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影子银行的特征和定义

影子银行的特征和定义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影子银行容易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且进行监管套利。国内一些学者将影子银行称为“非正规金融”,是传统银行体系的补充。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影子银行的本质是风险转换并降低交易对手风险。此外,从影子银行口径从窄到宽进行划分。

影子银行的特征和定义

影子银行的概念最早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的保罗·麦克利雷(Paul McCulley,2009)在美联储年会上提出的,又称为平行银行系统(The Parallel Banking System),它包括结构性投资工具(SIV)、投资银行、货币市场基金、对冲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杠杆操作持有大量复杂的金融工具。国内外对影子银行的定义分为以下几个角度:

第一,从金融监管的角度,影子银行是与商业银行相对的平行银行系统,并且不受或者少受监管(Geithner,2008)。

影子银行容易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且进行监管套利。Geithner(2008)讨论到传统商业银行被高度监管,而影子银行监管则相对少些,非存款的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或者抵押担保公司)缺乏美联储的监管。国内一些学者将影子银行称为“非正规金融”,是传统银行体系的补充。比如,盛松成在2014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影子银行可以理解为有银行类金融机构之实、无传统银行之名的结构和业务;龚明华等(2011)将影子定义为处于监管灰色地带的民间金融、非正规金融。

第二,从影子银行功能的角度,能够部分替代商业银行的信用中介功能。

Geithner(2008)认为影子银行是非银行机构利用短期市场融资购买大量高风险、低流动性资产。金融稳定委员会(FSB)(2011)认为狭义的影子银行的功能是信用转化、借短贷长和杠杆交易,广义的影子银行是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业务活动和信用中介机构。Paul Tucher(2010)认为影子银行是向金融市场提供流动性、提高杠杆率且能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商业银行基本职能的各类金融工具、结构或市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2012)认为影子银行的本质是风险转换并降低交易对手风险。Pozsar等(2012)在深入分析了影子银行在承担信用中介时的各个环节,包括批发性融资过程、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仓储和中介业务、贷款的发起、债务担保凭证的发行等,认为影子银行通过一些手段将银行资产转到表外,增加杠杆,放大风险。周莉萍(2011)从功能的视角将影子银行体系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信托类机构,以货币市场共同基金为主,商业银行吸收存款为影子银行提供流动性;第二类是围绕资产证券化的机构,间接地提供贷款,同时在表外强化了银行的贷款能力,包括投资银行、金融公司、特殊目的实体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第三类是第三方支付体系等非金融机构,是对传统银行支付结算功能的分离。李文喆(2019)认为影子银行从事商业银行的表内贷款业务和债券投资外,还从事完整的信用转换、流动性转换和期限转换的金融业务。

第三,从影子银行是工具、结构、机构和市场的角度。

欧盟委员会(2012)认为,一方面影子银行是机构实体,包括证券化工具、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特殊目的工具、提供信用或杠杆的投资基金;另一方面,影子银行是业务,包括证券回购、资产证券化、证券借贷等。Pozsar等(2012)认为美国的影子银行体系由投资银行和经纪商组成,通过担保债务凭证(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s)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等手段将信贷资产转移到表外,同时通过同业回购协议(Repurchase Agreements,Repos)吸收短期资金。Gorton和Metrick(2010)认为广义的影子银行包括机构、合同形式和复杂工具,比如共同基金(MMMFs)、投资银行、抵押经纪等机构,回购协议,或者资产支持的商业票据、资产支持证券(ABSs),抵押债务凭证(CCOs)等更加复杂的金融工具;其中,货币市场共同基金是从传统银行争夺零售存款,资产证券化过程将传统银行的资产移出表外,再回购协议便于将证券化的债券转化为货币。

徐军辉(2013)认为中国的金融创新不足,中国的影子银行与政府主导的金融体系有关,按照是否有政府背景或受到政府支持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政府不支持,长期处于地下的民间金融,包括民间借贷、互助基金会、轮会、私人钱庄等;第二类是政府支持,以商业银行为中介的企业委托贷款;第三类是政府支持、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的银信合作理财第四类是政府批准备案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沈悦和谢坤锋(2013)从信用中介职能和担保的角度,将影子银行分为内部和外部影子银行,内部影子银行来自银行某个部门或某些产品,包括未贴现票据、银信合作产品、委托贷款等;外部影子银行涉及信托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民间金融等形式。孙国峰和贾君怡(2015)按照信用行为机制的不同,将中国的影子银行划分为银行影子和传统影子银行。银行影子是以其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通道,本质上与银行信贷相同,能够创造信用货币但未计入贷款科目下的“类贷款”业务;传统影子银行是非金融机构不作为银行的通道,而是货币转移创造信用,将募集的资金通过信托贷款、抵押贷款、信用贷款、设备租赁、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融资,类似于发达经济体的影子银行。(www.daowen.com)

此外,从影子银行口径从窄到宽进行划分。汪涛和胡志鹏(2012)定义了影子银行的三种口径:口径一是央行统计的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和未贴现票据;口径二是在口径一的基础上加入社会融资规模中未包含的信托资产和民间借贷;口径三是在口径二的基础上加入非银行持有的企业债。巴曙松(2012)定义的影子银行口径从窄到宽共有四种:口径一包括银行理财业务与信托公司;口径二是在口径一的基础上加入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口径三是在口径二的基础上加入表外的银行同业业务、委托贷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等;口径四是在口径三的基础上加入民间借贷。张世强等(2013)将中国影子银行满足金字塔结构,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体制内影子银行体系(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同业代付、信托受益权)、准银行金融体系(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民间金融(商会企业家俱乐部、个人对个人(P2P)民间借贷网络平台)。

以上的概念中存在几个问题:

第一,影子银行处于监管之外不正确。影子银行复杂和不透明的投融资结构使得监管困难,国内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小额贷款是监管允许的,2010年银信合作后来也纳入监管范围内;

第二,影子银行包括民间金融的说法不正确,因为影子银行金融创新的主体是金融机构,实际上是直接融资,只是交易结构比较复杂;而民间金融、地下金融、私人钱庄、互助基金会、轮会等是私人信用,并未涉及任何金融创新,不属于影子银行。

因此,本书定义的影子银行不是从是否受到监管,而是从影子银行功能的角度进行定义会更加准确,通过对比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和影子银行的一般运作模式后,得出影子银行借鉴了商业银行集合资金运作模式的优点、提高了长期资产的流动性以及借鉴了信托的破产风险隔离机制。因此,从影子银行功能的角度,将影子银行定义为:具有集合资金运作和破产风险隔离机制的特征,提高了信用转换、期限转换和流动性转换的能力,且杠杆率较高。

在该定义下,影子银行可以从业务上、也可以从组织上进行识别。从业务上,国外的影子银行的典型代表是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协议等,而中国的影子银行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各类资管计划等。2018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中国影子银行的业务范围是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将资产管理业务定义为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财产进行管理和投资的金融服务,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及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因此,本书将在中国影子银行规模测算的时候采用资产管理产品的规模数据作为替代。

下面将在该定义的基础上,继续分析影子银行的特征和一般运作模式以及其中隐藏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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