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行学派(在关于保护性关税发挥作用这一问题上)没有区分天然或原始产品与制成品。基于这类关税总会对原始或天然产品造成危害这一客观事实,流行学派得出了错误的结论,认为实施这类关税同样会对制成品的生产产生不利影响。
在建立制造工业方面,流行学派没有对两类国家进行区分:一些国家不适宜发展制造工业;而另一些国家则由于其领土的性质、全面发展的农业、文明,由于它们今后的繁荣、持久与强大有充分的保障,显然有资格建立自己的制造工业。
该学派没有认识到,一个相对落后的国家如果在完全自由竞争的制度下同先进的制造业发达国家进行竞争,即便它非常适宜发展制造业,但如果得不到保护性关税的保护,也绝不可能使自己的制造业能力获得全面发展,国家永远不可能获得完全独立。
该学派没有考虑到战争对保护制度的必要性产生的影响,它尤其没有意识到,是战争促成了强制性禁止制度的产生,而海关实行的禁止制度不过是战时实施的禁止制度的必然延续。
它试图引用国内自由贸易产生的利益作为证据,证明只有在国际贸易绝对自由的前提下,国家才能实现高度的繁荣和昌盛。但各国历史证明,其结果恰恰与此相反。
该学派坚持认为保护制度必将使国内制造商处于垄断地位,从而使他们产生松散怠惰的情绪,而实际上,国内竞争一直在充分地发挥着作用,激励着制造商和商人们不断进取。
它或许要我们相信,对制成品征收保护性关税对制造商有利,但却牺牲了农民的利益。但事实证明,国内制造业能力的存在给国内农业带来了巨大利益,相形之下,农民因保护制度而作出的牺牲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作为反对保护性关税的主要观点,流行学派提出了海关费用和走私带来的弊端等问题。当然,我们不能否认存在弊端,但是,同为国家的存在、国力的繁荣采取的一些措施相比,是不是有必要兴师动众太把弊端当回事过于认真考虑呢?难道常备军和战争的弊端可以成为一个国家忽视国防的理由吗?如果坚持认为保护性关税一旦远远超出界限,使走私活动有利可图,那么这样的关税也仅仅有利于走私贸易而对国内制造业没有好处呢?这种说法只适用于海关制度不健全、疆域狭小和边界不规则的国家,只适用于边境地区发生的消费,或适用于被征收高额关税的总量不大的奢侈品。
经验处处告诉我们,如果海关管理井然有序,关税设计合理,那么在疆域广阔和领土完整的国家,走私贸易根本无法阻碍保护性关税目标的实现。
关于海关专项费用,即使取消保护性关税改为征收收入关税,那么大部分费用也必将发生。即使是该学派也不认为大国可以放弃收入关税。
而且,该学派并不对所有保护性关税都予以谴责。
亚当·斯密承认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应对国内工业予以特别保护:第一,当做报复措施。如果外国对我们向该国的进口进行限制,这时候我们采取报复性措施有望迫使它取消限制。第二,为了国防。如果在公开竞争的条件下国内无法生产满足国防需求的产品。第三,用作平衡手段。如果对国外产品征收的税低于国内同类产品。萨伊一概反对以上各种情况下采取的保护性措施,但认可在第四种情况下可以采取保护性关税,即对那些事隔数年之后有望赢利、不再需要加以保护的工业部门,在其发展初期可以采取保护措施。
因此,正是亚当·斯密把报复性原则引入了贸易政策之中,这一原则将导致采取最荒唐最具破坏性的措施,尤其是如亚当·斯密所主张的那样,如果外国同意取消限制,那么就立刻废止报复性关税。假设由于英国对德国的谷物和木材征了税,后者就采取报复性措施,通过排外法,人为地建立自己的制造业能力。如果英国被迫重新向德国的谷物和木材开放口岸,那么德国会愿意眼睁睁地看着自己付出了巨大牺牲而建立起来的制造工业毁于一旦吗?这真是愚蠢之极。尽管英国限制进口,但德国自己的一些制造业能力仍有可能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假如德国默默地服从于英国采取的所有限制措施,不去鼓励这些制造业能力的增长,而是采取刺激措施,那结果不知要强多少倍。
报复性原则只有同国家工业发展原则相一致并能够起到协助目标实现的作用时,才合理实用。
是的,其他国家应该通过限制英国制成品的进口,对英国限制它们农产品进口的做法进行报复,这样做既合理又有利,但只有当那些国家有条件建立并永远维护自己的制造业能力时,才能如愿以偿。
关于第二个例外情况,亚当·斯密不仅证明了保护供应战争需要的制造业的必要性,例如军火和弹药的生产,而且还证明了实行我们所理解的意义上的全部保护制度。因为通过建立自己本国的制造业能力,对本国工业的保护就能够促进国家人口的增长,增加物质财富,提高机械能力和增强国家独立,因而增强国防手段,其提高程度与仅仅依靠发展军火和弹药制造业要强过无数倍。(www.daowen.com)
也可以对亚当·斯密的第三种情况这样形容:既然我们自己的产品的税收负担要大于外国同类产品,那么我们就有充分理由对外国产品征收保护性关税。与外国制造工业相比,我们制造工业中的那些薄弱环节为什么就不能作为我们保护本国工业、抗衡外国工业具有压倒性竞争优势的正当理由呢?
