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也被称作“经济北约”,是目前重要的国际多边经济谈判组织,前身是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由亚太经济合作会议成员国中的新西兰、新加坡、智利和文莱四国发起,从2002年开始酝酿的一组多边关系的自由贸易协定,原名亚太自由贸易区,旨在促进亚太地区的贸易自由化。TPP成员国之间会带来产品、服务价格下降,物流速度增加,各国可以取长补短,消费者是最直接的受益者之一。但是贸易开放一直都是一把双刃剑,有领域受益,就有领域“受伤”。成员国的国家利益或某些产业的利益可能会因此受到他国的冲击,这一问题在关税方面尤其突出。
TPP谈判始于2010年3月,谈判由两大类内容构成:一是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等12个谈判参与国一起决定的领域;二是如某类商品进口关税减免等双边磋商领域。2015年10月5日,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P)终于取得实质性突破,美国、日本和其他10个泛太平洋国家就TBPP达成一致。12个参与国加起来所占全球经济的比重达到了40%。TPP将对近18 000种类别的商品降低或减免关税。2016年2月4日,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文莱、加拿大、智利、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秘鲁、新加坡和越南12个国家在奥克兰正式签署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协议。经过必要的文本统一和各国立法机关批准程序后,TPP可能在2017年正式生效。TPP是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在推动区域自由贸易一体化方面取得的最为重要的成就,可能会产生多方面的影响。
TPP的达成对美国有着重要意义,它表明美国重返亚太战略终于有了较为实质性的进展,有了TPP这一重要的政策平台和工具,使得美国终于可以对东亚经济合作施加重大影响,进而有助于服务美国亚太地区经济秩序的构建。
TPP的最大特点,在于其所倡议的规则具有所谓的“高标准”属性。TPP不仅包括传统的关税减免,而且提出了诸多规则新要求,集中体现在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壁垒更少、市场准入限制门槛更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更大、劳工和环境保护标准更严、贸易争端的法律约束力更强以及竞争中立要求更高等方面。因此,TPP对于中美关系最为重要的影响,是挑明了中美之间的规则竞争。虽然TPP的大多数规则在美国此前订立的各个双边自贸协定中已经有所体现,不是全新事物,但总体上看美国将以TPP为基础,着力推动规则体系化、模板化和累进化,以期获得新的竞争优势。在美国以往的双边模式下,规则或只具有特殊性,但是,一旦TPP其他成员都采纳了类似的规则,那么规则将带有体系化或者标准化的意义,具有更大影响,甚至有可能导致世界贸易组织的通行规则受到一定的冲击。
这些“高标准”的规则要求,对中国形成了挑战。这些挑战包括但不限于TPP的国有企业规则、劳工保护规则和原产地规则。在国有企业规则方面,TPP规定各成员方在其国有企业从事商业性地购买或者销售行为时,必须遵循商业考虑。同时各方承诺给予另一成员方企业非歧视待遇时,不得对其他成员方的企业构成歧视。此外,一国国有企业无论在本国境内或者境外,无论是进行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或销售,无论商业活动发生在本国或者在其他TPP成员方,只要为其提供的非商业性帮助给另一成员方带来了不利影响,都属于违反了TPP规则。在劳工保护规则方面,各方承诺除了在本国范围内取消强迫劳动之外,还需要阻止强迫劳动或童工生产的产品进口,及包含强迫劳动产品成分的产品进口,无论这些成分的来源是否为TPP缔约方。此外,各方还承诺由法律监管的形式来规制可接受的劳动条件,具体包括最低工资、工时和职业安全与健康。这意味着劳动力成本低廉国家的低成本优势将受到抑制甚至丧失。在原产地规则方面,为最大可能确保成员方利益,TPP缔约方在决定一项产品是否为原产地产品时,几乎考虑了各种可能的影响因素,规定的极为细致,为了进一步准确决定是否为原产地产品,TPP各缔约方制定了详细计算公式,并且规定当一项产品中包含有非原产地材料时,该非原产地材料的价值比例只有在不超过产品价值的10%的情况下,才可被视为“原产地产品”,从而享受关税减免优惠。
TTIP即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是指美国和欧盟双方通过削减关税、消除双方贸易壁垒等来发展经济、应对金融危机的贸易协定。该协定的谈判在2013年6月启动。谈判一旦达成协议,意味着欧美自贸区成形。这将一举成为世界上最发达和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区,对欧美经济乃至全球贸易格局和规则的演变无疑都将产生重大影响,是继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之后,当前国际经济关系领域又一特别引人关注的重大事件。TTIP谈判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领域:市场准入,包括关税、服务贸易、投资、政府采购等方面;监管与非关税壁垒;制定规则,共同应对全球贸易的挑战与机遇,主要涉及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及劳工保护及其他相关规则。总体来看,TTIP将对中国发展形成遏制与孤立之势,同时存在冲击中国全球经济战略的可能。(www.daowen.com)
