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所说的简政放权,有三个维度:其一是政府与企业(也即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新调整,即政府对某一事项不再进行干预,而是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由企业根据市场规律自主调节;其二是政府与社会关系的重新调整,即将特定权力从政府权力转化为社会权力,由各类社会组织来行使;其三是政府内部关系的调整,包括上下级政府关系和部门之间关系的协调,即将特定权力从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转移,以及各部门权力调整的协同。
首先,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中心问题是处理好“放与管”的问题。一直以来,关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存在着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政府弥补市场失灵的“两分法”[2],但理论分析和实践都证明了,高效的市场和有为的政府是有机互促的关系。首先,因为是“自发”,所以,作为效率源泉的市场自身必含有否定自身的逻辑,即它同时也必定是无序的策源地。因此要遏止其内在缺陷,如垄断、产生投机和剥削、外部性、短期行为等等,避免“市场失灵”,政府干预非但不是越少越好,相反一定要“积极地干预”。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或新兴经济体中,更应处理好国家与市场之间的相互促动关系。关于这一点,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德直言不讳,“我并不认为,采取一种自由放任主义政策,让市场力量自由发挥作用来决定一切,就会导致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职业经济学家们都十分清楚地意识到了这种办法遇到的障碍。只有采取其他不同的政策措施,才能克服这些障碍。”[3]诺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也断言:“今日的经济困境并不需要什么‘新资本主义’,而确实需要我们对关于市场经济的能力和局限性的旧观点有开放性理解。我们首先需要清醒地认识到不同体制是如何运行的,同时还要理解各种组织——从市场到政府机构——能够如何齐心合力,共创一个更美好的经济世界。”[4]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今天的发达国家在崛起时和发展中都是高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结合。即使是英国和美国——通常认为它们取得成功是通过自由放任的政策,而当时其他国家是采用过时的重商主义战略——实际上也通过各种形式的积极的政府干预,包括关税、补贴和其他措施促进了本国的工业发展。当今很多其他富裕国家也曾使用过广泛的政府干预来快速启动它们现代经济增长的过程。19世纪德国和日本启动它们的工业化,是在纺织、钢铁、造船业建立国有企业。二战后法国、挪威、芬兰、奥地利、韩国和新加坡也依靠国有企业实现了现代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简政放权的目的是更好地发挥政府这只“有形的手”的功能与作用,而不是单纯的撤销机构、精减人员,更不是要放弃必要的监管与服务。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三管齐下”,要打造“有限政府”,也要打造“有为政府”,既要解决“越权、越位”的问题,又要解决“缺位、不到位”的问题,坚持有效监管,优化公共服务。
其次,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中心问题是处理好“放与转”的问题,即政府向社会分权的问题。
市场失灵导致了政府介入,“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共同调节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人们期望使用政府力量来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用“看得见的手”去办好“看不见的手”办不好的事情,这是现实和逻辑引发的很自然的事情。但是在很多方面却发现“看得见的手”并没有把事情办好,甚至办得比“看不见的手更糟”,政府决策也会失误,政府行为也会低效率、无效率甚至负效率,政府这群人也有私利,政府目标也往往难以实现等,经济学家们将这种糟糕的现象称为“政府失灵”。
更为严峻的是,在“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二者的叠加会使问题更加的复杂。在“双失灵”的情况下,我们又能有什么样的选择呢?依据文明社会理论,社会中有三个互相重叠的领域——政府、社会、市场。政府、市场与社会都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三者各有其独特的行动资源及行动逻辑,也各有其特定的行动范围和有效边界,三者间的互动、合作,形成良性的“三元结构”成为必然选择。