显然,萨伊认识到了亚当·斯密这种例外情况中的自相矛盾的一面,但他提出的那种替代方案也好不到哪里去。因为在一个有资格凭借自身自然条件和文明程度建立起自己制造业能力的国家中,通过实行持续和强有力的保护措施,几乎每个工业都必然要实现赢利。要求国家工业的重大部门或整个国家工业在区区几年之内达到完善实在是荒唐之举,如同要求制鞋匠的徒弟必须在短短几年之内学会制鞋一样。
为坚持自己的观点,证明绝对自由贸易的优点和保护制度的缺点,流行学派习惯于仅仅引用几个国家作为例子。以瑞士为例,它们证明即使没有保护制度,工业也可照样获得发展,国际贸易的绝对自由构成了国家繁荣最为安全的基础。西班牙的命运被用来向寻求保护性制度援助和保护的各国证明,这样做的后果是令人恐怖的和具有毁灭性的。就像我们在前面一章里所提及的那样,英国的情形为一切有能力发展制造业能力的国家提供了一个可以效仿的绝好例子,现在却被这些理论家用于支持他们的论断,认为工业制造能力是自然赋予某些国家的特有的禀赋,像酿造勃兰登葡萄酒的能力。在地球的所有国家中,英国首先得到青睐,大自然赋予了它全力发展制造工业和大规模商业的命运和能力。
现在让我们细细考虑这些例子。
瑞士,首先必须说明,它并不能算是一个国家,至少从其国土面积讲不算一个大国,它充其量只能算是一个由几个自治区组成的集合体。它没有海岸线,夹在三个大国之间,缺少建立本国贸易所需的海运业或与热带国家直接通商的一切诱因。它无须考虑建立海军力量和组建或获得殖民地。瑞士现在中等偏下水平的繁荣的基础,是在其归属德意志帝国那个时期打下的。从那时起,瑞士几乎一直未受内乱纷扰,通过一代又一代人的不断积累,各届政府对资本又几乎没有什么支出需求,所以资本得到了持续增长。在过去的几个世纪中,欧洲遭受专制狂妄统治、战争与革命的轮番蹂躏,许多人为了逃避祸乱,希望把他们的资本和才能转移到别国,这时,瑞士给这些人提供了避难场所,瑞士因此从海外获得了大量财富。德国从来未对瑞士采取过严格的商业限制政策,这就使后者的大部分制成品拥有了德国市场。再者,瑞士工业向来不是全国性的,不生产大众用品,而主要生产奢侈品,因此瑞士产品极易被走私到邻国或被输送到世界上其他遥远的国度。此外,其地理位置最适宜于开展中间贸易,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它特别有利。瑞士对三个邻国的语言、法律、制度和基本情况了如指掌,这个千载难逢的机遇为它发展中间贸易和其他方面的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公民自由、宗教自由与教育的普及,唤起了瑞士人的活力与开拓精神,促使瑞士人认识到国内农业发展的空间有限、本土资源短缺,从而必须转向国外寻找发展机会。瑞士人通过在国外服役、从事商业和各种工业活动,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并带回国内。在这些特殊的条件下,瑞士生产奢侈品的工业获得了精神资源和物质财富。如果这些工业能够在没有保护性关税的条件下向国外销售产品并得以维持,那么我们并不能因此就得出结论,认为大国这样的特殊情况是不足以引为例证的;因为大国所处的环境完全不同,所以也决不能就因此得出结论,认为情况完全不同的大国可以效仿类似的政策。瑞士国家支出不大,拥有独特的优势。大国只有像瑞士一样,把自己分解成为几个自治区,才能获得这种优势,但这样却要使自己受外敌的侵扰。
任何明智之人都必须承认,西班牙防止贵金属输出,尤其在它自己生产的这类商品出现大量过剩的情况下仍然执迷不悟,这是愚蠢的行为。然而,把西班牙工业和国民福祉的下降归咎为对制成品进口的限制,这是个错误。假如西班牙没有把摩尔人和犹太人驱逐出境,假如从来没有发生过宗教法庭对异端的审判,假如查理五世在西班牙允许宗教自由,假如西班牙把教士和僧侣都变成了人民的教师,并把他们的巨额资产改作俗用,或者至少减少到维持他们实际需要的水平,假如这些措施能使公民自由取得稳固地位、封建贵族得到改造、君权受到限制,总之,假如宗教改革能够促进西班牙的政治发展,就像英国的发展情况那样,假如同样的精神能够传播到殖民地,那么西班牙禁止与保护政策的实施极有可能产生与英国同样的效果,或许还不止如此效果还会更好。因为在查理五世时代,西班牙在各个方面都比英国和法国先进。在所有国家中只有荷兰领先于西班牙,假如西班牙具备把国外人才和资本吸引到国内的条件,那么它完全可以通过保护政策将荷兰的工商业精神转移到国内,而不是把本国的人才和资本排挤到国外。
至于英国获得制造业和商业优势的缘由,我们已经在第5章进行了阐述。
英国的商业政策之所以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国家天然资源,充分发展国家生产能力,是因为它特有的公民、精神和宗教自由及其完善的政治制度。但是谁又能否认别的国家同样有能力达到这样的自由程度呢?谁又敢斗胆断言大自然拒绝给予别的国家发展制造工业的必要手段呢?
