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美国力推其主张的TPP、TTIP、TISA等国际贸易投资机制与规则。这些规则主要从发达国家已经达到的经济水平和发展需要出发,不顾经济发展差异,全面推行高水平的贸易投资自由化,诸如服务业的大幅度开放、负面清单制度、严格的环境标准、社会责任标准、知识产权标准、对政府干预的限制等。而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由于发展阶段不同和经济基础不同,目前并不适用。一方面,这些规则既对中国有潜在消极影响,为中国发展和参与世界经济体系带来了挑战。另一方面,这又为中国带来重要的新机遇。为有效应对挑战、最大化机遇,中国需主动出击,积极参与、引领创立一系列国际经济规则。
1.加入TISA谈判,建立关于TPP、TTIP谈判信息交流机制
2013年10月,中国政府宣布申请加入TISA谈判,既顺应了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趋势,也有利于扩大服务业开放,进一步开拓国际服务业市场。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中国将会有序开放金融、教育、文化和医疗领域,减少在护理、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等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一般认为,由于中国服务业整体水平相对落后,加入TISA后国内中小服务企业可能面临较大冲击。但另一方面,加入谈判产生的倒逼效应,也将促进行业市场体系建设和体制改革,将在总体上有利于我国服务业乃至整个经济的发展。目前,由于包括美国在内的TISA部分参与方持有异议,关于中国加入TISA谈判的讨论仍在进行中。同时,中国对TPP谈判已经由防御转为更加开放的态度。现在,中国同美国和欧盟都建立了关于TPP谈判和TTIP谈判进程的信息交流机制,目前这种良性的互动机制运作正常。TPP倡导高标准,但在具体规则上,美国与其他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存在分歧。在TISA等谈判方面,美国担心中国的加入会延缓谈判的进程,从中国角度看,可以通过参与而使国际规则的构建更多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倡导建立面向21世纪的平衡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利益的新标准。
在围绕TPP的斗争外,中国要同时以中美、中欧投资协定(BIT)为机制化纽带,拉住美国、欧洲,稳定和提升中美、中欧经贸关系。截至2016年2月,中美BIT已经进行了24轮谈判,双方继续围绕各自的负面清单展开了深入磋商。下一步,双方将继续致力于落实两国领导人去年9月就谈判达成的重要共识,强力推进谈判、加快工作节奏,以达成一项互利共赢的高水平投资协定,造福两国业界和人民。中美BIT协定谈判于2008年启动,是两国当前经贸领域最重要的谈判项目。2013年7月,双方同意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模式进行实质性谈判。在2015年6月举行的第十九轮中美投资协定谈判中,双方首次交换了负面清单出价,并正式开启负面清单谈判,标志着谈判进入到新阶段。2013年10月18日,欧盟理事会授权欧盟委员会对中欧BIT进行谈判,目标是在中国与欧盟成员国已签署的投资保护协定基础上,尽早达成一个更高水平、涵盖投资保护和市场准入的协定。这也是欧盟委员会在2009年《里斯本条约》生效后,代表成员国对外开展的第一个投资协定谈判。迄今已进行9轮。下一步,中欧双方将加速推进文本谈判,力争尽快就协定主要问题和核心条款达成一致,为此后的负面清单谈判奠定基础。中方将继续秉持积极、开放和建设性的态度,与欧方一道,推动尽快达成一个平衡、双赢的结果。
这两项谈判是中国直接参与全球经济新规则构建的重要一环。中美投资协定按美国2012年BIT模板为基础进行谈判。由前面的分析可知,美国2012年BIT模板与TPP均属于同一层级开放程度的规则体系,在具体的新规则中有许多相通的地方,如对国有企业的规定、对环境劳工、金融服务等条款,即使中国目前无法加入TPP谈判,也可以通过中美投资协定谈判而平行地与美国进行新规则谈判。中欧BIT是中国与欧盟进行新规则对接的平台。中美BIT与中欧BIT是中国与世界两大经济体进行贸易投资合作的基石,是未来双边FTA以及在亚太区域自由贸易区等框架下合作的基础。
3.推动金砖国家合作机制(BRICKS)发展
金砖国家的概念是美国高盛公司经济学家吉姆奥尼尔在2001年提出的,当时指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四个发展势头很好的新兴市场国家。2009年,中国、俄罗斯、印度、巴西等金砖四国领导人在俄罗斯举行首次会晤,商讨了金砖国家的协调发展与合作,发表了《联合声明》,金砖国家合作机制正式确立。2010年,金砖四国一致商定,吸收南非加入该合作机制,金砖四国(BRIC)扩容为金砖五国(BRICS)。2009年至今,金砖国家先后联合召开了6次峰会,签署联合宣言,制定金砖国家间贸易发展的政策与具体措施,推动务实合作,合作范围不断扩大,合作内容更为丰富,金砖国家在许多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上共同发声、贡献力量,致力于推动世界经济增长、完善全球经济治理、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成为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力量和国际体系的积极建设者。
