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共受托责任理论解析

公共受托责任理论解析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共受托责任是受托责任的具体形态之一,它源于民主社会制度的建立[4]。由于委托人难以直接监督受托人的行为,委托人需要借助于受托人提供的信息对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并通过评价结果的反馈,促使受托人更好地履行其行为责任。

公共受托责任理论解析

英国学者Charles Medawar[2]认为,“受托责任是一个过程,通过这一过程人们应对将要做的事、正在做的事和已经做的事负起责任,并认为受托责任是商业、政府及其他权力中心尽责行为的先决条件”。简单来说,受托责任是指在委托关系中受托人对委托人所负有的责任[3]。公共受托责任是受托责任的具体形态之一,它源于民主社会制度的建立[4]。由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广泛性,政府也就对全体社会成员承担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受托责任[5]

公共受托责任包括行为受托责任和报告受托责任两个层面: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当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管理好社会公众托付的公共财产,履行好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责;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当向公众及其代表报告其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以解除公共受托责任。其中,报告责任是行为责任的延伸,两者相互联系并相互促进。由于委托人难以直接监督受托人的行为,委托人需要借助于受托人提供的信息对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并通过评价结果的反馈,促使受托人更好地履行其行为责任。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受政府委托负责公路资产管理工作,同样负有行为受托责任和报告受托责任。具体来说,这两类受托责任分别表现为:(www.daowen.com)

第一,从行使公共受托权力的角度来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好管理职责,促进公路事业健康、稳步发展,以满足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

第二,从履行与解除公共受托责任的角度来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公路资产行业报告、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等,向政府和社会公众反映其受托责任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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