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创新合作中的市场与政府:合作共赢之道

创新合作中的市场与政府:合作共赢之道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创新合作中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强弱程度取决于创新属于互补性创新还是替代性创新,以及替代性创新的强弱程度——即为部分替代还是完全替代。因而,为了有力推动创新合作从而获取创新协同效应,还必须强调政府的功能与作用。

创新合作中的市场与政府:合作共赢之道

创新时代背景的变化对创新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针对传统封闭式创新的局限,“开放式创新”日益引起重视。创新合作的重要性在于通过创新合作能够获得创新协同效应。今天的新产品大多是集成产品,生产技术都是系统性的技术。这种新环境要求研究与开发之间、设计与制造之间、物资和人员之间、周边人员与系统人员之间、企业和高校实验室之间以及研究人员和顾客之间,都要有更紧密的联系和更大的公开性。通过创新合作来获取协同创新效应日益引起重视。开放创新鼓励企业通过不同的创新模式开发创新理念,如许可协议(借助许可协议,公司可销售其技术和/或从其他公司获取技术)、合资企业、由公司资源产生但对公司战略不重要的新业务的衍生品、风险资本投资和参与外部研发伙伴等。一些公司,如飞利浦、IBM等,也的确通过开放式模式来追求创新。

关于如何推动创新合作实现协同效应,一些学者同样强调市场机制的强大功能。鲍莫尔构建了一个复杂的技术联盟模型,论证了自由市场机制推动创新合作的必然性。但鲍莫尔所构建的模型是建立在互补性创新这一的假设前提基础之上的。鲍莫尔将创新区分为替代性创新和互补性创新,并断言替代性创新通常只是一种偶然,绝大多数创新,就如同电脑显示器和键盘一样,是互补性创新[25]。所以,鲍莫尔的技术联盟模型只是论证了互补性创新条件下市场机制推动创新合作的必然性。从产业链的上中下游环节之间来看,创新合作的可能性更大,因而,互补性创新更多的属于产业间创新合作。但从产业内的创新来看,替代性创新(包括完全替代和部分替代)是也是非常普遍的经济现象,苹果与三星之间的专利诉讼案就颇具代表性。至于国家之家的创新合作,更加面临着诸多的障碍和阻力,例如,美国和欧盟长期以来一直对中国实行技术出口管制,限制出口给中国航空航天技术、深海开发、高技术计算机、节能环保、绿色低碳发展等诸多领域的技术。日本经济产业省也制订了限制本国企业向海外特别是中国地区输出先进技术的相关政策。2011年4月15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的2011财年开支法案,其中第214页至215页有一项“沃尔夫条款”,此条款规定禁止美中两国之间任何与美国航天局有关或由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协调的联合科研活动,甚至还禁止美国航天局所有设施接待“中国官方访问者”,2013年10月,NASA援引“沃尔夫条款”,以国家安全为由禁止中国籍科研人员参加NASA举办的一次学术研讨会。

面对替代性创新,市场机制是乏力的,因为替代型创新是具有竞争性质的进攻型创新,不论是正面进攻还是侧面攻击都是新技术针与已有技术对同一市场的争夺,新旧技术在市场上激烈竞争,竞争的结果将会是赢者通吃。因而,在替代性创新中,合作创新是不会自动出现的,恰恰相反,非合作创新是企业的优化选择,当两个企业的发明具有某种程度的替代性时,企业的管理层就存在很强的激励防止其所拥有的技术知识的泄露,因为,创新企业和在位企业通过经验都了解到保密对企业的成功是有益的,在新产品进入市场之前,与新产品有关的数字、资料通常会被视为商业机密[26]。(www.daowen.com)

在创新合作中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强弱程度取决于创新属于互补性创新还是替代性创新,以及替代性创新的强弱程度——即为部分替代还是完全替代。因而,为了有力推动创新合作从而获取创新协同效应,还必须强调政府的功能与作用。事实上,各国政府都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等方式来积极推动创新合作。美国20世纪80年代通过一系列立法来促进不同经济部门组织之间的研发合作,包括1980年《Stevenson-Wydler》法案,1984年的《国家合作研究法》,1986年《联邦技术转移法》,取得了积极的效果,越来越多的联合实验室涌现,企业之间的联合研究也越来越普遍,如休斯敦的MCC,IBM与AT&T在超导领域的合作,西门子和IBM在存储器领域的合作,帝斯曼和丰田汽车在纤维研究领域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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