4.积极参与区域全面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构建,努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RCEP框架构想在2011年第19届东盟峰会上提出,计划以5个“东盟+1”(中、日、韩、印、澳新)自贸区为基础,建设以东盟为中心的区域自由贸易区。该倡议得到东亚各国支持,被认为是东亚经济一体化的新里程。RCEP提出后,中国做出了积极反应并给予了明确支持。2012年11月20日,在柬埔寨金边举行的东亚领导人系列会议期间,温家宝总理会同上述其他15国的领导人,共同发布《启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谈判的联合声明》,正式启动这一覆盖16个国家的自贸区建设进程。这标志着东亚更大范围的经济一体化迈出了关键一步,充分展现了东亚各国加速整合并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坚定决心。在2013年东亚峰会上,中国领导人积极表态支持加快推进RCEP谈判进程。RCEP谈判于2013年5月正式启动,目前已举行11轮谈判和4次经贸部长会议,目标是达成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和互惠的自由贸易协定。RCEP成员国人口约占全球人口50%,国内生产总值、贸易额和吸引外资接近全球三分之一,是当前亚洲地区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也是我国参与的成员最多、规模最大、影响最广的自贸区谈判。RCEP谈判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三大领域,除市场准入外,还包括各类规则谈判。在2015年11月21日举行的东盟与中日韩(10+3)领导人会议上,李克强已提出倡议,强调区域经济融合发展是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也是地区各国的共同利益所在中方愿与各方共同努力,力争2016年结束RCEP谈判,努力建成世界上涵盖人口最多、成员构成最多元化、发展最具活力的自贸区。中国希望在RCEP内部充分发挥地区大国的作用,使其成为亚太地区内一体化的重要实现路径。
5.推动亚太自贸区(FTAAP)进程
亚太自贸区的构想最早是在2004年由加拿大在APEC会议上提及的,2006年美国在河内APEC会议上正式提出,同年APEC将亚太自贸区列入长期目标。2010年,在日本举行的APEC会议上,领导人专门为这个议题发表了声明,同意把地区推进的几项自贸区谈判如“10+3”、TPP等作为实现亚太自贸区的可能路径。2010年以后,亚太自贸区议题虽然每年都会被提及,可是却由于种种原因而一直搁浅,始终没有实质性的进展。2014年,作为APEC会议的东道主,中国于年初提出了开展亚太自贸区可行性研究、启动亚太自贸区建设进程的建议。在中国的积极努力下,北京APEC会议创新性地启动了可行性路线图和可行性研究,使APEC获得里程碑式的重大进展。2014年11月11日,2014年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结束后,习近平主席在APEC会议记者会上宣布,亚太自贸区路线图通过,亚太自贸区进程启动。这意味着,长期以来被视作APEC远景目标之一的亚太自贸区在2014年APEC会议上,终于从“空中楼阁”开始走上了变为现实的道路。积极致力于亚太自贸区建设,不但使我国成为区域合作主导者,还能成为国际新秩序构建的引领者,这是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贸易总额、外汇储备世界第一的大国理应承担的历史责任。
6.加快以我国为主导的自贸区建设
习近平强调,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是适应经济全球化新趋势的客观要求,是全面深化改革、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国积极运筹对外关系、实现对外战略目标的重要手段。我们要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发挥自由贸易区对贸易投资的促进作用,更好帮助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增添新活力、拓展新空间。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是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争取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的重要平台,我们不能当旁观者、跟随者,而是要做参与者、引领者,善于通过自由贸易区建设增强我国国际竞争力,在国际规则制定中发出更多中国声音、注入更多中国元素,维护和拓展我国发展利益。加快实施自贸区的战略,是我国新一轮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大把自贸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十八大更是提出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其中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以周边为基础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形成面向全球的自由贸易区网络。
中国目前已经建成的自贸区有14个,涉及22个国家和地区,可分为四个类别。第一类是多边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主要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第二类是中国与发达国家的双边自贸区,主要包括6个国家,分别是新西兰、新加坡、冰岛、瑞士、澳大利亚和韩国;第三类是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建立的双边自贸区,包含了4个国家,有巴基斯坦、智利、秘鲁和哥斯达黎加;第四类是中国内部的自贸区,主要有3个,分别是内地与香港和澳门建立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大陆与台湾建立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以及在上海、天津、广东和福建设立的境内自贸区。正在谈判中的自贸区有7个,涉及24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多边区域自由贸易协定7个,包括中国—海合会(GCC)自贸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日韩自贸区(CJK),以及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另有双边自贸区谈判3个,包括挪威、斯里兰卡和马尔代夫。正在讨论和研究阶段的双边自贸区有4个,分别涉及印度、哥伦比亚、摩尔多瓦和格鲁吉亚四国。同时倡议和发起的自贸区多个,包括在2014年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会议上提出的亚太自贸区(TPP)构想以及多次中欧领导人峰会上提出的中欧自贸区倡议等。(www.daowen.com)
