折旧方法相同,可以把这些部分视为一组来确定折旧费用。特别的,准则指出即使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其账面金额,只要资产的残值没有超过其公允价值就应确认折旧,而对一项资产的修理和维护并不妨碍对其计提折旧。在实务中,资产的残值通常不大,因此在计算应折旧金额时并不重要。
国际上对于公路资产会计计量的方法,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准则规定,典型的且可以借鉴的主要是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一些发达国家在公路资产会计计量中的做法。
美国第34号政府会计准则公告《州和地方政府的基本财务报表和管理当局的讨论和分析》规定,各州和地方政府基本财务报表中须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基础设施进行资产价值评估,推荐州、市及县政府管理机构在发布资产改变的财务声明时,用历史费用法来估算资产价值,如果历史费用法不可行,则建议以当前重置成本代替历史成本。另外,美国对新建的公共基础设施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初始计量,规定对公用设施的年度成本的后续计量采用折旧法或者修正法。关于折旧法,34号公告没有规定具体的折旧方法,政府可使用任何已有的折旧方法,只要方法系统、合理、可行即可。折旧可基于一类公共基础设施、一组公共基础设施、单项公共基础设施的预计使用年限进行计算,而对于预计折旧年限,政府可使用来自专业或行业组织的通用指南的信息、其他政府可比资产的信息以及内部信息,还应考虑一项公共基础设施的现状及满足服务要求的使用年限。另外,政府还可采用综合法计算累计折旧,首先确定综合折旧率,然后每年将同组中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乘以综合折旧率来计算折旧费用。关于修正法,由于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在其使用寿命内可以通过维护保养达到一定标准,因而可以看作是“永久的”,故34号公告提出了修正法,将翻新成本(preservation costs)费用化,无需计提折旧。
英国政府的公路资产按照《政府财务报告手册》的规定,路面资产在服务潜力基础上按重置成本计价,即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道路网络应按当前重置成本计价,反映道路网络的真实状况。至少每五年应对整个道路网络进行一次全面估值,同时每年还应对整个道路网络的重要道路或者代表性的道路进行一次状况调查。所有的道路更新支出都直接计入经营成本,如果道路状况调查显示整个状况较前次调查有所恶化或明显改进,则相应调减或调增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价值,并将差额部分记入经营成本。(www.daowen.com)
澳大利亚政府采用成本法来确认基础设施资产的初始价值,并按照类似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来核算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在公共基础设施资产达到建设标准时对该资产的成本进行确认核算。
日本政府根据道路相关法规的规定,编制相应的道路登记册,记载与道路相关的一些物理量,其中大部分公共财产没有相应的市场交易价格,难以确定其价值,一般根据其成本对其估计取得的原价进行计量。
因此,国际上值得我们借鉴的公路资产会计计量的经验有:(1)公路资产的成本应当包括为使其达到管理者所预期的具备经营能力的可使用状态和场所所发生的所有直接可归属成本;(2)公路资产的初始价值可采用成本法确认,难以确定价值时可以参照合理的估计额确定;(3)公路资产的折旧应分项目进行,对资产的修理和维护并不妨碍对其计提折旧;(4)折旧方法应根据未来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的预期实现方式进行选择,例如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工作量法;(5)公路资产的后续支出应判断资本化或费用化,按其成本计量;(6)公路资产使用年限的不同认知影响折旧,我国可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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