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斯特认为,古典经济学派、庸俗学派等“流行学派”,都是以一种“世界主义经济学”的立场研究经济问题的,这些学说始终以整个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为唯一的研究对象,却根本没有考虑不同国家的不同的经济利益,因此对于德国这样的落后国家来说,是不具有指导意义的。基于这个方面来考虑,他更主张以国家、民族为基本立场来研究政治经济学,这就是他所提出的“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他明确地指出,“作为我的学术体系中的一个主要特征的是国家……我的理论体系的整个结构就是以这一点为基础的。”[15]
在以国家为主体研究经济学时,李斯特深入而详细地分析了当时西方主要国家的贸易和产业政策。他指出,在提倡自由贸易的面纱之后,英国事实上是第一个对新生工业保护技术加以完善的国家,而这正是英、法等经济发达国家走向繁荣的背后的秘密。这些国家事实上所采取的贸易策略,其实违反了自己所提倡的自由贸易和自由市场的主流观点。他认为英国经济学家对于自由贸易的倡导其实是出于民族主义目的的,而以一种“世界性学说”的形式所出现。他认为“任何一个通过使用保护性关税和航海限制等措施,把它的制造业和航海业提到一个别国无法与其自由竞争的地位的国家,所能采取的最聪明的措施莫过于扔掉通向成功的梯子,向其他国家鼓吹自由贸易的好处,并以后悔的语气讲述自己是如何在错误的道路中曲折前进,现在终于第一次成功地发现了真相”。[16]他认为英国正是通过产业政策所实施的经济保护才获得了早期的发展,而现在他们又通过宣传自由贸易阻止其他国家再推行产业政策,沿着自己的发展道路对自己实现赶超。
基于上面的分析,李斯特指出:自由贸易对于两个处于相似工业发展水平的国家是有利的,但是不适用于处在不同的发展水平的国家。如果完全依从于古典经济理论的自由放任的政策,落后国家是没有办法实现它们的工业化的。“世界上已经有了一个国家处于强有力的地位,并且早已在它自己领域之内有着周密的保护,处于这样的形势,在自由竞争下一个一无保护的国家要想成为一个新兴的工业国已经没有可能。”[17]从这个方面来看,自由贸易只是英国这样的发达国家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阻止其他落后国家实现工业化,对其产生竞争,从而损害落后国家长远利益的一种发达国家的经济理论。在这样的理论下,所实现的自由贸易其实也只是一种不公平、不合理的自由贸易,这是对于落后国家的极大的不公平。
因此,李斯特指出,“如果任何一个国家,不幸在工业上、商业上还落后于别国,那么即使它具有发展这些事业的精神和物质手段,也必须首先加强它自己的力量,然后才能使它具备条件与比较先进各国进行自由竞争。”[18]而在这方面,“保护制度是使落后国家在文化上取得与那个优势国家同等地位的唯一办法。”[19]在像德国这样的落后国家中,如果实行自由贸易,只能永远的落后于英、法等国,而无法实现自身的工业化。只有采取关税保护制度,首先使德国实现工业化,才可能最终在国际贸易之中实现自由贸易。换而言之,在李斯特来看,自由贸易是最终目的,而通过关税保护的方式采取的保护贸易只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或者途径。对于一个落后国家来说,如果不采取这一手段或途径,他们是根本没有办法在国际贸易中真正实现自由贸易的。从这方面来看,传统的一些经济学家把李斯特看作重商主义的继承者,把他的政策建议与重商主义政策等同起来,是远远没有看到李斯特理论的本质内容的。也正是通过这些分析,李斯特才最终从理论上论证了保护贸易,尤其是对于一些幼稚的工业产业的保护对于落后国家的重要意义,这是在其之前的汉密尔顿远远没能够做到的。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从政策建议上李斯特的保护关税理论是与古典经济理论的自由放任是完全相对立的,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他的理论在某些层面上与古典经济理论又是具有一定的相通之处的。我们都知道,古典经济理论信奉斯密所提出的“看不见的手”,认为政府干预只会扭曲价格信号的作用机制,从而造成社会效率的损失。而李斯特尽管也主张采取关税保护,他也同样指出,在采取关税保护的初期,可能会使生产成本增加,商品价格提高,从而使利润损失,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但是从长远来看,这样的损失却是可以带来生产力的提升的,只有当工业生产力提升后,生产成本才会降低,从而会创造出更多的物质财富。“因此,保护关税如果使价值有所牺牲的话,它却使生产力有了增长,足以抵偿损失而有余,由此使国家不但在物质财富的量上获得无限增进,而且一旦发生战事,可以保有工业的独立地位。”