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影响东道国技术溢出效应的因素分析

影响东道国技术溢出效应的因素分析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FDI会给东道国带来一定的技术溢出效应,但是要使技术溢出推动东道国经济增长的正面效应得到充分发挥,还存在着很多制约因素。首先,技术锁定效应造成的技术依赖影响技术溢出效应。其次,母国政府的技术出口封锁政策影响技术溢出效应。但由美国国防部、国务院和商业部组成的技术出口审查委员会极力反对并利用各种口实阻挠,最后这项正常的国际技术转让项目流产。

影响东道国技术溢出效应的因素分析

FDI会给东道国带来一定的技术溢出效应,但是要使技术溢出推动东道国经济增长的正面效应得到充分发挥,还存在着很多制约因素。

首先,技术锁定效应造成的技术依赖影响技术溢出效应。所谓“技术锁定”(technology lock-in)一般指具有先进技术的跨国公司利用其技术垄断优势和内部化优势在技术设计、生产工艺、包装广告关键部分设置一些难以破解其诀窍的障碍,使东道国在本土化生产过程中难以破解,以严密控制尖端技术的扩散。这种策略是跨国公司基于实施全球战略以及应对国际技术市场激烈竞争而采取的新举措,许多跨国公司就是利用这种技术锁定来加强东道国对他的技术依赖,从而牟取巨额的垄断利益。在外资企业获得了巨大市场份额,甚至垄断了我国某些产业的同时,国内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却进展缓慢,甚至在一些产业内形成了严重的技术依赖。在我国汽车,家用电脑,通信设备等产业中都可以找到跨国公司技术锁定的踪迹。如在计算机制造业中,虽然跨国公司不断缩小技术锁定范围,但最终只锁定芯片技术,这一锁定始终成为我国信息产业中的一道坎。

其次,母国政府的技术出口封锁政策影响技术溢出效应。由于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原因,西方把中国视为利益对立的竞争对手,对中国实行技术封锁是西方国家遏止中国的手段,目的在于阻止中国的崛起,以减少一个能威胁他们的竞争对手。所以,发达国家对中国的全球化进程采取了符合其国家利益的两手:一手是大力推动中国在低端产业方面介入世界分工;另一手则对中国实施严格的技术限制。这种全球化是不对称的全球化。它把落后的产业技术给了中国,却把先进的技术和产业留在了美国及其盟国。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美国和西方各国就对中国实施了严格的技术封锁,当时所谓的巴黎统筹委员会,对华采取了完全技术封锁的政策。

在全球化进程中,西方的科技封锁依然如故,在这方面美国的对华技术出口封锁限制表现得淋漓尽致。美国政府只许可一些低水平的技术转让,而对可能涉及军事用途的军民两用先进技术则采取完全封杀的态度。例如,2001年上半年,美国著名的半导体制造商公司SMIC准备在上海投资15亿美元建立一个芯片生产厂,为了投资需要SMIC通过美国应用材料公司申请向中国转让两项电子光束系统技术。但由美国国防部、国务院和商业部组成的技术出口审查委员会极力反对并利用各种口实阻挠,最后这项正常的国际技术转让项目流产。高精尖技术与武器是西方国家对华技术禁运的重点,如卫星定位技术、反导技术、预警技术、远程导弹技术、核潜艇壳体技术、“宙斯盾”系统、弹头分导技术等。甚至一些不属于军事对抗范围但可能转化为军事用途的技术也在禁运之列。比如,美国对华军事技术的禁运包括:航空制导、导航和通信;太空拦截与开发技术;微光夜视技术;可转化高级电子类的产品;精密锻压制造技术等。

西方国家对华技术出口的封锁措施包括通过国内立法禁止出口武器到中国、联合他国建立禁运组织、利用欧盟对华禁运、压迫盟友对华禁运等[2]。对中国的技术限制是美国和西方国家的战略选择[3]。美国把对中国的技术封锁提高到战略高度,从国家的总体战略的角度来公开承认中国的技术提升威胁美国的霸权地位,威胁美国在技术、产业和国防领域的领先地位,威胁美国的安全。美国把技术垄断视为国家的核心利益,在核心利益上可谓是寸步不让。美国是从国家安全和国家竞争力的战略角度来考虑问题。虽然这种长期的技术封锁具有一定的历史原因,但它实际上是美国和西方国家防止中国国家竞争力提高的战略选择。其最终目的是要防止中国获得经济崛起的技术和产业条件,从根本上封锁中国崛起。所以在推行这项战略时,考虑的不是经济利益,而是战略利益。

