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物配送视同代销处理
惠民股份存在大量的货物配送以及货物移送。货物配送,一般指在集团连锁企业对下属的法人公司配送货物,在税务上按销售处理,计算销项税额。对于货物移送,一般是对同一法人内部的跨区县的分店配送货物,在目前增值税分地域管理的体制下,也需要在税务上“视同销售”处理,计算销项税金。
对于现行惠民股份的移库及转让价格问题,其基本思想是把惠民股份对各分店的移库,以委托代销形式予以合理解决,即把货物配送全部确认为代销方式处理,而非把移送货物视同销售,这是合理的,能够得到税法的支持,但惠民股份公司总部要进一步完善其销售政策、销售合同和相关手续。
(二)改进配送价格模式
对于配送价格问题,即惠民股份移送给各分店的商品按照其进价确认收入。这一处理不合理,违背了转让定价原则,很难找到配送价格如此确定的合理解释。我们提出以下处理方法:
>>方案1:完善合同进行合理性解释或说明。
为了说明配送价格问题,惠民股份与其子公司、分公司各签订一份合同——代销商品合同。合同中约定:具体结算价格按照供应商实际供货价格,若供应商有折扣或返利的,则也按供应商折扣后的价格结算。
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委托代销的一揽子协议条款,包括其子公司、分公司帮助惠民服务客户、开展促销活动等。并强调惠民采取统一采购模式,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统一物流配送。
>>方案2:惠民股份公司采取统一采购、统一配送模式。合理解决配送价格需要采取平价配送模式。
具体根据费用分摊和收入分配的处理不同,分为三种具体操作模式:
其一:平价配送、配送费分摊、采购返利分配(www.daowen.com)
货物配送按商品进价不加任何毛利配送结算,发生的配送费用由各子公司、分店、连锁店分担。集中采购所获得的供应商的返利,以及可能向其他各类供应商收取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等,全部或部分予以均衡分配。
其二:平价配送、不分摊配送费、采购返利部分分配
货物配送按商品进价不加任何毛利配送结算,而发生的配送费用不再由各子公司、分店、连锁店分担,而是全部由采购中心承担,同时收取的供应商的返利也只是分配一部分给子公司、分店、连锁店。
在这种平价配送模式下,采购中心所在的惠民股份公司总部所支付的配送费用都已经得到完全弥补,这是符合企业之间独立交易规则的。采购中心并不存在因为“统一采购”而转移利润。其实,这一配送模式对于采购中心来说,通过获取“返利”、进场费收入而截流或多或少的利润,能够实现一定程度的“灵活操纵”。如果存在不同地域所得税率差(譬如采购中心所在地所得税率低于外部总公司、分店、连锁店所在地的所得税率),则还能够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
其三:加价配送、不分摊配送费、采购返利不分配
采用这种配送价格模式,可以实现利润转移至采购中心所在企业,这既符合税务所谓的转移定价原则,又能更多地转移利润,可以考虑采用。但也要完善销售政策和相关合同。
(三)会计入账与税务处理的时间
为防止采购中心开出的配送增值税发票,下属法人企业或分店当月无法申报抵扣而推迟至下月,造成连锁集团产生垫税现象,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处理:
将配送业务的会计处理期间调整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发生的配送业务,在30日前完成会计与税务处理。确保双方在本月内同时完成会计处理和实现税务抵扣。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