中国的自贸区建设格局是以周边发展中经济体为主要合作对象,但已经并正在积极拓展与发达国家的自贸区谈判;以双边自贸区为主但已经积极发起“巨型”自贸区的倡议和谈判,包括RCEP、中日韩自贸区、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以及亚太自贸区(FTAAP)等;以关税减让为主要内容但正在主动建设涵盖非关税、规则的高水平和高标准自由贸易区。
7.加入SDR,促进国际金融治理体制改革
SDR即特别提款权,又称“纸黄金”,是IMF于1969年创设的一种补充性国际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本身并非一种真正货币,也不是对IMF的债权,其本质是应对国际市场流动性短缺的一个风险共担机制,用于成员国弥补国际收支的逆差。会员国在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他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还可与黄金、自由兑换货币一样充当国际储备。SDR的本质是一种超主权货币,但正因其超主权性,所以不太可能在各主权国家内流通,只能在国际金融市场和国际贸易中使用。同时,由于SDR主要由发达国家主导,而发达国家货币特别是美元一定程度上承担了世界货币的职能,大规模发展SDR不利于美元,因此SDR自从创立以来,发展相对滞后,IMF每五年对SDR货币篮子的组成和货币权重进行一次评估。IMF对于SDR货币的审核主要有两个标准:一是货币发行国的货物和服务出口量位居世界前列,二是该货币可自由使用。早在2010年,IMF就曾对人民币进行过评估,当时中国已符合第一个标准,但未达到第二个标准,因此人民币未能入篮。
经过不懈的努力,2015年11月30日,IMF正式宣布人民币2016年10月1日加入SDR,自2016年10月1日起,SDR的价值由美元、欧元、人民币、日元、英镑这五种货币所构成的一篮子货币的当期汇率确定,所占权重分别为41.73%、30.93%、10.92%、8.33%和8.09%,从而取代目前的由美元、欧元、日元、英镑四种货币所构成的一篮子货币的当期汇率确定。这是IMF首次将一个新兴国家的货币作为储备货币,是后布雷顿森林体系时代第一个真正新增的篮子货币,也将是第一个来自新兴市场国家的SDR货币,更是国际货币体系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历史意义堪比加入WTO。
长期来看,人民币加入SDR对中国和世界而言,意味着双赢,是一项重大利好。从国际方面来说,人民币加入SDR,一方面,有助于提高SDR篮子货币所代表的经济体在世界经济贸易中的比重,从而增强SDR的代表性;另一方面,将有助于降低SDR汇率的波动性,从而提高其作为储备资产的吸引力,减少储备货币波动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增加储备货币体系的稳定性。SDR代表性和稳定性的提高将有利于推动IMF改革,新兴市场国家的储备占全球储备近70%,中国等新兴市场国家的货币进入SDR篮子,将改变由美欧垄断的国际货币、金融领域的格局,有利于提升新兴市场国家在国际金融领域的话语权。此外,也有助于SDR成为超主权储备货币,稳进推动国际货币体系多元化,减少对美元的过度依赖,促进国际货币金融体系朝着公平、公正、有序的方向发展。
从国内方面来说,首先,人民币加入SDR有助于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人民币加入SDR货币篮子,相当于IMF为人民币跻身全球主要货币进行了背书,极大地提升了人民币国际市场地位,有利于提升人民币在贸易结算、商品计价领域的使用程度,提高人民币在全球金融活动中交易货币占比和融资货币占比,增强人民币作为国际储备资产的市场认可度,一步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脚步。另外,人民币加入SDR将会倒逼国内金融改革和开放,加速金融市场的自由化。随着人民币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国际贸易和各国政府对于人民币资产的需求将呈现持续扩大的态势,从而相应地要求中国金融市场应当有更高的开放和市场化程度。加入SDR将成为人民币国际化改革中的一个宝贵契机,以需求倒逼中国国内金融改革发展进程,做大市场规模、提高市场化程度,比如利率市场化的改革、汇率制度的调整以及资本账户的开放等,并提升金融体系的监管效率,从而为人民币进一步国际化铺平道路。
但是短期之内,上述利好并不能显现出来,相反人民币加入SDR后,在短期内汇率的波动性将会增加,热钱也会流出,从而严重伤害国内经济。因而,对中国来说,加入SDR是一把“双刃剑”,但总的来说人民币加入SDR对中国外贸的影响是利大于弊的。人民币纳入SDR以后,中国与世界经济将进一步深度融合。中国要体现更多的大国担当,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促进国际经济秩序朝着平等公正、合作共赢的方向发展,构建公正合理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
【注释】
[1]参见戴维·赫尔德,安东尼·麦克格鲁编:《治理全球化:权力、权威与全球治理》,曹荣湘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2]俞可平:《全球治理的趋势及我国的战略选择》,《国外理论动态》2012年第10期。
[3]徐明棋:《全球化、全球性问题和全球治理——〈全球治理机制2020展望〉研讨会综述》,《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1年第4期。
[4]《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3页。
[5]参见钮维敢、王学凯:《TTIP谈判进程、趋势及中国因素》,《国际展望》201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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