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D费用就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这一部分的费用占企业总费用的较大部分,对于企业的利润以及税负状况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如何处理这一类费用将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技术取得的税收筹划
青力环保于2008年起公司的业绩增速放缓,产品的竞争力受到削弱,市场上出现了更为先进的同类产品。为了摆脱这一竞争劣势,该公司亟需取得一项生产技术以研制出更有竞争力的产品。但在当时,青力环保本身还不具备自主研发该项技术的能力,而与其有着长期合作关系的山东大学正在准备进行该项技术的开发。根据分析,可得出以下两种方案。
>>方案一:若青力环保在山东大学对该项目研究成功后向其购买而取得该生产技术,假定购买该技术花费500万元,那么企业应做如下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1)购入无形资产时:
借: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2)假定非专利技术摊销年限为10年,以直线法摊销,则按年摊销时:
借:制造费用——非专利技术 50
贷:累计摊销 50
(3)年末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因此,准予扣除的是50万元。于是,企业所得税将少缴纳:50×25%=12.5万元。在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的情况下,企业在十年中共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2.5×10=125万元。(www.daowen.com)
>>方案二:企业可通过委托的方式委托山东大学进行非专利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并要求山东大学提供研究开发的费用支出明细。双方签订委托开发合同,并在项目研发成功后支付给山东大学500万元的研究开发费。
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不但能够在当年全部扣除研究开发费的支出以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且还能按照研究开发费的50%加计扣除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青力环保能够从中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00+500×50%)×25%=187.5万元。
可见,青力环保应选择委托开发的方式取得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从而能享受到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好处,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费用化与资本化支出的选择
青力环保在委托开发生产技术的过程中,受托方除了向委托方收取研究开发的费用支出,还要收取一定的利润,假设在上述案例中,山东大学研究该项非专利技术的研发费用是500万元,另外还要收取费用的20%作为利润,那么青力环保需要支付山东大学共600万元。
此时,青力环保又将面临两种选择,一是将向山东大学支付的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二是将向山东大学支付的费用列为无形资产的成本。
在第一种选择下,企业可以根据税法规定在当年一次性扣除费用并可享受到加计扣除的优惠。但是,由于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中不包括支付给受托方的利润部分,因此,企业在当年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500×50%=250万元。而在第二种选择中,企业将所有的支出加以资本化,列为无形资产成本,于是,企业可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故企业在整个摊销期内可多扣除的金额为600×150%-600=300万元,比第一种选择要多扣50万元。当然,企业在进行此类选择时,应当考虑货币的现值因素。
(三)成立独立的研发机构
另外,若青力环保成立独立的研发机构如熔化技术研究所,专门从事本公司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与开发。因为独立的研发机构的存在使得企业的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得以明确区分,从而有利于企业更加清晰明了地核算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以及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等。所以有利于防止企业由于费用的混淆以及研发人员工作交叉而导致企业少计加计扣除费用而多纳税,或者由于多计加计扣除费用而面临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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