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量不同,相应的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量也不同,从而会对企业的所得税产生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税法关于采用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有严格的规定,企业一般的固定资产只能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进行折旧。但是该企业生产化工产品的机器设备是能够满足加速折旧规定的。
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方式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改变了折旧计提的时间,在计提折旧的前几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较少,可以达到节税的效果。尤其在物价上涨时期,通过加速折旧可以缩短回收期,有利于企业加速对设备的更新,促进技术进步。
【案例结论】
本案例是针对重庆川东化工集团所做的综合税收筹划,从不同的税种、不同的角度做了不同的筹划工作,所运用的税收筹划技术和方法主要有:
税基式筹划——推迟税基实现,通过与购货商签订分期付款或赊购合同,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收到货款时确认收入,如此便推迟了税基的实现。
均衡测算法——在对企业职工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时,考虑将其获得的年终奖合理分配在年度间各月,可以实现税基均衡实现。通过计算还可得出一个最佳组合,有效降低全年个人所得税的总额。
会计政策法——利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式,根据存货市场价格变动趋势选择存货计价方法,可以实现延迟或者提前纳税。
税率式筹划——参考对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可以有效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安排各月个人所得,实现一个时段内缴纳最低的个人所得税。
递延纳税法——该企业针对一些商业企业,以委托代销的形式签订合同,可在税法规定的取得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延迟了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适用税收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www.daowen.com)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538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48号)
(6)《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2006]33号)
【扩展问题讨论】
进行综合税收筹划按要遵循整体收益的原则,筹划前须有一个明确的目标体系,在川东化工的例子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履行纳税义务,实现涉税零风险。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是税务筹划的基础目标或最低目标,旨在规避纳税风险,避免因涉税而造成的名誉损失,做到诚信纳税。为此,纳税人应做到纳税遵从,即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依法建账并进行账证管理。纳税人必须及时、正确、全面地掌握所涉及的税法,将税务筹划置于理财学的框架内,尽可能避免纳税风险带来的潜在机会成本的发生,努力实现涉税零风险。
(2)纳税成本最低化。进行纳税筹划必然会发生相应的纳税成本,在应纳税额不变的前提下,纳税成本的降低就意味着纳税人税后收益的增加,因此在税收筹划时不能因筹划成本过高而影响企业利润。
(3)获取资金时间价值最大化。通过税务筹划实现延缓纳税,相当于从政府取得一笔无息贷款,其金额越大、时间越长,对企业的发展越是有利。因此企业应尽可能在合法范围内获得较多的资金时间价值。
(4)税收负担最低化与税后利润最大化。公司的目标是在税务会计的限度内实现税后利润的最大化,而不只是单纯的税负最小化,不论从理论角度还是从实务角度,税务筹划都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内容,但不应只关注税负而忽视了整体利益。当实施某项税务筹划使税收负担最低化与其税后利润最大化呈正相关时,税收负担最低化就是税务筹划的最高目标,非正相关时税务筹划的目标应该以企业的财务目标为其最终目标,即税务筹划要服务于企业的财务目标。从这个角度上说,税收负担最低化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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