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快推动制造业对外开放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制造业已得到长足发展,制造业实力不断增强,已成为全球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制造产品的产量位居世界第一,一批优秀的大型制造企业已走出国门,制造业净出口居世界第一位,“中国制造”享誉全球。据世界银行数据统计,2014年,我国工业增加值达到22.8万亿元,占GDP的比重达到35.85%。2013年,我国制造业产出占世界比重达到20.8%,连续4年保持世界第一大国地位。另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发布的《2012—2013年工业竞争力报告》,2010年我国工业竞争力指数在136个国家中排名第七位。
但中国制造业发展中的不足之处也是非常明显的,由于劳动生产率低、产品附加值低、自主创新能力不足,中国无法步入世界制造强国的行列;中国制造自主创新能力弱、产品附加值低,产业结构不合理、结构性失衡严重,转型升级任务艰巨;制造业大而不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弱,没有形成大中小型企业协同发展的生态化产业链条;制造业能源消耗大、利用率低,绿色低碳发展压力大。中国制造业正面临着全球竞争、绿色低碳、转型升级的巨大挑战,急需转型升级,提高产业的整体竞争能力。“十三五”规划纲要中首次提出“促进制造业朝高端、智能、绿色、服务四个方向发展”。
“四基”短板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制造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我国高端装备制造业快速发展,一批高端装备实现重大突破。但是,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我国高端装备在创新能力、部分核心技术和关键零部件、产品可靠性、基础配套能力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四基”薄弱,基础能力“短板”的负面效应日益凸显。
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增速放缓和全球产业变革,过去30多年中国经济快速增长所积累的一些风险和矛盾也逐渐暴露。比如一些制造业部门出现严重产能过剩,而化解产能过剩亟待进行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这些不可避免会引发企业倒闭、员工转岗甚至失业。
从全球背景看,当前我国制造业还面临来自欧美发达国家技术领先优势以及东南亚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成本优势的“双重挤压”。国际金融危机后,欧美发达国家纷纷推出再工业化战略,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塑竞争新优势,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发展中国家追逐竞争日益加剧,东南亚国家纷纷出台优惠政策,以其廉价劳动力和战略位置吸引全球制造业落户,越南、印度、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国家承接制造业转移步伐越来越快,大有成为新“世界工厂”的趋势。国际贸易保护主义越演越烈,20国集团成员国自国际金融危机以来通过了1 000多项贸易保护措施,美国一直在主导构建“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TIP)”和“泛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P)”,试图构建国际贸易、投资、服务新规则,尤其是“泛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P)”,就其内容而言,TPP就是一个由美国主导为中国量身定制的阻挡中国进入的ABC(anyone but China)经济组织,对中国制造的抑制效应不言而喻。
此外,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革命也深刻影响着全球分工格局。数字信息技术、新材料、3D打印、云计算等新技术正在改变“发达国家技术+发展中国家劳动力+高收入国家市场”这一传统分工格局,智能制造、制造业服务化、生产的分散化、营销的全球化成为新的趋势,处于制造业高端的美、日、德、英、法等国的相对竞争优势明显增强。
正是基于这些因素,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中国制造2025》行动纲领指出,要立足国情,立足现实,力争通过“三步走”实现制造强国的战略目标。
要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国制造2025》,推动中国制造业由大变强,关键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功能与政府作用协同互促,政府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构建和完善金融扶持政策、财税支持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以及国家创新体系和人才培养体系,市场机制引导企业走向创新驱动、转型发展。
进一步扩大制造业对外开放,尤其是加快推动中国高端制造业对外开放,是中国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型的必由之路,要通过加快新一轮对外开放,实现国际分工地位的提升和资源在更大空间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推动中国制造业和中国经济发展迈向中高端水平,进而提升在全球产业价值链中的地位和话语权。
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将有力地推动中国制造业的对外开放。2015年颁布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基本放开了一般制造业,取消了钢铁、乙烯、炼油、起重机械、煤化工设备、轻型直升机、名优白酒等股比要求,有色金属冶炼、小型工程机械、普通轴承、氯霉素等不再列入限制类。扩大外资准入一般制造业就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将倒逼内资企业提升综合竞争力。
