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合伙人提出退出时,可以将相关事宜交给公司的律师来处理。一是律师通晓法律法规,由律师来与退出的合伙人进行洽谈或办理手续,会让退出合伙人感觉公平,不至于产生怀疑和不满情绪。二是通过律师来完成这些法律程序,更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能充分保护各方的利益。
可能大家对陈可辛导演的《中国合伙人》还记忆犹新,可以说这部电影所上演的剧情在现实生活中每天都在上演。而陈可辛导演本人也是饱尝了合伙人退出的辛酸。
1992年,陈可辛与钟珍、曾志伟合伙创办了UFO电影公司。之后导演李志毅和张之亮、编剧阮世生也加入了UFO的合伙团队。
两年之后,UFO的创始合伙团队有了一定的名气和身份。几个人的合伙开始变了“味道”,彼此之间也出现了诸多的意见分歧。在TVB买下UFO的在线电视播映权之后,曾志伟主张用这笔钱买房子做办公室,除了陈可辛之外,其他合伙人都同意曾志伟的提议。1996年,UFO被嘉禾收购。之后,昔日的UFO三剑客就走上了不同的电影之路。陈可辛拍完《甜蜜蜜》就去了美国;李志毅则去日本拍摄《不夜城》;张之亮拍了两部戏,也走了……
之后,陈可辛与黄建新、于冬又共同组建了“人人电影”,但三人的合伙也并不顺利,最终还是因为合伙人的退出以散伙收场。(www.daowen.com)
陈可辛面对自己的合伙之路,他对世人说:“暂时不想和别人签特别长的合约,还是先合作一次再说吧。站在利益的角度,如果有合伙人的话,一定先将利益说清楚,而且不要掺杂情感。”大概陈导真的是被合伙人的退出伤了心。
创业有太多的不确定因素,而陈可辛导演的案例也不是个例。陈导说得没错,站在利益的角度,一定要先将利益讲清楚,不要掺杂情感。这一点对于合伙公司来说非常重要。
如果合伙人在合伙之前就做好合伙约定、制定好合伙规则,“分手”的时候也会是好聚好散的大好局面,不会给任何一方带来伤害和损失。合伙人的退出未必是坏事,只要退出规则合理得当,对双方来说都会有新的不错的发展,风平浪静,好聚好散,对合伙公司来说再好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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