美国一直联合西方盟友共筑对中国的技术禁运包围圈。这种对中国的技术战争不仅是美国的国家战略,也是其欧洲盟国对中国的共同战略。这种对中国的技术包围的目的是要坚决阻断中国的战略崛起,让中国经济长期在低水平和低端产业上进行简单的数量扩张。

美国把技术封锁合法化。在中国加入WTO的进程中,美国就逼迫中国在技术封锁上低头,承认技术封锁的合法化。表面上是要保护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利益,实际上是要中国在法律上承认其技术垄断的地位,保护其垄断地位,阻断了中国买进、复制、改进和创新的可能,把技术引进和设备引进分割开来,技术引进变成了机器引进。中国关于知识产权的这种承诺,并没换来对方对等的技术转让的承诺。

美国对中国的技术封锁范围不断扩张,对中国的这种技术封锁不仅停留在军事技术和敏感技术领域,还扩展到产业竞争领域,力图通过对主要产业核心技术的控制达到控制中国相关产业的目的,防止中国获取在各个产业领域的核心技术,使中国失去产业上的完整性、独立性和领先性,让中国永远在“低水平陷阱”里徘徊。美国及其盟国对中国的技术封锁,从汽车、飞机和轮船等运输领域的发动机技术,到IT、家电和通信领域的芯片技术,再到化学、医药、能源环保技术,乃至钢铁领域特种钢的生产等,几乎所有工业领域的核心技术都不被中国所掌握,这种扩张趋势几乎形成了对中国的全面的技术封锁。

美国和西方对中国的技术禁运形成了严格的程序和制度,以欧洲为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为了限制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向社会主义国家出口战略物资和高技术,美欧各国于1949年11月在巴黎组建了所谓“输出控制统筹委员会”,又称“巴黎统筹委员会”,简称“巴统”。1950年7月,“巴统”的贸易管制范围扩大到中国,在“巴统”对华禁运的特别清单上,曾经有500多种物资被纳入战略禁运的范围,其中不仅包括原子能军品,还包括生产尖端技术产品的工业清单。欧盟自己并没有专门的对华敏感技术和武器禁运政策,其对华禁运一直是在“巴统”的框架内进行的。随着冷战的结束,1994年3月“巴统”也宣布解散。

但冷战的结束并没有终结西方对我国技术封锁的历史。作为“巴统”在冷战后的继承者,1996年33个主要西方国家的代表在荷兰瓦森纳开会并签署了《瓦森纳协议》(简称“瓦协”),决定实施新的控制清单,我国同样在被禁国家名单之列。与“巴统”一样,“瓦协”同样包含两份控制清单:一份是两用商品和技术清单,涵盖了先进材料、材料处理、电子、计算机、电信信息安全、传感与激光、导航与航空电子仪器、船舶与海事设备、推进系统等9大类;另一份则是军品清单,涵盖了各类武器弹药、设备及作战平台等共22类。(www.daowen.com)

欧盟对《瓦森纳协议》的具体贯彻,主要体现在2000年6月欧盟理事会通过的“1334号法令”,详细地列举了军民两用品、技术清单和武器清单,其基本内容与瓦森纳协议的清单没有太大差别。在两用品和技术清单方面,涉及核材料、技术与设备;新材料、化学品、“微生物和有毒物品”;材料处理;电子;计算机;电信和“信息安全”,传感和激光;导航与电子;船舶;推进系统、航天器及其相关设备等共10大类。这项法令后来经过多次修订,目前成为对华高科技出口管制的主要指导性文件。

除了国际和欧盟统一的出口管理措施外,欧洲各国也根据本国的情况,制定了各自的出口管理制度。比如德国早在1961年就制定了《对外经济法》和《对外经济法实施细则例》,同样包括详尽的各级别“出口清单”,有的实行完全禁运,有的限制出口,有的则实施申报审批制度。这些制度对西方企业的海外投资起到了实质性的限制作用。2005年AMD软件公司计划将部分65 nm芯片生产工作转移到新加坡,但德国政府认为该技术不仅能够应用于民用,还会涉及军事用途,德国情报局甚至担心中国有可能使用AMD的处理器技术以增强自身军事力量,各方政治势力对该项目横加阻拦,最后AMD不得不放弃。