为了充分发挥和利用外资在高新技术研发及市场化推广方面的优势,特别是外资外溢的技术及人才效益,新目录同时提出,要大幅缩减外商投资的准入限制,促进制造业改造提升,将高端制造业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鼓励外商投资到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2.有序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
现代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内容。发达的服务业是推进结构转型升级、促进经济中高速增长的重要动力,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服务贸易具有知识含量高、资本和技术密集、资源消耗少等特点,其比重的提升将有力促进我国外贸结构优化。相比较于制造业,我国服务业对外开放还显滞后,服务贸易发展水平偏低,高端服务业领域竞争力较弱。有序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不仅有利于提升服务业竞争力,而且有利于推动服务业与制造业在开放中融合发展,提升我国制造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建议》第一次提出了“开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行动”,《规划建议》还提出要“放宽市场准入,促进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和高品质转变,推动制造业由生产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有序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扩大银行、保险、证券、养老等市场准入”,这些意见为我国“十三五”时期加快服务业转型升级,开创现代服务业发展新格局指明了方向和思路。
我国GDP的全球比重远高于服务业的全球份额,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短板明显。经济学理论和世界发达国家工业化进程历史经验表明,在工业化中后期,工业发展趋缓,而服务业发展速度将在一段时期内持续快于工业,且比重不断提高。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目前美英日等发达国家的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均在70%以上,金砖五国中其他四国服务业的比重也高于我国。其中美国78.1%(2013),英国78.4%,日本72.6%(2013)。金砖五国中,巴西71.0%,俄罗斯60.0%,印度52.1%,南非68.0%。美国为全球服务业最发达的国家,2014年美国服务业增加值达到13.71万亿美元,在全球服务业中的比重超过四分之一,是中国的2.75倍。
2015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约8 000美元,按照世界银行的划分标准,已跨入中等偏上收入国家行列,这一时期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将明显加快,服务业比重明显上升。2014年,中国服务业增加值为30.6万亿元人民币,折合4.982万亿美元,占全球服务业份额为9.1%,2015年,中国服务业增加值为34.2万亿元人民币,折合5.491万亿美元,我国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50.5%,目前,我国服务业占比虽然已超过50%,但与发达国家70%以上的占比仍有较大差距,服务业的发展前景非常广阔。
服务业对外开放是提升我国服务业竞争力的必由之路。2014年全球服务贸易总额9.800 7万亿美元,同比增长4.4%,高于世界贸易3.2%的增长水平。其中,服务出口4.940 4万亿美元,增长4.2%;服务进口4.860 3万亿美元,增长4.7%。从中国的情况看,2014年中国服务贸易的全球占比为6.2%,其中出口额与进口额的全球占比分别为4.6%和8.1%,分别位居全球第五位和第二位。2015年世界服务进出口总额92 450亿美元,在全球贸易负增长的大环境下中国服务进出口逆势增长。2015年中国服务进出口额7 130亿美元,占世界服务进出口额比重为7.7%,较上一年提升1.4个百分点,其中出口2 881.9亿美元,同比增长9.2%;进口4 248.1亿美元,增长18.6%,2015年中国服务进出口总额继续保持世界第二位,其中服务出口居第5位,服务进口居第2位。
但中国服务业进出口逆差的问题需要引起注意。2015年中国服务出口2 882亿美元,服务进口4 248亿美元,服务进出口逆差1 366亿美元。
此外,中国需要进一步扩大高附加值服务出口规模,优化服务出口结构。中国服务出口分类中占据较大比重的行业以传统服务业为主,2014年占比前3位的分别是,旅游(25.6%)、运输服务(17.7%)、建筑服务(7.1%),合计占比50.4%,现代服务业出口情况相对滞后,专业管理和咨询服务(19.8%)与计算机和信息服务(8.5%)是现代服务业出口占比相对较高的领域,保险服务(2.1%)、金融服务(2.1%)、通信服务(0.8%)占比都比较低,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占比0.3%)出口6.3亿美金,同年其进口金额却高达226亿美元。
抓住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历史机遇,拓展中国服务业对外开放新空间,成为当前党和政府必须解决好的重大课题。为了进一步推动服务业与服务贸易融合发展,相互促进,增强服务贸易主要领域与国内相关产业发展的联动性,为服务贸易发展奠定坚实的产业基础,必须有序推进服务业对外开放,全力构筑我国服务业对外开放新格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保持外资政策稳定、透明、可预期。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进一步放开一般制造业。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必须认真贯彻这一战略部署,坚持维护国家安全,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服务业对外开放,推动我国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我国服务业对外开放主要思路是:(www.daowen.com)
