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是一种借助竞争机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体制。它要求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特别是在市场交易中具有自主的地位,鼓励经济主体通过正当合法的竞争去开拓市场、占有市场,用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回报和最高的效率。同时要求经济主体增强平等意识和责任意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3]。
从微观经济的角度来看,市场机制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激励机制。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的收入高低首先取决于市场价格,价格的高低决定着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因此,价格既是引导资源流动与合理配置的工具,又是实现收入分配的工具。
市场机制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决策的信息。在市场经济中,每个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是根据自己独立的意志进行自主决策的,为了在竞争中取胜,他们必须了解产品的供求状况,而这对单个的商品生产者来说是个无比复杂的问题,但是这复杂的问题被价格机制大大简化了。
建立自由而基于市场的社会有利于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社会上没有关系的各种人,互相不认识,但通过市场机制和价格,他们所有的分散的、不同的、区域性的知识,能连在一起。价格以其自身变动的方向和幅度给生产者传递着明确而简单的经济信息。在某些方面,实际上市场机制是交换知识,调节自己各种行为的最佳机制。正是通过许多人协调的努力,使得所利用的知识比单独个人所能拥有的多得多,或者要比人类智力所概括的多得多。而且正是通过这种零散的知识的综合利用,所能得到的成就也比任何单独的个人所能得到的成就更大。这个市场机制的复杂性,不是任何人设计的,但它是特别有效的。所以,竞争市场能够达到中央集权体制不可能达到的那种效率,原因就在于对信息的经济利用(每个参与市场的人无须知道太多的东西)和动力的相容性(每个人的精明行动能够恰好与其他人的行动融合)。所以,诺贝尔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曾经说过:自由市场制度的一大优点是,它不关心他们是什么肤色的人;它不关心他们的宗教信仰是什么;它只关心他们是否能够生产你想买的东西。这是我们发现的能使彼此仇恨的人们互相做生意、互帮互助的最有效率的制度。
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讲,创新驱动是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与恒久之源,市场机制则是有利于推动创新的重要制度安排。“经济总是由于新的投资机会的发现而增长;而机会总是通过一个探索过程、通过知识的增进而被揭示出来。”[4]在经济成长的不同阶段我们需要寻找到不同的支柱产业,但支柱产业不断变化的背后则是持续不断的创新。
市场经济是推动创新的重要制度安排,市场经济之所以具有这一功能的核心在于利益激励机制。由市场机制来引导创新驱动,关键因素在于相较于既有的生产方式,创新驱动能够带来未来的创新利益。“如果有‘发展’,肯定要有新的组合,它必然较之原先的组合更为有利,在此种情况下,总的收入将肯定大于总的成本。”“变革的目的在于使单位产品的费用减少,从而在现有的价格与新的成本之间创造一个差额。”[5]科林·里德也将创新定义为“一种对生产过程的改进,它使当前的经济参与者从中受益。”[6]
但市场机制并非完美无缺,即使“好的市场经济”也可能催生投机主义逻辑,导致创新动力不足,造成创新的瓶颈,此可谓创新驱动的“市场失灵”[7]。过度竞争、创新收益不确定、信息不对称等均会导致创新驱动的“市场失灵”。而由于“市场残缺”(market insufficiency)导致的“市场失灵”的叠加,不断催生投机主义的逻辑,反而大大增加了创新利益不确定性,严重打击创新精神,削弱创新动力,进而影响经济的长期增长。
“市场残缺”首先是市场体系的残缺。从产品结构的角度来看,市场是一个由各类市场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从市场交换的对象来看,它主要包括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文化及特殊市场。商品市场主要包括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资料市场主要包括劳动力市场、金融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产权市场、房地产市场等。此外,还有一些不属于上述两类市场的其他类型市场,如旅游市场、娱乐市场、文化市场、运输市场、邮电市场、教育市场等。从空间结构角度来看,市场体系又可以分为四个层次:以地方分工为基础的地方市场;以经济活动地域专业化分工为基础的区域市场;在各具特色、互为供求关系的区域市场整合基础上形成的国内统一市场;在各国经济之间互相开放基础上形成的国际市场。这些不同类别的产品市场互相联系、相互制约,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健全的市场体系首先要求市场体系无论是从构成上,还是空间上均是完整统一的。各种类型的市场在国内地域间是一个整体,不应存在行政分割与封闭状态。部门或地区对市场的分割,会缩小市场的规模,限制资源自由流动,从而大大降低市场的效率。
“市场残缺”还意味着市场经济不发达国家市场经济运行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体系(包括政治法律制度、行政法规等正式制度,也包括意识形态、价值观、道德、诚信等非正式制度)作为支撑,从而导致市场机制无法正常运行[8]。市场体系的有序性是指市场经济作为发达的商品经济,其市场必须形成健全的网络、合理的结构,各类市场都必须在国家法令和政策规范要求下有序、规范地运行。市场无序、规则紊乱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严重障碍,它会损害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对创新利益缺乏有效的制度保护是创新领域“市场残缺”的主要内容。“就技术变革而论,新工艺发展的社会收益率可能总是高的;但我们可以料想,直到提高发展新工艺的私人收益率的手段被发明出来,生产新工艺的进展一直是缓慢的。……人类社会虽不断发展新技术,但速度很慢,而且时断时续。主要原因在于,发展新技术的刺激偶而才发生。……技术变革速度缓慢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直到相当晚近都未能就创新发展出一整套所有权。”[9]