[20]从这方面来看,他其实也是承认政府干预,保护主义政策相较自由市场机制的运行效率是更低的,他只是认为由于德国经济发展水平与英国等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绝对的自由贸易无助于德国经济的长久发展,为此通过保护贸易,固然会在短期之内损失一定的效率,但是对于德国工业生产力的长久的提升仍然是有很大的意义的。从这个方面来看,他也非完全否认古典经济思想的作用,而是根据自己的理论框架,有选择地吸收了古典经济理论的部分内容,而古典经济思想其实也是像李斯特说的那样,以世界性学说为外在的假象,却和李斯特一样在追求特定国家的经济利益。从这个方面来看,这两种表面上完全对立的经济理论,实际上又是存在一些特定的共通之处的。
作为古典经济学的基础就是劳动分工,以及由此所决定的国内不同产业之间的分工,国际不同国家之间的分工协作。而李斯特也同样承认分工对于生产力的促进作用。他明确指出,“国家生产力的综合并不等于在分别考虑下一切个人生产力的综合,这些力量的综合量主要决定于社会和政治情况,特别有赖于国家在国内分工和国内生产力协作这些方面进行时的有效程度。”[21]在这个基础上,李斯特特别强调两种分工。一方面是精神工作与物质工作的分工,他指出,“一国之中最重要的工作划分是精神工作和物质工作之间的划分”。由此他推出精神工作对于社会生产的巨大促进作用,从中提出了劳动力的质与量的差别,进而提出教育、技术和知识等无形资产对于社会生产的巨大促进作用,从这方面来理解,在他的理论中我们其实也可以看到现代能力建设思想的一些影子。而另一个重要的分工则是物质生产过程的不同产业之间的分工协作,特别是工业与农业之间的分工协作,即“物质生产中最重要的工作划分与最重要的生产力协作是农业和工业之间的划分和协作”。只有工业和农业能够得到协作的发展,一个国家组建起完整的国民经济产业结构,才算实现了生产力的合理配置,从而保证经济的长久的发展,“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工业,只经营农业,就等于一个人在物质生产中少了一只膀子。商业只是农业与工业之间以及它们部门之间的交流中介”。[22]正是出于保持工业与农业之间的协调发展考虑,李斯特才力主通过政府的扶持政策,促进一个国家的工业产业的发展,从而形成工业与农业之间协调发展的健康格局。
李斯特强调,每一个国家,只有形成了国内的社会分工体系,也即是形成了工业与农业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之后,他们才需要考虑国际分工,因此他的政策更多的侧重于促进国内的生产力水平的提升,以及不同的产业部门之间的协调发展。在他看来,“凡是一个国家,既培养了在它领域以内的工业的一切部门,使工业达到了高度完善阶段,又拥有广大疆土和充分发展的农业,使它工业人口在生活必需品和原料方面的需要,绝大部分可以由本国供应,那么它就拥有最高的生产力,因而也就是最富裕”。[23]
为了论证在德国推行关税保护的合理性,李斯特还创造性地提出了经济发展阶段论。在李斯特看来,古典经济理论这些流行理论主张在世界范围内推行自由贸易,不仅仅是由于他们出于本国利益的考虑,企图维护本国在制造业生产中的长久的比较优势,其错误还在于忽略了不同国家特殊的历史条件与经济发展阶段。他认为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必然会经过原始未开化时期、畜牧时期、农业时期、农工业时期和农工商业时期,而在这些不同的阶段,他们应该选择不同的贸易政策。当一个国家从原始未开化时期逐渐过渡到畜牧时期、农业时期和农工业时期时,对他们来说,自由贸易是最为有利的政策选择。只有通过自由贸易,他们才可能打破封闭与愚昧,促进工业的形成与发展,从而推动经济发展阶段的更替。当一个国家进入农工业时期后,如果所有的国家都具有相同的工业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话,那么自由贸易原则仍然适用,这些工业国之间不会为对方的经济发展设置障碍,更不会选择保护贸易政策。然而,如果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时,“其中一部分有环境优势的国家在工业、商业和航海方面与其他国家拉开差距,察觉到这种优势地位是取得与保持政治霸权的最佳模式,采纳和坚持使用政策,便于他们自身拥有制造业、工业和商业上的垄断权利并阻碍那些处于劣势地位或较低文明程度的国家的进步”。[24]
对于那些工业发展水平上处于劣势地位的国家来说,为了保护本国刚刚开始兴起的工业免受外国工业产品的竞争冲击,这个国家就应该采取关税保护措施,从而保证本国的工业能够得以产生,并逐渐得以发展。当这个国家工业已经发展到一定水平,足以与国外其他国家平等竞争时,这个国家就已经进入了农工商业时期,此时又应该重新恢复自由贸易。(www.daowen.com)