(1)制度先行。以制度改革推动服务业对外开放,从国内经济社会发展自身需要变化出发,以服务领域的市场开放促进服务业管理制度的改革,引入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及时总结、复制、推广四大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业开放的成功经验,通过市场有序竞争来扩大服务产品供给,促进服务质量提升,使服务业成为支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进一步简政放权,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确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形成透明和可预期的服务业对外开放环境;建立和完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加强准入前风险管控,完善国家反垄断监督和审查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持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更加有效地提高市场的效率。
(2)重点突破。将金融、电信、运输、专业服务作为服务业对外开放的重点领域。金融、电信、运输是最主要的生产性服务业,国有企业多、垄断性较强、开放水平低、国际竞争力弱、改革阻力大、经济影响广。
(3)全面推进。对接国际先进规则,全面推进服务业的对外开放。要积极推动建筑、旅游、计算机和信息等竞争相对比较充分的部门对外开放,还要大胆推进视听服务、个人文化娱乐等相对敏感部门的对外开放,也要主动推进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部门的对外开放。要通过服务业全面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带动服务业的全面发展,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
3.审慎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
金融业开放是我国经济全球战略的要求,扩大金融业开放是形成对外开放新体制的重要环节。扩大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潜在红利较大,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能够丰富我国金融市场的主体结构,对于引进先进的经营技术、管理手段、产品服务创新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作为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业对外开放与中国的改革开放同步。外汇管理方面,超过一半的资本项目已实现可兑换。我国接受IMF第八项条款,在经常项目下人民币已经实现可兑换,现在85%的资本项目都实现了可兑换,在实现可兑换路程上只剩下“最后一公里”。金融产业开放程度各不相同,中国银行业开放程度显著提高,外资银行已成为中国银行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内资银行竞争力不断增强;中国保险市场开放起步最晚,但除了寿险外资股比不得超过50%外,保险市场已基本实现全面对外开放,并初步呈现国际化特征,主要跨国保险金融集团和保险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均已进入我国;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水平仍然偏低,证券公司国际化程度不高,竞争优势不明显。证券业“引进来”方面,境内合资证券公司外资股东持股比例仍然受到严格控制,不能超过50%,导致外方股东由于不能处于控股地位而不愿分享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证券业“走出去”方面,46家境内证券经营机构“扎堆”在中国香港设立了分支机构,难以将触角深入欧美发达国家或地区,且香港分支机构在业务拓展方面基本上居于劣势地位,业绩波动较大,难以形成综合证券服务能力,缺乏定价能力。
应该如何扩大金融业开放呢?首先是创新金融业市场准入制度,构建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以审慎监管代替业务限制。新形势下金融服务业开放的模式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我国的金融业监管框架已经与国际接轨,比如与巴塞尔协议Ⅲ、FSB(金融稳定委员会)的规则接轨,但是在准入方面却跟别人不一样。我国金融业在市场准入方面还存在着年限限制、资产限制、持股比例等限制。根据银监会2015年发布的2-6号银监会令,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必须在华已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拟设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香港、澳门地区的银行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60亿美元,外国银行分行设立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的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香港、澳门地区的银行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的总资产不少于60亿美元;在持股比例方面,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必须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在华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
证券业的市场准入限制是非常严格的,根据中国证监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12年修订)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外资及境内股东持股比例的限制包括:(1)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2)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3)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4)境外投资者未经批准不得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控制证券公司股权;境外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参股的企业入股证券公司的,按照权益穿透计算,境外投资者间接拥有证券公司股权权益的比例不得达到5%以上。该《规定》还明确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仅包括:(1)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2)外资股的经纪;(3)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4)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市场准入制度是塑造市场主体的核心环节,是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基本制度,美国、欧盟等金融业发达国家在市场准入方面,均以审慎监管指标是否达标作为准入标准,这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构建起金融业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才能为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奠定良好的基础。