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做得还很不够,这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甚至于极力模仿国外先进技术以谋取利益。由于缺乏有效的创新利益保护制度,各种商业、技术和产品的创新几乎在推出市场的同时就被大量复制,即便取得了相关专利权仍不能避免遭受侵犯,这样严重损害企业和企业家的创新动力,也导致我国工业经济始终表现出“新产品上市——山寨产品铺天盖地——蜂拥降价竞争——退出市场”的恶性循环特征。简单的“山寨”利益模式是投机主义逻辑的具体表现,是没有生命力的,这也是多年来中国制造业产业转型升级效果并不明显的重要原因。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我国改革开放已走过三十多年波澜壮阔的历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但也应看到,我国市场取向的改革仍需深入推进,市场秩序有待规范,生产要素市场发展滞后,市场规则不统一,市场竞争不充分。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必须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随着30多年市场取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当前大部分商品和服务已基本实现市场化。但同时我们也必须充分认识到当前我国市场体系尚不完善,市场的开放性、竞争的公平性和运行的透明度都有待提高;部分基础产业和服务业价格关系尚未理顺,尤其是土地、资本、技术、资源等重要生产要素市场发展相对滞后,难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
通过对内开放,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首先要求清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壁垒,加快形成全国统一市场。
全国统一市场,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在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基础上形成的各地市场相互依存、优势互补、整体协调、开放高效、通达顺畅的市场体系;市场封锁、地方保护等现象基本消除,商品和要素资源能够依据经济规律和统一市场规则在全国范围顺畅流动和优化配置。建设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体系的形成以及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我国在打破地区封锁、建设全国统一市场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商品和要素的跨区域流动明显增强。随着市场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人们对市场的一体化、有序化、公平公正竞争环境优化的诉求越来越强烈。而在这一进程中,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根据要素禀赋论、比较优势论及相关区域经济理论的要求,开始注重依照本地区生产力各要素的相对丰裕程度及结构配置状况来决定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经济重心的调整、布局,以确定与本地优势资源相关的产业优势、企业优势等地方经济特色。并且通过转型、建立完善的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科学的监管机制、良好的投资与消费环境等等来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各类市场封锁和地方保护仍然存在,严重地阻碍了整个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进程,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和人们的道德规范,影响并制约着我国社会与经济的稳定和谐、科学转型及可持续发展。
目前,市场封锁和地方保护表现更隐蔽、形式更多样。
一是在保护内容上,由保护本地产品、资源为主转向保护本地市场为主,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凭一纸“红头文件”或“地方法规”,或采用杂税冗费,或制定特殊限制标准,为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重重障碍,或干脆采取硬性禁绝方式,阻挠和不准外地产品进入。这些产品大到汽车、空调、农用机械,小到各种烟酒、化肥、饮料。
二是在保护手段上更加隐蔽。近几年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交易法》及相关法律的出台和实行,地方保护由简单设置关卡转为制定地方规则和行政壁垒,往往以“红头文件”形式,制订“保护地方产业”的特殊条款,使保护措施“合规化”;制订地方标准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通过对外地产品重复检验、多头执法等手段实施地方保护,有些地方甚至规定单位购销本地产品,或强迫公职人员强行推销本地产品,或强迫消费者购买本地产品,或将生活消费品当工资福利发给大家,或严禁各单位公款购买本地品牌之外的其他品牌的其他物品等。甚至一些地方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参与其中,为地方保护推波助澜、为本地产品“保驾护航”,严重损害了消费者自由消费的权利和利益。
三是在保护范围上,由过去的保护商品为主扩大到保护要素和服务市场。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可以带来更多的利润,这就充分调动了商品生产者的积极性,在利润的驱使下商品生产者不断地积极参与到商品经济活动中,正是在这种自由流动中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也推动了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阻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就无法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生产效率。地方政府为应对中央政府的市场化改革所采取的战略转型之举措是转向把所辖区域当作一家企业来经营,相应地,其控制地区经济的方式是凭借其对地区性生产要素的控制权,转向从整体上控制和经营地区经济[10],所以,一些地方保护主义依旧盛行,不是依照市场规律投资上项目,而是靠“红头文件”隔离要素自由流动。(www.daowen.com)
地方保护阻碍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的自由流动,削弱市场机制的功能和有效性,从长期来看必然严重损害我国国民经济的整体健康发展和总体改革目标的实现。针对上述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地区封锁屡禁不止、统一市场难以形成,根本原因是体制障碍和制度制约。但核心的问题是地方利益问题,或者说是中央与地方利益关系,以及地方与地方利益关系的制度协调问题。
其次,通过深化要素市场改革,促进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涉及更深层次的统一生产要素市场体系的构建。近年来,我国生产要素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推动了市场体系建设,促进了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但从总体上看,市场体系发展并不平衡,土地、劳动力、资本要素市场化改革一直是薄弱环节,要素市场化进程远远落后于商品市场化进程。要素市场分割,制约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影响我国经济提质增效。
