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是中国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也是开放发展的核心内容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资工作不断推进,从投资主体、政策导向和引资规模情况等来看,中国的“引进来”战略,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1.“引进来”的起步阶段(1979—1986年)
1979年7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首部我国引进外国直接投资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此后,我国又陆续制定了《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以及有关实施条例和细则。这些法律法规为中国吸引和利用外资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也为营造一个有利于外商投资的环境奠定了基础。这一阶段,吸收FDI呈现以下基本特征:对外借款一直占据外资的60%—70%的比重,对外借款比直接利用外资的规模大;FDI的规模极为有限;地区分布不合理;FDI主要投向广东、福建两省及其他沿海城市,一些内陆地区引进FDI尚未起步;投资来源主要为香港、澳门两个地区,来自西方发达国家的投资极少;外国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加工业和酒店服务业。
2.“引进来”的稳步发展阶段(1987—1991年)
1986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尤其是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在所得税、土地、水电、用工费用、利润汇出和进出口配额、关税减免、外汇调剂等方面给予优惠,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享有按照国际通行做法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我国对外开放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并加大对交通、能源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投资环境得到了较大的改善。
该阶段吸收FDI呈现以下基本特征:FDI的地区分布有所扩大,除沿海地区外,一些内陆地区也开始引进FDI;投资来源仍主要为香港、澳门两个地区,台湾开始对大陆进行投资,并逐年增加;生产型项目和出口导向型项目大幅度上升。
3.“引进来”的深入发展时期(1992—2001年)
在1992年初邓小平南方谈话发表之后,我国的改革开放出现了崭新的局面,外商直接投资步入了高速发展轨道。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改善投资环境和管理办法,扩大引资规模,拓宽引资领域,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创造条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依法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发挥我国资源和市场的比较优势,吸引外来资金和技术,促进经济发展。”1995年6月,国务院批准发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12月,国务院批准了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修订,对外商投资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项目做出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鼓励外商投资的方向,促进了外商投资的积极性,我国利用外资的实践得到健康发展。在一系列政策的引导下,从1993年开始,外商对华投资势头更猛、规模更大,形成了一个利用外资的浪潮,我国连续数年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引进来”第二大国。这一阶段FDI呈现以下基本特征:投资规模急剧扩张;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一些大型跨国公司纷纷进入我国市场,外国直接投资的产业结构呈现高级化发展趋势;外国投资对我国对外贸易增长的贡献日益突出,外资企业自营出口占出口总额的比重提高;投资方式多样化,独资企业在FDI中的比重上升,形成了合资、合作和独资三种方式并重的格局。
4.“引进来”的调整与提高阶段(2002—2013年)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从2002年1月1日起,中国正式开始履行WTO项下的各项义务。为适应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法规进行了修改。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外资企业法》进行了有关条款的修正。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进行了第二次重大的修改。中国取消与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相违背的诸多法规政策。中国完善了FDI的产业政策,我国颁布了新修订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大,对利用外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进一步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十六大精神,2003年我国颁布了《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和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的结束,2004年和2007年,我国又两次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修订。特别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为促进中西部地区的发展,2000年中国颁布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7月,对《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行了修订,以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淘汰四类。明确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和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也是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主要依据之一,其中淘汰类直接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此外,国家还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在外资并购方面,2002年以来中国逐步完善外资并购政策,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措施。2002年11月,我国发布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暂停多年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正式解冻,为外商直接收购我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打开了大门。同年,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通过托管银行投资于境内A股市场。2003年4月,正式施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这是涉及外资并购的标志性法规。