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业政策理论的发展历程中,政府与市场似乎成为两个完全对立的选择。如果过于强调政府对于国民经济的干预,而排斥市场机制对于经济的调节作用的话,那么就可能会走向原苏联的计划经济的老路,或者战后拉美国家的经济管制道路。事实证明,这样的选择往往会造成经济运行的效率低下,难以保证社会资源得到充分、有效的配置,政府对企业等微观主体管制过严,反而限制了它们在市场中的自主经营权,极大地束缚了企业的活力,价格管制与数量限制又造成经济中的不均衡的长期存在,从而影响经济运行的效率。
另一方面,如果完全遵从古典经济理论所倡导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过分强调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否认必要的政府职能的存在,正如18、19世纪自由竞争阶段的一些欧美国家的选择,这又往往会造成社会两极分化的加剧,社会矛盾激化。同时,市场的自发运行往往又会造成经济的动荡长期存在,在市场不处于均衡阶段时,经济危机与通货膨胀交替出现,如果单靠市场的力量来消除危机和通胀,又会造成社会资源极大的浪费,从而影响一个国家经济运行的稳定性。
这就带来一个矛盾:强调市场,往往会导致经济发展所必需的公共设施投入不足,幼稚产业发展受限,经济运行振荡性加剧;强调政府,又会导致经济运行效率下降,腐败滋生,经济发展放缓。而资本主义经济产生以来,不同国家的政府往往就是在市场与管制这种策略之间进行选择,以寻求一种促进本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机制。然而到上世纪末,在“华盛顿共识”破产后,我们却可以看到市场机制与政府管制这两种看似完全对立的制度在现代经济中却产生了交集,现代经济在二者之间达成了一种均衡,而竞争性产业政策正是代表了这种均衡的产物。
从理论上来说,竞争性产业政策是基于对于一个市场或经济来说,完全竞争的市场格局是最优的市场形态的基本前提。通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功能,可以实现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源配置的最优,生产过程中的产品与要素的价格政策最优,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收入分配最优等目标。然而在一个存在市场失灵的经济中,市场自身没有能力保证最优的完全竞争市场机制的运行,那么就应该由政府通过一定的竞争性产业政策的实施以保证完全竞争的市场格局的形成,从而最终实现以上目标。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政府的干预政策却正是为了保证市场机制的作用的充分发挥,在这个层面上,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就有机地结合了起来。
竞争性产业政策不仅包含竞争法则的执行,还包括为了保证各国消费者的福利而推行的贸易自由化与管制的解除。政府一方面可以运用竞争性产业政策以规制企业之间的非竞争性行为,另一方面又必须在特定领域解除管制以尽量降低政府的干预行为所造成的对于市场作用的扰乱。
当国际中的每一个国家都接受并且实现完全竞争的市场形态时,实现产品或者要素在全球市场中的自由流动时,这也就形成了全球竞争力的差异。而现代意义上的竞争性产业政策,正是为了在全球市场中通过培育自由竞争的游戏规则,实现提升本国的国际竞争力的基本目标。
在亚当·斯密所推崇的“看不见的手”下,或者在自由放任的市场原则中,垄断的形成最终将损害市场力量的发挥,造成社会福利的下降。在现代经济中,企业可以通过一些横向、纵向甚至一些混合性的兼并与接管行为,在特定市场中扩大其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份额,进而确立其市场领导地位,使得市场日益集中于少数几个厂商手中,这必将削弱市场竞争的作用,这也使得通过反垄断立法,以及对于市场中的兼并重组行为进行监控成为现代竞争性产业政策的重要内容。在历史上,在美国最早通过用于规制市场垄断力量的《反托拉斯法》之后,几乎所有的西方发达国家都陆续推出了对垄断势力进行规制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维护自由的市场竞争,从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www.daowen.com)
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性产业政策的推行,则成为竞争性产业政策在国际市场中的应用的关键之所在。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的滞后,本国的市场秩序往往不够完善,也存在更多的市场扭曲与市场失灵现象,从而导致市场机制的作用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在传统的国际分工体制下,这种普遍的市场失灵往往也极大地影响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竞争力,进而削弱其从参与经济全球化中获得的收益,这也直接导致了早期的发展中国家更为偏重保护型的贸易政策。而在现代竞争性产业政策体系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发展中国家开始运用WTO等国际组织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例外条款,进一步完善本国的市场体系,吸引国外直接投资,扩大本国出口能力,推动技术升级与劳动生产率的提升,从而提升本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竞争性产业政策类似于传统的自由主义者发挥市场机制功能的观点。然而,在现代产业政策理论中,它已经成为现代产业政策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在竞争性产业政策中,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必须依赖于政府部门维护市场竞争格局所作的种种努力,自由竞争格局往往表现为在全球经济中各国的产业政策的协调与规范的产物,而另一方面,现代的竞争性产业政策不再像传统的自由主义思想那样排斥政府干预,特别是管制色彩较为明显的选择性政策。在现代产业政策体系中,要推动各国的创新能力与国际竞争力的发展,在竞争性产业政策之外,还必须辅以推动本国创新能力提升为主要目标的水平性产业政策,以及针对特定产业或特定区域的选择性政策,三者相辅相成,共同作用于一国的经济。
在经济全球化以及WTO在国际贸易中影响力日益增强的今天,在其成员国或者潜在成员国之间利用竞争性产业政策,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遵循国际竞争规则,成为意图融入国际市场中的每个国家的必然选择。WTO的相关规定也为各其成员国确立了竞争性产业政策的基本原则。WTO所确定的多边贸易体系的非歧视性、可预测性、稳定性与透明性原则,极大地限制了以往歧视性的贸易保护思想下,政府根据其政策需要,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而主观地确定传统的产业政策工具的使用范围。在这样的经济格局中,每个国家的政策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将影响到其贸易伙伴国或者WTO其他成员国的基本利益,从而受到一定的制约。即使多哈回合针对穷国或者发展中国家确定了一定的例外条款,这仍然必须在WTO的相关条约的规定之下,有条件、有限制的进行。在WTO所确定的新的贸易格局之下,每一个国家只能根据WTO的相关规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力争最大限度地实现本国的利益,这也使得通过竞争性产业政策,确定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成为必要。
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中,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成为推动竞争性产业政策发展的主导力量。2000年,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为消除或控制限制性商业行为所发布的关于“反垄断法”(Anti-Monopoly Law)与“竞争法案”(Competition Act),首次以制度的方式明确了在世界范围内推行竞争性产业政策的目标,竞争性产业政策的使用范围,对于滥用市场力量的行业领导权的管制;对于相关市场中的兼并行为的公告、调查与规制;对于消费者保护、管理权威、制裁与扶持、对于损害的申诉等市场行为进行了规范。2002年,贸发会议又针对竞争性产业政策的相关要点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并组建了“投资、技术以及相关金融问题委员会”及其代理机构“关于政府间竞争法则与政策的专家组”负责协调世界各国的竞争性产业政策的推行。
欧盟(EU)和亚太经合组织(APEC)等区域一体化的推进,也促进了竞争性产业政策在区域内的推行。欧盟的建立就是反映了各成员国为消除商品与要素在欧洲各国之间流动的障碍,组建统一的大市场的努力,而竞争性产业政策的推行,正是保证欧盟各成员国公平竞争的市场格局的形成。而2001年,APEC领导人发布的奥斯卡行动方案(OAA)所确立的加强市场功能的主旨,所确立的“鼓励市场纪律的形成,消除市场扭曲,提升经济效率”的市场框架,也成为竞争性产业政策在APEC成员国之间推行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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