就自然资源而言,英国拥有丰富的煤铁资源,这一事实常常被援引,作为英国注定要成为制造业国家的原因之一。确实,在这方面大自然非常偏爱英国,但是也还可以提出异议,即使在那些天然产品(煤、铁)方面,大自然也没有像继母那样亏待其他国家,良好运输设施的匮乏,是其他国家没有充分利用这些自然资源的主要障碍,这些国家大量水利能源尚未得到利用,其成本低于蒸汽动力,必要时这些国家能够利用其他燃料解决缺煤问题,许多别的国家的铁制品的生产能力无穷无尽,它们甚至还可以通过贸易交换从海外购买的原材料。
最后,我们不得不提一下基于关税互惠基础之上的贸易条约。流行学派不赞成这些条约,认为没有必要而且有害,但据我们看来,贸易条约却似乎是逐渐消除各种贸易限制的、引导世界各国逐渐走向国际交往自由之路的最有效的手段。当然,当今世界上一些此类贸易条约的样本并不令人满意,也并不值得效仿。我们在前几章中已经展示了《麦修恩条约》给葡萄牙以及《伊甸条约》给法国造成了怎样的严重后果。看来正是基于互惠关税产生的这些危害性影响,该学派才对贸易条约表示反对。因为按照该学派绝对商业贸易自由的原则,执行那些条约应使缔约双方同样受益,而非使一方严重受损而另一方却获益匪浅,而实际情况却是,以上两个条约的经历与该原则期望的结果恰恰相反并相互矛盾。然而,如果我们对造成不成比例后果的原因加以分析和研究的话就会发现,为了借助条约扩大原材料的对英出口,葡萄牙和法国在缔约之后就放弃了它们在制造业方面早已取得的成就,并放弃了将来有望取得的新成就,这对英国极为有利。结果我们还发现,订立条约以后,它们的工业发展状况每况愈下,从高水平下降到了低水平。因此,从这一点上看只能这样说:一个国家,如果为了通过条约同外国进行竞争而牺牲了自己的制造业能力,从而在今后把自己永久地束缚在低水平的单一农业上,那么这实在是愚蠢之举。但是,如果通过订立条约,农产品和原材料与制产品之间的相互交换得到了促进,那么我们就丝毫不能说这些条约是有害的并予以反对。
我们前面阐述过的农产品与原料的自由贸易,对所有国家工业的各个发展阶段都有益。由此可以这样说:任何能够减轻或消除禁止或限制这类商品自由贸易的条约,都必将对缔约双方产生有利影响,譬如,法国与英国订立的条约促进了两国葡萄酒和白兰地与生铁和煤之间的交易,法国与德国订立的条约促进了两国之间的酒类、油类和干果与玉米、羊毛和牲畜之间的交易。
根据前面的推论,保护制度只有与国家的工业发展水平相适应才有利于国家的繁荣。任何过度保护都无济于事,完善的国家制造业能力只能逐步实现。由于同样的原因,处于不同工业发展阶段的两个国家,为了交换各自的制成品,可以通过订立互利条约而实现互惠。相对落后的国家,在自己还不能通过生产精致的制成品(比如精纺棉织品和丝织品)获利的时候,仍然可以为先进的国家部分地提供它们需要的粗级制成品。
如果各缔约国的工业发展水平大体相当,它们之间的竞争既处于均势、没有破坏性或抑制性,又不至于出现一方垄断一切的局面,而只是像国内竞争那样,起到促进共同进取、完善和降低生产成本的激励作用,那么它们订立这类条约也许更加合理、更加有利。大多数大陆国家的情况就是如此。比如,法国、奥地利和德国关税同盟可能仅仅期望通过相互之间实行低保护性关税,取得非常繁荣的效果。这些国家也可以与俄国订立互惠条约以实现各方互利。这样,所有大陆国家一致担心的就只有占优势的英国的竞争了。
因此,从这个观点可以看出,英国在制造业、商业、航运业以及殖民地等方面所占的优势,对相互关系日益密切的各个国家构成了现在的最大的障碍。尽管人们也必须同时承认,英国在努力争取这种优势地位的同时,曾经大大提高了而且依然在日日提高着全人类的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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