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一赠一(捆绑销售)
买一赠一(捆绑销售)属于一种特殊的促销方式,一般赠品不计销项税。税法认可商家的买一赠一(捆绑销售)不属于赠送行为,不对其视同捐赠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0月30日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款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买一赠一这种促销方式包括买A送A,买A送B两类。在会计处理时,“赠送”的B应当按照A、B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A、B商品的销售收入。
(二)满M元送折扣券N
这种促销方式下,先按M开具发票,顾客再次购物K,可用折扣券代替现金使用。开票时,则按实际收银额(K-N)开票,并确认“销售折扣与折让”N。
(三)满M元送礼品
这种促销方式下,折扣是以实物形式兑现。合理的税收筹划处理如下:赠品赋予商品编码,售价设定为零。对购物满M元的顾客给予一件赠品并过POS机。则月末系统会自动将赠品的成本结转入相应的“主营业务成本”。提醒注意的是:通过电脑系统赠送,避免出现“无偿赠送”的书面证据。
(四)积分返利(www.daowen.com)
对顾客发放记名或不记名的会员卡或积分卡,每消费n元积1分,每积累m分可换取s元商品。这种促销是一种长期的手段,也属于折扣销售。连锁零售企业不能在会员制章程中表述为:积分给予返利或赠品。而应该按照以下两种模式操作以规避税务风险:
其一:积分给予购物打折。
其二:积分给予购物折扣,并凭积分领取折扣券,以折扣券冲抵现金。月末按折扣总额确认为“销售折扣与折让”。
(五)以旧换新
为避免增值税税负的增加,以旧换新最好采用“先退货后销售”业务处理。
如果以旧换新商品属于代销商品,零售企业仅仅是代理人角色,把供应商作为活动主体,可以避免增值税负担。
综上,深圳惠民应该采取多种促销手段扩大销售,上述多种促销方式必须配合使用,在不同节假日及销售季节采取灵活多变的促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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