在李斯特看来,当时的德国由于资本主义经济才刚刚兴起,也只是刚刚进入农工业时期,德国的工业发展仍然处于相对幼小的水平,根本没有能力与英国等当时的发达国家相竞争,如果针对外国商品放开市场,只会导致本国的幼稚工业在外国进口商品的冲击下迅速破产,也就谈不上向农工商业阶段演进了。因此,德国政府为了保证本国能够顺利从农工业阶段向农工商业阶段过渡,保证本国的工业企业能够逐渐得以发展壮大,他们就应该针对外国进口商品采取关税保护措施,通过“工业关税教育”,提高德国的工业发展水平,壮大德国的民族工业。只有当他们的工业发展达到一定水平,当他们进入了农工商业阶段之后,他们才应该恢复自由贸易的政策选择。
在具体的保护政策选择方面,李斯特提出采取两步走的措施。第一步,在本国市场上,通过关税或者配额等政策手段,逐步减少外国工业品的流入;第二步,则是应该在政府的保护措施之下,鼓励外国的先进的生产技能、商业诀窍和资本的流入,“保护关税只应当随着国内或从国外吸引来的资本、技术才能和企业精神的增长比例而提高”。从这个方面来看,李斯特其实是把国际贸易方面的保护,与对生产要素国际流动方面的开放有机的结合了起来,并非绝对的禁止从国外输入商品或服务,绝对的反对进口,而是事实上把保护政策与一个国家的工业竞争能力的提升有机的结合了起来,为现代的能力建设理论奠定了思想的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李斯特的经济发展阶段论尽管与我们现在所普遍接受的以配第-克拉克定理为基础的产业更替理论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从中可以看到李斯特对于不同经济阶段中、不同产业在经济中的地位的科学的判断,但是其将产业划分为5个阶段的划分方法具有很大的主观性,以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的差别为标准来决定一个国家到底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贸易政策,也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其提出的在一个国家的工业发展初期,采取一定的保护政策以减少本国工业所面临的国外竞争,从而促进本国工业发展的提法,其实也把汉密尔顿的幼稚产业保护政策理论化、系统化,最终完善了现代产业政策理论体系,这也成为现代产业政策理论最终得以系统化、理论化的基本标志。
李斯特的理论的主导思想就是要运用关税保护措施来保护仍然相对弱小的德国的工业免受发达国家的制成品进口的冲击,从而扶持德国的工业发展,但是如果我们把李斯特的思想简单地等同于保护主义,甚至把他的理论与重商主义等同起来,那也是不客观的。从总体来说,李斯特的产业政策思想其实是保护主义与自由贸易二者的结合,他并非只是像传统的重商主义者那样简单的出于保护本国企业、本国产业而推行保护主义,在他的理论体系中,保护主义只是特定国家在特定的经济发展阶段的一种政策选择,保护主义与自由贸易并不存在绝对的对立。
在他的经济发展阶段论中,他指出,除了当一个国家像当时的德国那样,处于从农工业向农工商业的转化过程中,他们才需要选择保护贸易政策,在其他阶段,自由贸易政策会比保护贸易政策对经济发展起到更大的作用。无论在工业得以形成之前的3个阶段,或者是工业高度发达后的农工商业阶段,自由贸易都是最为合理的政策。如果从这个方面来看,把李斯特看作一个狭隘的保护主义者显然是不客观的。
李斯特在他的关税保护理论中还特别地提出,关税保护政策只在一定时间之内适用,当工业得到发展,足以与其他国家竞争时,或者当工业在保护之中无法得到发展之时,政府都应该逐渐取消对于相关工业的保护,从而使他们在市场竞争中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而在此之后的很多选择李斯特的产业政策理论的国家,在运用各种保护主义政策保护本国经济的同时,常常忘记了李斯特所说的保护政策的时效性,从而导致过度保护,反而影响了本国的经济发展。
自李斯特以后,真正意义上的产业政策理论才得以产生。李斯特从理论上驳斥了主流的古典经济思想对于政府干预和贸易保护的批评,从而确定了一种新的经济思维模式。他关注国家这种新的经济主体的地位,关注历史分析的分析方法,直接促成了德国历史学派以及后来的制度学派、新制度学派、演化经济理论、创新经济理论等众多经济思想。更为重要的是,他所最终建立的现代产业政策理论,尽管在他的有生之年没有得到德国政府的重视,但是在其死后,却得到了著名的“铁血首相”俾斯麦的肯定。德国也正是凭借其提出的产业政策理论得以逐渐壮大,甚至超越了当时最为发达的英、法等国,成为世界经济强国。不仅如此,在上世纪中后期,他的理论也得到东亚、拉美、非洲等一些新兴的发展中国家的重视,一大批新兴经济体正是得益于他的产业政策理论,才得以在世界经济舞台中扮演更越发重要的角色。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