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公路资产会计确认实践与经验总结

国际公路资产会计确认实践与经验总结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7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指出重要的基础设施往往归政府部门所有,第95段至第104段中规定,自根据国家公共部门会计准则首次采用权责发生制之日起五年内,主体可以决定是否对相关资产进行确认。同时,在折旧部分指出主体在初始确认时将一项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开并将各部分分别计提折旧。

国际公路资产会计确认实践与经验总结

按照《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7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规定,当不动产、房舍和设备项目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①与该资产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很可能流入主体;②该资产的成本或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7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指出重要的基础设施往往归政府部门所有,第95段至第104段中规定,自根据国家公共部门会计准则首次采用权责发生制之日起五年内,主体可以决定是否对相关资产进行确认。主体应在成本发生时运用确认原则评估其成本,包括初始获得或建造时的成本和由于维护而发生的后续成本。如果资产通过非交换交易获得,其成本应以该资产在取得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在后续成本中,日常维护费用不应计入其账面金额,而如果某些组成部分需要定期更换,例如道路路面的整修,要判断支出是否符合资本化标准。同时,在折旧部分指出主体在初始确认时将一项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开并将各部分分别计提折旧。

另外,按照《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IFRIC 12)解释,由于运营商并不控制基础设施的使用,而是按照协议规定享有一定经济利益,因此运营商不能将基础设施确认为不动产、厂房和设备,而是可将取得的资产确认为无形资产或者金融资产。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准则(GAAP)的要求,具有收费公路特许权的美国公司,将建造取得的收费公路特许经营权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具体包括公路基础设施、收费设施、安全设施等;将通过与政府交易取得的收费公路特许经营权界定为融资租赁,发生的成本包括无形资产(收费公路特许经营权)、无形资产(收费公路土地租赁权)、桥梁与公路(公路与桥梁的租赁权)、建筑物(建筑物租赁权)。2014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会计准则更新第2014-05号——服务特许权协议》,指出服务特许权协议在本质上区别于租赁,相关资产不能确认为投资方的自有资产,因此,美国企业将特许经营权确认为无形资产。

根据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第34号公告,美国州和地方政府在对其政务活动和商业活动进行会计核算时,采用的是基金会计模式,一个政府单位分为多个基金会计主体,这些基金总体上可分为政府基金、权益基金和托管基金三大类。公共基础设施属于固定资产,具体分为基金基础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两类。前者主要在从事商业活动的政府主体控制下,能够带来直接的经济收益,具有偿债和日常支付的能力,而后者则由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主体控制,不能带来直接的经济收益,是政府服务能力的体现。(www.daowen.com)

法国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告时遵循《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IFRIC 12),将投资建造的收费公路基础设施确认为无形资产,但其单独财务报表可以遵循法国商业守则,将投资建造取得的收费公路基础设施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物业、厂房和设备——根据特许权持有的资产。但是,法国公路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并没有对收费公路进行核算。

西班牙基础设施经营公司按照《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IFRIC 12)的要求,将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收费公路基础设施由确认为固定资产调整确认为无形资产,同时存在金融资产的确认模式,即将特许经营权界定为“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公共行政”,以金融资产模式进行管理。

因此,国际上值得我们借鉴的公路资产会计确认的经验有:(1)在采用权责发生制之后,会计主体对公路资产进行确认;(2)公路资产初始确认时将重要组成部分分开,例如公路基础设施、收费设施、安全设施等;(3)公路资产会计主体应在成本发生时运用相应原则评估其成本,包括初始获得或建造时的成本和由于维护而发生的后续成本;(4)公路资产的确认条件应当符合①与该资产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很可能流入主体,以及②该资产的成本或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5)公路经营企业将取得的资产确认为无形资产,而非公路资产;(6)公路资产的日常维护费用不应计入成本,后续支出应判断是否满足资本化条件,从而计入账面价值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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