第三,跨国公司的技术溢出效应也受制于东道国的吸收创新能力。FDI技术溢出效应产生是有条件的,跨国公司的技术转移并不会直接提高东道国的劳动生产率,技术溢出效应的结果是与东道国企业的吸收能力相关联的。只有当东道国本身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时才能有效地吸收发达国家的技术溢出,经济开放只是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技术学习的机会,而各国自身的技术吸收创新能力决定了其最终是否能通过对外界的技术模仿和吸收而带动本国技术进步。如果东道国自身技术吸收能力不足,就不易形成当地企业与跨国公司子公司的前后向关联效应。

影响东道国“吸收能力”的主要因素包括:(1)技术水平差距。国际间的技术溢出发生时,其效果是与东道国与跨国公司之间的技术差距相关联的。内外资企业的技术差距越大,内资企业的吸收空间越大;内资的吸收能力则与技术差距成反比,内外资的技术差距越小,内资企业的吸收能力越强。如果内外资企业的技术差距过大,虽然有足够的吸收空间,但内资企业过弱的吸收能力会影响到溢出的大小;反之,如果差距过小,虽然内资企业的吸收能力较强,但过小的吸收空间也会影响到溢出的大小。对于初始技术水平很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跨国公司的先进技术未必可以直接应用于当地的生产,并且东道国的企业有时缺乏足够的技术学习和吸收能力,所以外资并不能一定带来技术溢出效应。(2)人力资本水平。东道国获得技术外溢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东道国具有受过很好教育的人力资本。东道国吸收能力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人力资本水平,一个国家引进和使用先进新技术的能力来自国内的人力资本存量,只有当东道国人力资本存量足够丰裕时,东道国经济才能吸收FDI的技术外溢,人力资本越高,技术进步的效果就越明显。(3)经济的开放程度。不少研究都证明了对外开放程度和规模与FDI外溢效应之间存在的正相关关系,随着经济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进出口贸易规模不断扩大,以及FDI的规模的迅速增长,对东道国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也会越大。

第四,跨国公司在对外投资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也影响了技术溢出效应。跨国公司作为技术溢出的“源泉”,其目的在于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而不是实现技术的转移。跨国公司投资动机的不同决定了其技术外溢的效应也不尽相同,这使东道国很难获得有发展前景的技术或必须付出额外成本才能获得先进技术,这增加了我国企业利用国外技术的风险,抑制了FDI的技术溢出效果。

跨国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在外包某些生产环节的同时,为了保持自己的竞争优势,会转让传授一部分生产技术和管理、营销经验给东道国生产企业。但是跨国企业在东道国外包部分生产环节,传授的是一般通用技术知识,本专业竞争性、排他性技术不会主动传授,并且会刻意保护避免泄密,因为通用技术知识更适合于跨行业部门运用,而且对外资企业不构成同行业竞争威胁,因此得到外资企业的鼓励,但对于竞争性和排他性的技术,跨国公司通常会采取封锁的战略。

事实上,对中国的技术封锁不仅是西方一些国家的国家战略,也是跨国公司的企业战略。技术就意味着市场,如果失去了技术,也就失去了市场。企业更多的是以技术转让和合资办厂为诱饵,有步骤、有计划地保持对中国市场的优势。在现实中,有的外资厂或中外合资厂,不过是全套散件进口、国内装配,我方根本不能掌握其关键技术;有些外资企业将落后淘汰的技术转让给中国,却将最新的、核心的技术控制在手中;有的合资企业在技术引进过程中培养的技术骨干,又有许多被外方重金挖走,最终使得许多中国企业成为“无芯”企业。

一些跨国公司也积极通过技术合作的方式打击中国的自主创新。以汽车产业为例,我们在1949—1980年期间已经建立了自己的汽车工业,然而,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后,我们开始放弃了自主发展汽车工业的战略,把汽车工业的进一步发展寄托在别人身上,实施了“以市场换技术,继而培育自主品牌”的发展思路。但20多年过去了,汽车行业不仅合资的初衷——通过开放市场来培育自主品牌的目标没有实现;相反,这几年随着中国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国外汽车品牌对中国市场的“渗透”反而更加全面、彻底,国外汽车品牌也从20多年前的十多个扩充到今天的几十个。在欧盟、美国、日本甚至韩国、印度都掌握了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等核心技术的今天,在合资建厂20多年后,中国仍然在核心技术俱乐部门外徘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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