从土地市场看,在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下,我国土地市场还不完善,在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不统一,特别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本被排斥在土地市场之外。对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首先是要改革土地征用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缩小征地范围,公平补偿被征地农民。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资产价值充分显现出来。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进入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平等权益,可以防止土地流转价格扭曲,有利于充分挖掘集体建设用地的巨大潜力,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还要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关键是要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范围、程序和方式,完善流转收益分配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缩小征地范围,公平补偿被征地农民。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并已经确权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可采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有偿使用和流转。要积极探索制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办法,明确流转收益的分配主体、方式、比例以及监管等。要改变土地政策的二元格局,实行集体、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实现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权利平等。在规划管制下,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只要土地使用性质相同,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开放就应该实行同等待遇。要严格控制行政划拨用地范围,扩大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的范围,减少协议出让土地的数量。
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还要积极培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允许农民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土地。培育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城镇各种建设用地应更多地通过市场公开出让,促进土地在竞争性使用中得到优化配置。
从劳动力市场看,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和农民工大规模向城镇转移,城乡分割的体制弊端进一步凸显,劳动力市场被户籍制度人为分割为城镇就业者和农民工就业者的二元格局。农民工在就业、教育培训、工资福利等方面遭受身份歧视,享受的公共服务水平比较低,与户籍制度紧密相连的各类社会保障也难以惠及他们。这种城乡分割的体制使劳动力市场发展不稳定、不平衡、难持续,对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带来负面影响。因此,统筹城乡劳动力市场,关键是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应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
从金融市场来看,由于金融体系的安全对于国民经济的稳定具有重大影响,我国即使在入世后也对金融体系采取了强有力的监管,故其对外开放一直是谨慎有加。客观地看,国家对金融体系“兜底式”的保护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阻挡了国际流动资本对国内经济的冲击,在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次贷危机的爆发中都充当了保护伞的角色,延缓和减轻了外部金融动荡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影响。IMF的研究报告公开承认,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50多个新兴市场经济体中,有大约150次危机事件是因为外国资本的无限制流入所导致,其中20%的事件以金融危机告终,这些危机均导致了经济生产的大幅度下降。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汇率、利率的市场化问题日益凸显。中国金融业审慎对外开放日益引起关注。
金融市场面向国内民间资本开放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关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国家先后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支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允许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为民营资本提供了一个导流渠,将民营资本导入到正规的金融机构当中,可以减少民营资本的外流,也能防止大量的民营资金变身为“游资”去炒房、炒矿。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民间财富不断积累,民间资本的规模也不断上升,但由于经济波动、投资机会少、投资渠道不畅通等诸多原因,大量民间资本变身为“游资”,或者流向海外,或者成为投机资本。2014年我国对外投资规模约为1 400亿美元,在非金融领域的对外直接投资中,民营企业占40%。在一些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比如江苏、浙江、广东、辽宁,民营企业超过50%。2015年1月27日,普华永道发布《2014年中国地区企业并购》报告称,2014年中国大陆企业海外并购交易数量激增,环比增长逾1/3,达到272宗,其中,民营企业海外并购交易数量继续领跑。大量民间资本还在国内投机普通商品,导致绿豆、大蒜、生姜、玉米、食用油、普洱茶等的价格剧烈波动,造成市场混乱,影响了中国经济的稳定发展。
