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转出是零售连锁企业的一项重要的增值税支出。惠民股份也应对进项税转出进行仔细检查,避免错误的或不必要的转出徒增税负。
(一)存货盘亏的进项税转出
分析存货盘亏的原因,不能凡出现存货盘亏一律转出进项税。如果由于进销存系统或员工操作不当造成存货盘亏,要进行检查,很可能由于仓库管理盘点不准、会计数据差错等原因造成,这属于“虚亏”,应查明原因后进行纠正,而不是做进项税转出。
(二)正常损失不必作进项税转出
商品正常缩耗、保质期过期处理、易碎品坏损等,属于正常损耗,不必作进项税转出。
(三)非正常损耗
管理不善造成商品盗窃丢失、大批变质报废、自然与人为灾害等,均属于非正常损失,须作进项税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四)返利的进项税转出
返利的本质是一种价格折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www.daowen.com)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50号)规定: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应一些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要求在商场内为其提供场地、服装和灯箱等进行商品的展示、广告宣传等各种促销活动以及制作条码等服务,并收取相应的场地和服务费用(促销费、展示费和条码费)。该公司取得的上述收入,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第二条所称“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收取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以收费计算是否与销售量和销售额挂钩为判断依据,确定返利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综合上述关于返利的税收政策,我们认为,对于惠民股份公司返利问题的处理,要注意以下操作要点:规范采购合同和会计核算,采购合同的收费条款应按如下原则调整:
(1)折扣类收入(如折扣、折让)应予服务性收费(如进场费、物流配送)严格分开;
(2)服务性收费的内容要明确,并尽可能采用定额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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