TTIP将对中国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有研究认为,TTIP对中国经济的负面影响将是:拉低GDP的0.32%至0.41%,降低年出口额的0.2%至0.24%,降低年进口额的0.32%至0.4%,对服务贸易的影响也非常显著[5]。除了规制新兴经济体之外,TTIP将对中国经济崛起构成合围态势,并且影响中国的全球战略尤其是与欧盟及美国的双边关系。中国长期以来致力于探索中美合作的可行性,虽然在投资、贸易及反腐败方面取得一些进展,但始终未签署正式的自由贸易协定(FTA)。2013年中国与欧盟公布《中欧合作2020战略规划》,成为新时期中欧合作的良好开端,但其范围过于宽泛,缺少实质性内容。事实上,欧美的TTIP谈判客观上对中欧、中美的双边合作形成挤压之势。相应的,由于传统经贸关系稳定,加上意识形态的同质性,欧美着力打造TTIP,这使其难以投入更多精力来拓宽和深化欧中、美中双边合作。
从经济影响力看,由于欧美本来就是现存国际经济体系的主导者,而TTIP一旦构建成功会削弱中国这样的新兴国家的经济影响力。那些与美国保持同盟或准同盟关系的国家,如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墨西哥等,极有可能在美国借助TTIP对世界经济操控能力激增的情况下疏离中国。而那些长期扮演“游移”角色的国际行为体,诸如印度、菲律宾、越南及其他东盟成员也可能站到美国或欧盟一边,从而使中国与东盟以及其他双边FTA空心化。从相关发展中国家与地区看,在现实利益驱动与安全关切的影响下,它们必须面对TTIP下的经济权威与利益分享问题,也不得不考虑如何站队才能有助于自身发展。因此,在对外经济关系的方向定位及选择合作伙伴时,中国将不得不考虑这些现实因素,并客观评估TTIP对中国与一些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合作关系。
3.双边投资协定(BIT)
目前在国际投资领域并无共同认可的国际投资规则,BIT、区域贸易协定中的投资条款等共同构成了双边、区域投资的规则体系。美国在2012年4月提出的2012年BIT模板是国际投资新规则的重要代表。TPP投资条款与美国2012年BIT的内容基本一致。美国2012年BIT模版的主要变动包括金融服务、国有企业、透明度、标准设定、业绩要求、环境与劳工、仲裁裁决的上诉机制、领海等方面。体现的投资新规则动向包括:(1)构建对投资者进行高水平保护的规则。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这主要基于美国企业所面临的外部竞争环境的变化,制约的主要目标是谈判伙伴国的国有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条款,来加强对国有企业责任的规范,如明确界定了“被授予政府职权的国有企业和其他人”中的“被授予政府”的含义。此外,要求东道国政府允许外国投资者参与东道国的标准设定、降低业绩要求、增加透明度等。(2)创立更有利的劳工和环境保护条款。美国在要求缔约方遵循多变环境协定和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规定的同时,增加了投资者在环境与劳工保护方面的义务。要求东道国不因吸引外资而违背其环境法和劳动法的要求。(3)对金融审慎例外安排进行明确界定,保护美国作为东道国的权益。鉴于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发展,明确东道国的金融规制权成为投资规则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美国2012年BIT模版对审慎原因进行了解释,并增加了金融监管措施的例外条款。例外条款为缔约方设置了免责机制,缔约方可以在例外情况发生时采取必要措施来维护国家利益,而无须承担违反条约义务的责任。美国通过金融审慎例外安排,为其实施的市场干预措施和救助措施提供了操作的空间,是保护美国作为东道国利益的一项条款。
4.国际服务贸易协议(TISA)
2012年12月,美国、欧盟、日本等21个经济体达成了进行“服务业真正之友”(Real Good Friends of Services,RGF)诸多边服务贸易协议谈判的意向。希望建立一个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相整合的更宏伟的服务贸易协议,吸引更多的国家加入,最终演进为多边协议。2013年9月30日,中国正式宣布参加服务贸易协定谈判。
其中体现的新动向包括:(1)范围广泛的综合协议,不预先排除任何部门或供应模式,包括金融、快递、传播、电信、电子商务、运输、观光、物联网、数码贸易、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所有服务业领域;(2)增加GATS外的附加规则,拟将国民待遇由GATS中选择性的承诺变为横向普适性的承诺,并包含锁定开放现状和棘轮条款,自动将新出现的服务部门锁定在自由化范围内;(3)建立一些新兴领域的管制规则,如国际海运、电子商务、计算机相关业务、跨境数据转移、运输和快递。特别是关注网络在服务业的应用趋势,强调制定适当的条款来支持通过电子渠道所进行的服务贸易,同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行为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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