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东亚模式:政府主导的自由市场经济

东亚模式:政府主导的自由市场经济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在这一法令中,仍然存在由政府所主导的价格管制等违反价格规律的条文。通过这一法令,韩国政府严厉地限制了包括市场联合行为,滥用市场领导权行为,垄断、兼并与重组以及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更为关注自由贸易行为。

东亚模式:政府主导的自由市场经济

值得注意的是,在东亚奇迹中,东亚各国的政府作用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这与西方国家所鼓励的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是截然相悖的,甚至有些西方学者还把东亚模式理解为“政府主导型经济”或“强干预型经济”,然而世界银行在对于东亚模式的研究中,特别强调东亚模式中的政府是一种市场友好型(market-friend)政府,在这种模式中,政府的政策作用不是表现在扭曲市场机制的运行,在某种程度上却是在维护市场机制的顺利运行。

在处理政府与市场的作用方面,东亚国家与早期的日本一样,既强调政府对于市场的主导作用,同时也注意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而政府则在这其中扮演起培育有序、健康市场竞争格局的角色。它们一方面会通过一些竞争性产业政策,比如反垄断立法、维持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等,形成打击垄断势力,保护市场竞争的大环境。而另一方面,政府在某些领域也会主导资源的投向,甚至在经济处于低迷之际,允许企业组成价格卡特尔,形成市场垄断,以共同对抗危机。这样,在整个东亚就形成了依赖市场作用,又不迷信市场作用,积极利用政府职能,又不影响市场秩序的政府主导下的自由市场经济格局。

尽管在战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在东亚国家与地区也曾经出现过与拉美国家相类似的统治政权,如战后初期的台湾,70年代的韩国朴正熙政府,70年代泰国的军人政权,印度尼西亚、新加坡、马来西亚的国家政权也长期掌握在一个政党或固定政党的联合政府手中。在这些政府的政策选择中,加强政府运用各种政策手段对于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统治成为它们的共同选择,其中政府对经济的强硬性的管理与干预一度成为这一时代的象征。

然而,即使在政府的计划性最强的上世纪70年代,东亚国家的政府也没有完全排斥市场的作用,如韩国的朴正熙政权在加强对于民主活动的镇压、限制工会活动、禁止政党活动、加强新闻控制的同时,仍然把加强经济发展视为其政府的首要目标,并组织了由近百名政治、经济、管理、教育等方面的专家所组成的经济企划院,以提高政府管理与决策科学性[9]

在东亚国家中,政府的作用更多的体现为制定明确的产业发展计划,确定产业发展中心,引导资源在本国或本地区的投向,并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适时地调整本国与本地区的产业发展计划。这些产业发展计划,并非像拉美国家中的那样的指令性计划,而更多的表现为指导性计划。当然,东亚各国政府也会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政策手段,通过提供配套设施,实施一定的奖惩方案,从而引导这些计划得以实施。从战后初期,韩国、中国台湾、新加坡等东亚国家与地区的政府就开始着手制定不同时期的发展规划,以确定本国和本地区在不同时期的重点发展产业部门,针对这些部门提供各种支持性的产业政策,以引导社会资金向这些部门的流动,从而推动这些部门的发展。

韩国早在从朝鲜战争中恢复过来后不久的60年代就制定了工业化目标,把推动本国的工业产业发展,鼓励工业产品的出口,列为本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通过在工业部门由政府投资国有企业,鼓励私人资本创办工业企业等方法,建立起了相对完整的韩国工业体系。上世纪70年代后,随着韩国的工业体系的逐渐完善,韩国政府又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把钢铁、有色金属机械造船汽车电子水泥陶瓷和纤维工业等重化工业列为十大战略工业,通过发展这些产业推动韩国的重化工业,以带动其本国的经济发展。上世纪80年代,韩国政府又在“科技立国”的口号下,把电子、机械、生物工程信息技术原子能利用等5个部门确立为“国策战略产业”而加以大力支持。通过这些宏观发展计划的适时更新,利用这些不断变化的经济计划,韩国政府引导着韩国经济的飞速发展。

