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关店税收筹划对策:优化库存管理减轻增值税负担

关店税收筹划对策:优化库存管理减轻增值税负担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关店时有较大金额的库存商品,税务局必然要求企业在收回该库存时按照销售计提销项税,这样就会出现分店需支付大笔增值税款,而接受库存的总机构或者其他分店则须接受大额增值税进项发票。(四)关店的若干税收对策制定详细的关店计划。分店提前将关店计划通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制定严谨周密的关店财务安排。惠民股份公司应进行机构调整,成立新的公司完善其各项业务操作,相应降低其整体税收负担。

关店税收筹划对策:优化库存管理减轻增值税负担

(一)迁移变更代替“旧店注销新店注册”

连锁零售企业关闭分店,如果并没有决心退出该城市,而仍有可能开设新店,则应当保留营业执照等全部证照,并不马上办理注销手续,保留分店空壳。待新店选址后,再将旧空壳分店的证照办理地址迁移变更和名称变更,则可避免新店注册等手续,节约时间和成本。

当然,如果一定要退出某区(县)的零售业,则关店注销不可避免,即必须尽快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二)注销时增值税的筹划

关店时注销税务登记需要经过税务局的检查程序。在关店税务清算时要注意有关增值税问题:

(1)大额留抵损失。首先确定分店注销前是否存在大额期末留抵进项税?若存在的话,分店税务注销后这些进项税就成为不能收回的损失。基本对策是可以考虑退货,但应该提前就作准备,而不能拖到马上要关店时才处理。

(2)库存的处理。当关店时有较大金额的库存商品,税务局必然要求企业在收回该库存时按照销售计提销项税,这样就会出现分店需支付大笔增值税款,而接受库存的总机构或者其他分店则须接受大额增值税进项发票。这时特别注意的是先不要到税务机关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否则当税务要求补提大额销项税额时却已经无法向总机构或其他分店开具增值税发票,而造成巨大税收损失。

(三)注销时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零售分店如果独立核算,可能被认定为所得税纳税人,关店注销时要经过所得税清算程序。如果分店清算后亏损,则关店形成的全部损失,应当比照投资损失,允许在总机构的纳税申报表中申报扣除;如果分店清算后有盈利,则需要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在有盈利的情况下,尽量做好拟注销分店的利润转移。

(四)关店的若干税收对策

(1)制定详细的关店计划。

分店提前将关店计划通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制定严谨周密的关店财务安排。

(2)财务部应该提前考虑库存的处理。

退货或者开票转售都可以解决库存问题。一定要避免在关店时还存在大量的库存等待处理。

(3)先处理完增值税遗留问题才能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

(4)尽量使要关闭的分店形成巨额亏损,亏损由总机构利润进行弥补。一般形成分店亏损有很多办法:比如打折销售、增加店面广告费、人工费以及其他开支等。

其实,对于分店,也可以考虑不关,而是作为一个中转仓库对待。这样一方面可以不进行关店清算,避免许多意想不到的税收麻烦;另一方面,还可以继续利用拟关闭的分店增加费用、成本开支,拉平其他同地区分店的利润水平。当然,这时需要测算一下分店的定期损益大小,如果每月亏损过多,则一定考虑关店。

【案例结论】

商品流通企业主要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流转税筹划是其税收筹划的关键点,因此采取多种方法降低税基或减少流通环节,是该类企业降低税负的主要手段。从流程角度分析,商品流通企业必须重视商品采购和商品销售两个环节开展税收筹划。采购环节的筹划重点是:进货渠道的选择、退货问题以及进货价格;销售环节的筹划重点是:销售形式的转化与选择,销售返利的筹划,运费、佣金等价外费用的筹划,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处理等。

【适用税收政策】(www.daowen.com)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5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5)《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

(7)《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8)《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

【扩展问题讨论】

对于商贸公司,尤其是有着众多分支机构的商贸公司,其机构与机构之间会经常涉及货物的物流配送,这一部分应该如何进行处理以减轻税收负担?下面以惠民连锁为例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惠民股份公司的机构现状

惠民股份公司下辖7家子公司,分别为北京惠民商贸有限公司、湖南惠民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惠民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惠民商贸有限公司、辽宁惠民商贸有限公司、青岛惠民商贸有限公司、成都惠民商贸公司,各子公司都分别拥有分店5~8家,华东地区还设有一个仓库。惠民股份公司还拥有海南、温州和西安3家分公司。对于上述公司的商品采购、物流配送等方面,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如目前采购中心的商品配送价格、费用分摊、配送模式欠顺畅,顾客服务中心的维修收入还存在界定不清问题,同时还涉及外区维修、安装收入的缴税问题等。惠民股份公司应进行机构调整,成立新的公司完善其各项业务操作,相应降低其整体税收负担。

(二)设立物流配送公司的筹划

物流配送既包括货物从供应商仓库到零售企业的配送中心的周转仓库,再从配送中心周转仓库分配运至各子公司、连锁店的物流方式(简称“配送”),也包括货物从供应商直达各分店的物流方式(简称“直送”)。随着零售企业配送中心物流功能的扩展,还可以为其他企业或客户开展第三方物流。

物流配送服务,从流转的角度,可以分解为货物仓储、分拣、运输、装卸、搬移等服务。按现行税收政策,均属于营业税课税范围:其中货物运输和装卸搬运适用“交通运输业”税目,法定税率为3%;仓储服务属于服务业,适用于5%的营业税税率。所以,物流配送业务需要分开核算不同税率的业务,从而可以享受分别按不同税率纳税的节税好处。

如果将零售企业的配送业务独立核算,其中的运输、装卸、搬运收入可以按照3%的低税率纳税,同时还可以获得运费7%的增值税抵扣。对于零售企业来说,可以通过一定的税收安排来减轻供应链的税负。关于物流配送企业的税收政策,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

综合上述税收政策,我们建议惠民股份公司合理规划,成立一家物流配送公司,专司物流配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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