2006年8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出台,该规定一方面强化了审批环节和反垄断审查,另一方面也对外资并购的操作环节,特别是对SPV(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跨境换股等技术细节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在税收方面,自1979—2007年,外商投资企业一直享受着低税率的优惠待遇,这在对外开放进程中能够大量吸引外资曾发挥过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呼吁市场规范和公平竞争便成为各经济主体的心声。在这种情况下,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两税合一”终于迈出了实质性步伐。2007年3月,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的旧税法被废止。新税法规定了25%的统一税率,这使所有中国境内的内外资企业处于一个公平的竞争平台上。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在加入WTO前后,中国政府对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几乎所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进行了修改,使其与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及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相一致。中国海关已经与欧盟成员国、美国等国家共同签署了关于行政法律执行的多边协助协议。2006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决定,进一步表明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行动。(www.daowen.com)
总之,这一时期我国利用外资的形式逐步多样化,并且利用外资的规模在不断扩大,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更多的外资投向了高新科技产业、现代制造业、节能环保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同时,国家严格控制外商投资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型领域,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利用外资有了大幅度提高,内外资政策逐步趋于一致。
5.“引进来”的新阶段(2013年至今)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和“一带一路”的建设推动中国利用外资走向新的阶段。2013年9月29日,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成立,2014年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广东、天津、福建在特定区域设立自由贸易园区,2016年9月,中国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扩围至1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中国政府借以撬动新一轮改革开放的重大战略举措,将成为中国主动开放市场尤其是开放服务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先行者,以及我国对外开放新路径和新模式的探索者。自由贸易试验区多项制度创新和改革举措激发了外资企业的投资热情,主要体现在投资体制改革、贸易便利化、金融开放创新等方面。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5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新版“负面清单”统一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该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划分为15个门类、50个条目、122项特别管理措施。2015版“负面清单”比2014年版减少17条,比2013年版减少了68条。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取消了诸多准入限制,激发了外资企业的投资积极性。比如,天津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进一步减少和取消了对外商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权比例、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准入限制,降低了门槛,提高了对外开放水平。
关于贸易便利化。通关便利化水平的提升,大大提高了船舶、货物的流转速度,为企业创造了效益。比如,福建自贸试验区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模式,企业货物申报时间从4个小时减至5—10分钟;船舶进境申报时间由36个小时缩短为2.5个小时、出境时间由36个小时缩短为1个小时。同时,对货物实施分类监管,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可以同时经营保税和非保税业务,大大提高通关效率。
关于金融开放创新。多项金融政策落地,新型金融服务模式推出,企业融资更便利、渠道更宽。比如,上海自贸试验区“一行三会”出台的51项金融支持政策措施,多数已经得到落地实施,其中,自贸试验区分账核算功能进一步丰富。2015年上半年,推出了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政策,启动了自由贸易账户外币功能。
自由贸易试验区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外商投资领域进一步扩大、对外合作更加自由便捷,提高了投资便利化水平,极大激发市场投资热情。2014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共新增外商投资项目2015个,比2013年猛增4.5倍,2014年上海自贸区新增外资项目的合同外资达92.35亿美元,约占上海市的三成,金融、文化等自贸试验区扩大开放措施引领上海市引资快速增长,服务业利用外资占比超过九成。
2015年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资聚集效应更加凸显。2015年1—11月,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共设立外商投资企业6 040家,合同外资4458.1亿元人民币,其中通过备案新设外商投资企业5 088家,合同外资3 326.6亿元人民币,占比分别为84.2%、74.6%。扩展区域后的上海自贸试验区吸收外商投资占全市一半。融资租赁、科技研发、创业投资、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高端产业向自贸试验区集聚的态势明显。
“一带一路”的建设有利于提高内地的开放度、增加我国的外贸伙伴,深化对外开放。2015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对华投资同比增长25.3%,其中,东盟对华投资增长22.1%。
建设“一带一路”对我国中西部地区经济开放发展的意义尤为重大。中西部地区占中国国土面积的80%,人口近60%,但只占全国进出口总量的14%,吸引外资总量的17%,对外投资总量的22%,GDP总量的1/3左右。在“一带一路”大框架下,中国中西部地区与邻国交流合作的优势将得以发挥,为实现跨越式发展觅得商机。
“一带一路”建设也有利于推动中国企业“走出去”。2015年,我国企业共对“一带一路”相关的49个国家进行了直接投资,投资额合计148.2亿美元,同比增长18.2%,占总额的12.6%,投资主要流向新加坡、哈萨克斯坦、老挝、印尼、俄罗斯和泰国等。2015年,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相关的60个国家新签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3 987份,新签合同额926.4亿美元,占同期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44.1%,同比增长7.4%;完成营业额692.6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45%,同比增长7.6%。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