与韩国相似,新加坡政府也根据本国劳动力优势,在上世纪60年代,把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列为发展重点,并根据本国国内市场狭窄的缺陷,积极推动产品出口,推动出口加工业的发展也成为当时新加坡政府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的重中之重。1979年,新加坡政府又积极提出“第二次工业革命” 口号,带动实现了新加坡的产业升级,电子产业等知识密集型产业逐渐取代了早期的以纺织业为代表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成为新加坡的主导产业。(www.daowen.com)

尽管东亚模式被称为“政府主导型”经济增长模式,政府政策在东亚国家的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并不代表东亚国家就排斥了市场经济的作用,而是选择在政府的主导下,进一步培育市场,完善市场机制,从而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政府主导下的市场机制。东亚各国政府在运用政府政策引导社会资源的投向、推动社会产业的发展的同时,也注重发挥私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并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培育更加有利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市场环境,从而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在东亚国家与地区的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比如,韩国在结束朝鲜战争后,直到顺利完成“一五规划”(1962~1966),其实施的一直是政府主导的出口导向型工业化战略。在这一时期,韩国的市场是受到政府严密的控制和保护的,因此直到60年代末,市场作用在韩国的经济发展中的地位都没有得到凸现。直到1975年,韩国政府通过了垄断规制与价格稳定法(MRPSA),以限制国内的一些不合理的市场竞争行为,为国内企业的市场竞争确立一个公平合理的法律框架。然而在这一法令中,仍然存在由政府所主导的价格管制等违反价格规律的条文。这一法律更多的是出于应对石油危机所带来的价格波动,而非改革政府的管理机制。但是这种违反了市场价格规律的政府行为,反而诱使了民众对于未来的通货膨胀预期的高涨,反而影响了韩国经济的稳定,这才迫使韩国政府更加迫切的需要一个能够保证社会供需平衡,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的框架机制。

1980年,垄断规制和公平贸易法(MRFTA)取代了早期的垄断规制与价格稳定法,这也代表着韩国的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通过这一法令,韩国政府严厉地限制了包括市场联合行为,滥用市场领导权行为,垄断、兼并与重组以及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更为关注自由贸易行为。同时,韩国政府还专门成立韩国自由贸易委员会(KFTC)负责指导反垄断政策的执行。随着对 MRTFA进行补充的“公平转包合同法”(1984)和“联合合同规则法”(1986)的通过,韩国的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确立。1997年金融危机后,韩国政府又相继通过了“公平商标广告法”(1999)、“混合卡特尔治理法”(1999),针对危机中暴露出来的韩国政府主导型体制的一些不足进行的完善,进一步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从而推动市场机制在韩国的经济运行中的作用。[10]

与韩国相似,其他东亚国家与地区也通过不断完善本国与本地区的企业法或者反垄断立法,通过政府的立法活动,从而建立起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经济环境,为保证市场机制在本国的经济运行中的调节作用提供了必要的保障。如越南政府与越南共产党最早于1990年制定了公司与企业法以对于国内企业进行规制与保护,然而,在一时期,企业仍然只能够在政府所允许的领域内经营,政府的管制在很多行业仍然存在。到东亚危机后,越南政府进一步放松了对于国内企业的规制,并于1999年通过了企业法,基本放弃对于市场许可权的政府管制壁垒,从而为本国的企业运行提供了一个更加自由、更加公平的环境,这也极大地推动了越南的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

无论在东亚哪个国家之中,政府与市场的作用都得到了相对合理的配置。东亚政府在推动强政府、引导本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根本没有放松对于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的利用,从而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政府主导的自由市场机制。当然,1997年的亚洲金融风暴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暴露出这种模式中强政府、强管制的弊端,这也促进东亚各国政府在新世纪以来,进一步放松对于本国经济的管制,从而更好地发挥市场功能的作用。在现代的东亚模式中,我们将看到市场机制作用得到更进一步的强化,而政府作用则更多的集中于宏观的政策指导,其对于现实经济的干预作用在持续的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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