其次,建立和健全外商投资国内金融业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加强对金融开放的监管,让中国的金融开放之路走得更加稳健。在世界经济发展的进程中,金融开放的提速通常也伴随着金融风险的加剧,甚至可能因金融危机而导致本国经济增长的进程受到严重影响。“外资的投机性移动,会给货币、金融乃至整个国内经济造成严重的不稳定性。”[2]金融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重要基础,所以中国金融对外开放必须坚持自主、渐进和可控的原则。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讲,金融开放可能造成三大风险:
(1)资产价格泡沫风险。很多新兴市场国家的经验表明,在一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初期,通常会经历大规模的短期国际资本流入,这是因为全球资本非常关注所谓投资的“价值洼地”。中国开放本国金融市场与资本账户,也可能迎来大规模的短期资本流入。这可能进一步推高人民币汇率,吹大中国股票市场与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泡沫,放大中国金融机构与企业的金融杠杆(尤其是加大期限错配与币种错配的程度),从而给未来的金融危机爆发埋下隐患。
(2)金融危机风险。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短期资本流入之后,新兴市场国家通常会面临短期资本流动方向的逆转,即开始面临短期资本的大规模流出。短期资本的大举外流会造成国内利率水平显著上升、资产价格断崖式下跌、资产价格泡沫破灭、资产负债表恶化、汇率显著贬值、外债负担加剧、资本外逃、信心崩溃等一系列恶性循环的不利后果,最后,引爆金融危机。
(3)金融主权风险。当一国开放金融市场后,大量外资金融机构涌入,虽然中国金融机构在与“狼”共舞中也能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但外资金融资本拥有资金规模优势、组织管理优势、国际网络优势、人才优势、技术优势,本土金融机构面临的挑战无疑是巨大的。尤其是在金融市场开放之后又遭遇金融危机后,本国金融机构在竞争中败下阵来,就给外国金融机构通过兼并收购做大自己提供了良机。最终造成的结果,是本国银行业与资本市场在很大程度上为外国金融机构所把持与操纵,国内金融市场经济主权独立性受到威胁。
最后,金融开放本身并不必然意味着其会带来经济增长,要提高金融开放的正向能动效应,首先要提高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尽快实现国际化、标准化和现代化。国际经验证明,发生金融危机的国家,金融基础设施普遍存在缺陷。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是金融发展的基础,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对金融开放和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我国金融基础设施仍然相对落后,在以下方面函待改进和完善:
(1)改进和完善法律基础设施。法律基础设施是金融基础设施的核心,完善的金融法律是金融市场正常运转的保证。金融法律基础设施的范围很广,其中主要是指金融领域中的法律法规,包括民商法、中央银行法、金融监管法、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以及有关支付系统等各种金融法律制度。除了严格执行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监管部门还需要建立预案,以便在出现紧急突发事件时,能够有效保护投保人和投资者,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利益,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
(2)改进和完善信息基础设施。信息是金融发展的基础,能够使市场准则的发挥更加有效。包括高水平、国际化的会计和审计标准、金融机构的信息准确有效和良好的公司治理水平。这些都能够大大提高一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稳定性,可以大幅度提高监管效率,对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确保金融系统更加稳固。
(3)改进和完善监管基础设施。现代金融监管旨在提高金融市场信息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免受欺诈和渎职的侵害,保持系统稳定。在经济运行中形成的金融体系是脆弱的,发生在银行、保险、证券等任何一个领域中的风险,都有可能发展成具有强大的破坏力的风险,因此,按照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建立相对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制定出详细的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约束银行和其他机构左右市场,从而促进金融发展。
(4)改进和完善流动性基础设施。是指金融市场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和金融政策的操作的规则,主要包括:首先是各类市场交易系统,包括货币、债券、股票、期货、外汇、金融衍生品的交易系统是否高效安全;此外还有:①支付清算系统和证券托管系统;②货币政策工具;③公共债务和外汇储备的管理;④反洗钱和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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