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司会计管理筹划优化

公司会计管理筹划优化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整个生产销售过程中会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因此,企业应当注意对进项税转出进行筹划。商品正常损耗、保质期过期处理、化学品的物理变化,属于正常损耗,不必作进项税转出。但企业应提高管理质量,找出造成损耗的原因,并着手相关赔偿。(三)设立专门运输公司的筹划该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缴纳的税种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另一个方案是企业加强管理,加大运输费用的扣税比例。

公司会计管理筹划优化

(一)存货发出计价的筹划

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目前会计上已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来对存货计价。

会计上成本的计算方式为:销货成本=期初存货+本期存货-期末存货。期末存货的大小与销货成本呈反向变动,本期期末存货多记,则本期销货成本下降,本期收益增加;本期存货多记同时会导致下期期末存货成本增加而收益下降。由于会计制度规定的存货计价方法有多种,采用不同的计价方式对企业收益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不同。因此,通过选择恰当的存货计价方式进行税收筹划就尤为重要。

具体分析以下几种存货计价方式在产品价格变动时的影响:

先进先出法:在物价有下降趋势时,利用先进先出将导致期末存货价值下降,本期收益下降,可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因此当材料价格不断下降时,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计价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在物价有上涨趋势时,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计算出的期末存货价值最低,销售成本最高,能够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

在企业没有处在免税期或者优惠期时,按照以上分析选择存货计价方式可以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但是当企业处在免税期或享有某些税收优惠时,应当充分利用优惠期,将以后年度的税提前到当前缴纳。但企业因避免由于频繁变动存货计价方式而带来的会计风险。

(二)进项税额转出的筹划

避免不必要的进项转出可以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而减少缴纳不必要的增值税。由于该企业所生产的一些化工产品(PVC产品、高锰酸钾、三氯化铁)的储存的条件特殊,需要专业的仓库储存,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很容易发生损失。在整个生产销售过程中会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因此,企业应当注意对进项税转出进行筹划。

(1)存货盘亏的进项税转出。分析存货盘亏的原因,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如果由于进销存系统或员工操作不当造成存货盘亏,要进行检查,很可能由于仓库管理盘点不准、会计数据差错等原因造成,这属于“虚亏”,应查明原因后进行纠正,而不是做进项税转出。

(2)正常损失不必作进项税转出。商品正常损耗、保质期过期处理、化学品的物理变化,属于正常损耗,不必作进项税转出。

(3)非正常损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①自然灾害损失;②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③其他非正常损失。由这些原因造成的损失须作进项税转出。但企业应提高管理质量,找出造成损耗的原因,并着手相关赔偿。

(三)设立专门运输公司的筹划

该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缴纳的税种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进项抵扣方面,企业在选择上游购货企业时更多地选择了一般纳税人,大多进货都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没有特别大的税负问题。

但是,由于该企业的主要销售对象为重庆市周边县地等工业区,为方便运输货物,企业设有专门的运输车队对销售的货物进行运输,每年的运输收入约为20万元。由于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运输服务作为一种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因此年运输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约为3.4万元。由于该企业运输车队在管理经营中比较混乱,其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等往往不能取得专用发票,导致其运输费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一直较少从而增值税负担重。(www.daowen.com)

针对这种情况,企业可选择将运输车队独立出来,成立专业运输公司,使之成为在财务上独立的、集团公司的下属子公司。按照重庆市现行税法,该运输公司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下一年年运输服务收入较固定,仍为20万元,则缴纳营业税0.6万元,税负大大降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另外,企业将运输部门独立出来,可以迎接即将到来的营改增,重庆市目前还未纳入到营改增试点范围内,但这是大势所趋,将运输部门独立出来可以做到政策上良好的衔接,由于货物运输服务适用11%的税率,也便于企业的会计核算与管理。

另一个方案是企业加强管理,加大运输费用的扣税比例。具体操作为:每次对运输工具加油或者更换配件、进行维修必须严格取得可抵扣的专用发票(针对某些小型汽修站不具备开具专用发票的能力,企业可以与固定的汽修站和加油站签订合同,定点消费,每月结算并取得开具的专用发票)。加大运费扣税比例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运输收入缴纳的增值税。也应拓展与营改增时点范围地区的运输企业合作,做到最大的税前扣除。

(四)递延纳税的筹划

税法中对不同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时间做了明确的规定,如能递延纳税的时间,相当于为企业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从时间上达到了节税的目的。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如下: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可见货物销售方式、货款结算方式不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存在差别。因此在签订购销合同时,双方应当商量资金回笼的具体安排并在合同上注明,具体安排为:资金运作情况良好时,可以采用直接收款销售;对方资金流转情况不太好时,可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被延后至收款当天,企业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且由于按照合同约定操作,避免了被认定为偷税。

该企业的销售对象除生产型的化工企业外,还有一些商贸企业。企业目前并没有区分这两类企业,都是签订购销合同。对一部分固定客户的商贸企业,该企业采取的先销售再付款的方式,其发票开具的时点通常早于货物完全销售收回全部货款的时点。参考以上纳税确认时点,这种方式在开具发票的当天便产生了纳税义务。若考虑以委托代销的方式代替直接购销,那么该企业可以在取得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推迟了纳税时间。

(五)赔偿方式的选择

在该公司销售产品的过程中,会遇到顾客因为收到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等问题要求补贴部分货款或者由企业补偿这部分不合格产品的情况。

若顾客要求补贴部分货款,实际上是发生了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后,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与合同不符及其他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价格上的减让。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销售折让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但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企业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但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与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相同。税法中规定发生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凭购货方退回的发票或按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发票后冲减当期销售收入,但用实物减让需按视同销售处理。因此,针对这种情况,企业以实际折让后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比较符合实际情况。

而若顾客要求补偿部分产品,因为减让的实物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增加了收入,也增加了增值税应纳税额,会导致企业负担加大。

因此在销售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企业应当尽量选择销售折让减少产品销售额的方法来减轻税负,避免实物补偿,如必须发生实物交割的,应索取购买方的退货发票,将原来有质量问题的货物退回后再销售正常货物给购买者。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