允许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有利于完善金融业竞争格局。从金融需求的角度看,当前经济社会中还存在一些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的领域,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环保等领域,以及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对金融服务的巨大需求,但其需求很难得到满足,其原因之一就是缺乏有效的金融机构来提供这些服务,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有利于来促使金融资源流向这些领域。
允许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能够优化金融机构体系结构。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重点是各类中小金融机构,包括面向城市社区和县域以下的中小银行机构,以及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这能够打破国有资本的单一垄断,增强内资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力,使整个金融业更加均衡地发展,提高金融效率,降低金融成本。
所以,允许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对于整个金融改革来说利大于弊。以银行业为例,加快民营资本对金融业的进入,是全面提高金融体系服务质量的需要,也是促使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继续改革的需要,还是增强内资金融业整体竞争力的需要,更是解决某些部门或经营主体的融资困境的需要。从长远来看,民营金融机构在市场效率、经营机制、产权安排、交易成本、创新能力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将逐步产生效应,也会对国有金融机构产生强大的示范效应和倒逼压力,从而推动国有金融机构转换机制,强化创新,提高效率。
再次,通过完善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
好的市场经济能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新活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动力,推动创造财富的、提高效率的创新活动,并藉此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不断增强长期发展的能力。坏的市场经济会造成掠夺,掠夺的背后是激励机制的扭曲,因为掠夺,任何一个理性的人都会减少创造财富的、提高效率的创新活动。相反,他会去增加掠夺和寻租的活动。因此,坏的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破坏创新的,是降低效率的[11]。
好的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因为,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契约市场主体在平等协商和自由竞争的基础上缔结和履行各种契约,契约是协调市场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工具和保证。市场经济的实质是以市场为基础的配置资源的经济,这种资源配置只能是通过市场交易来完成。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买卖、借贷、租赁、委托、信托、保管、居间、承揽、运输、承包、投资、合伙等等都是财产流转的方式,即市场主体通过缔结和履行契约来完成交易,契约制度确立了交易规则,如契约的订立、履行、效力、违约责任等等,使契约成为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其目的在于保护财产的动态的安全。可以看出,任何一个契约无一不是市场经济活动所需要的,一旦离开契约,市场根本不可能进行运转,而契约制度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愈加丰富和完善。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形成的交易秩序是富有活力的,契约自由体现了当事人双方合法的真实意思表示的一致,所以契约自由保证和促进了市场的自由竞争,也实现了市场的经济效益。而滥用契约自由是对市场交易秩序的否定,不但不能建立起有效的秩序,还会破坏已经形成的交易秩序,将导致合同所约定的交易规则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或效力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市场的利益激励机制功能被弱化,其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也将大打折扣。
市场经济需要契约精神,契约精神是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基石,市场主体信守合同,方能促进市场繁荣,推动市场创新。尊重契约精神的力量源自道德和法制两个方面。道德的积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道德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不仅为一定社会经济所决定,而且也反作用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尤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的建设中,道德对社会生活的规范与促进作用更加重要。所以,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诺斯说,一个有效率的市场制度,除了需要一个有效的产权和法律制度相配合之外,还需要在诚实、正直、合作、公平、正义等方面有良好道德的人去操作这个市场。如何把经济冲动与道德追求、把物质富有与精神高尚成功结合起来,检验着我们社会的文明程度,也关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功。
但是,我们也必须充分意识到,仅有道德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市场经济必须在法制建设基础上运行,如果法制不健全,市场经济也不可能获得成功。因为,虽然“商业孕育着美德”,“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善良的风俗。这几乎是一条普遍的规律。”“贸易正在使野蛮的风俗日趋典雅与温厚。”“商业自然伴随着节俭、节制、勤勉、谨慎、安分、秩序以及有规则的精神”[12]。但“利益是道德的基础”[13]。“‘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14]马克思、恩格斯在《资本论》中明确指出,19世纪中叶,英国面包掺假的情况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程度,另外,当时许多商品都有几十种掺假的方法,导致自由贸易成了假货贸易。因此,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应当通过法律来为契约的缔结和履行提供保证,确保财产转让的顺利进行和债权的实现,最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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