中国改革开放推进到今天,现在正着力要解决政社分开的问题。就市场、社会与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而言,社会当然是不可或缺的一环。社会总是存在的,但社会必然存在是一回事,社会能否成为上能有效分担责任、制约权力的伦理性实体,下能有效反映民意、张扬权利,则是另一回事。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形态以个人需要为纽带的社会整合方式创生了个人自由与权利,社会秩序由权力(威权)的时代走向了权利的时代,呈现出自主性、平等性与开放性的特征。但这种权力和权利关系的新格局,如果没有社会成为国家和市场之外的第三方,放权也好,政社分开也好,就缺失了载体。
就避免和对抗“市场失灵”及“政府失灵”而言,市民社会最重要的意义在于,第一,由市场经济所催生的相对独立的社会自治领域,使得国家权力被制衡、国家干预被规约,同时孕育了国家治理模式的重大改变。市民社会与专制主义格格不入,政府的权威来自民众同意,政府的目的是保障民众过上幸福生活,由此政府代表公共利益或意志就在社会结构这个最基本的层面上有了保证;第二,对于政府背不起、兜不起,而市场又“不能及”“不愿及”“不可及”的大量社会事务,由社会组织唱主角,社会组织举办活动的广泛性、针对性、灵活性、及时性以及低成本运作也往往是官办活动或纯粹的市场行为所不能比拟的。
目前我国社会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有,社会组织的自我规制能力和治理水平不足,专业人员缺乏,承接政府职能的能力不足;一些名为社会组织实为“二政府”,组织结构、人事安排与业务运作均受到政府的强力控制,行政化、垄断化色彩严重,有的成为政府进行变相控制或者利益输送的工具。所以,当前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从政府培育“强市场”,到政府建设“大社会”。这要求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引导社会组织发展,使其成为政府职能的可靠承接者。另一方面,还要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解决好“最后一公里”问题。(www.daowen.com)
再次,政府与政府的关系,其中心的问题是“放与合”的问题,具体来说,又包含两个重要的方面,其一是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放权过程中的合作问题;其二是不同部门之间在放权过程中的合作问题。
在中国这样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地区和城乡差别都非常大的国家,简政放权要考虑各地的不同特点,实事求是,调动地方基层政府的积极性、主动性。就政府内部权力的下放而言,目前存在三个突出问题:
一是上级政府放权不够,一些上级政府(包括其职能部门)吝于将“含金量”高、权力性强的职能下放,而只下放那些麻烦、琐碎或者容易招致问责的职能。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放权,涉及各级政府职责和权限的重新配置和调整,不应采取零打碎敲式的行政手段,而应对我国地方组织法进行系统性反思和重构。
二是下级政府承接乏力,下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囿于组织机构、人员编制、设施设备、技术经验、职业能力等的局限,不能有效承接下放的职能。应该逐步提高地方政府的执政能力,使得地方和基层政府要有能力把政府(包括上游政府)转移过来的权力接过来,使用好,激发市场活力,激发社会活力。
三是配套监管跟不上,在简政放权的推进过程中,有的地方出现了为官一任、胡乱作为的“乱政”现象,有的地方则出现了为官不为、碌碌无为的“庸政懒政怠政”现象。“乱政”是党和国家的“致命伤”,“庸政、懒政、怠政”则党和国家的“慢性病”。不管是“致命伤”还是“慢性病”,都会危及党和国家的健康肌体。“乱政庸政懒政怠政”产生的原因是简政放权过程中配套监管制度没有能跟上。中央和上游政府的监管要跟上,要能够对放出去的权力的绩效准确评价,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使市场、社会、地方和基层政府能够在秩序与活力的框架内积极改革、加快发展和扩大开放。
从政府部门之间的放权与合作来看,“条块分割”问题依旧严重。条块分割是中国政府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现实特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分工的细化,部门有不断扩张和膨胀的冲动,机构越来越臃肿,人浮于事,管理部门分别对自己管辖的领域实现上下游、全流程监管,不仅会增加部门合作的成本,遇到边界难以界定的新领域,还会导致诸如争权夺利、相互推诿等现象,形成管理真空。更需引起重视的是部门利益问题,谨防部门利益超越整体利益、部门利益法制化等问题导致部门合作困难。
在推进简政放权改革的过程中,由于不同部门推进改革的时序差异,会造成新制度已经确立而旧制度依旧在发挥作用,制度的重叠交叉导致混乱,或者新制度尚未推出旧制度已经退出,制度的缺失造成制度空白而导致混乱,这些都会影响到营商环境提升,限制市场活力的激发。
所以,简政放权应遵循立法先行的原则,以法律(包括法规、规章等)的修订来规范和协同简政放权改革。改革方案凡是与现行法相抵触的,须先修改法律再予以实施,或者通过特别授权机制,在获得法律制定机关的特别授权后再在特定部门或地区实施。对法律法规和制度性文件要及时进行全面清理,为法律法规的修订做好充分的准备。
此外,发展电子政务,以部门信息共享化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而有效地解决群众办事难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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