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股权激励的税收优化策略

股权激励的税收优化策略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股权激励中,筹划个人所得税有几个关键点。也就是说,授予股票期权时,一般不产生纳税义务。案例7.16A上市公司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2012年1月1日授予张某10万份股票期权,授权价格为10元/股;每份股票期权授予后自授予日起3年内有效;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行权日之间的等待期为1年。

股权激励的税收优化策略

实施股权激励纳税筹划,在现行庞杂的税收政策体系框架内,对各种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将有助于公司规避纳税风险,降低激励对象的税负,增加税后收益,使薪酬方案达到最理想的激励效果。股权激励中,筹划个人所得税有几个关键点。

(一)合理选择行权日进行个税筹划

根据《关于个人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如期权本身在授予时即约定可以公开交易),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也就是说,授予股票期权时,一般不产生纳税义务。无论授予股票期权还是直接授予股票,其纳税义务都是发生在真正取得股票时。若直接授予股票,纳税义务立即发生;若授予股票期权,员工在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时,不发生纳税义务,当员工行权时才发生纳税义务。

针对期权缴纳个税实际操作中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5月4日又出台了《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明确规定了高管可在一定条件下,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不仅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存在纳税困难的高管的资金压力,还拓展了纳税筹划的渠道。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可以使用6个月内的收入,或者在6个月跨年的基础上,在公司法允许范围内再转让部分股份,作为纳税资金来源。由于增加了6个月的缓冲期,高管人员可综合个人现金流情况、股价预期等因素,更为灵活地选择行权时间。例如不同于一般激励对象在股价高点行权后可立即抛售获益,高管人员也可为降低行权收入的纳税基数而选择在股价低点行权,再按股权强制锁定要求,继续持有一段时间后选择适当的时点再行售出股权,减轻税负。

股票期权的股票市价在行权有效期内是波动的,被激励对象可以在行权有效期内合理选择行权日,应尽可能选择在股票市价接近行权价的日期行权,从面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个人所得税节税的目的。

案例7.16

A上市公司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2012年1月1日授予张某10万份股票期权,授权价格为10元/股;每份股票期权授予后自授予日起3年内有效;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行权日之间的等待期为1年。

2013年1月1日,经考核张某符合行权条件,2014年6月1日张某按10元/股购买10万股股票,当日该股收盘价格16元/股。2014年11月1日张某按18元/股转让10万股票。

【分析】

授予日是2012年1月1日,可行权日是2013年1月1日,行权日是2014年6月1日,出售日是2014年11月1日。

张某在2014年6月1日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6-10)×100 000=600 000(元)

应纳税额=(600 000÷12×30%-2 755)×12=146 940(元)

2014年11月1日张某按18元/股转让10万股票时无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股票期权以行权日作为纳税义务日,而行权之后再转让无需纳税,这就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留下空间。

【筹划方案】

假设上例中张某在2013年7月1日行权,当日该股收盘价格13.6元/股。张某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3.6-10)×100 000=360 000(元)

应纳税额=(360 000÷12×25%-1 005)×12=77 940(元)

2014年11月1日张某按18元/股转让10万股票时无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张某通过将实际行权日由2014年6月1日提前到2013年7月1日,实现节税69 000元(146 940-77 940)。

案例7.17

王先生为某上市公司的高级职员,该公司于2012年9月30日授予王先生18 000股的股票期权,授予价为每股6元。股票期权协议书约定,王先生在工作满2年后购买该公司的股票。假设王先生行权日为2014年10月31日,行权日该公司的股票市价为每股20元。(www.daowen.com)

根据财税[2005]35号文的规定,王先生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20-6)×18 000=252 000(元)

应纳税额=(252 000÷12×25%-1 005)×12=50 940(元)

如果考虑行权时间的调整,王先生在2014年10月31日和2014年11月30日两次行权,两次行权的股数均为9 000股,且两次行权的股票市价不变。则:

第一次行权时,应纳税所得额=(20-6)×9 000=126 000(元)

应纳税额=(126 000÷12×25%-1 005)×12=19 440(元)

第二次行权时,应纳税额=[(126 000+126 000)÷12×25%-1 005]×12-19 440=31 500(元)

两次行权共纳税额为50 940(19 440+31 500)元。

【筹划方案】

假设2015年1月23日行权时的股票市价仍是20元,王先生将行权日筹划为跨年度的两次,即第一次是2014年10月31日,第二次是2015年1月23日。则:

第一次行权时,应纳税所得额=(20-6)×9 000=126 000(元)

应纳税额=(126 000÷12×25%-1 005)×12=19 440(元)

第二次行权时,应纳税额与第一次相同。

两次行权共纳税为38 880元,节约税额为12 060(50 940-38 880)元。

可见,安排跨年度的行权日,可以节约税款。同时,在安排跨年度行权日时,分解了两次行权的股票数量,使每次行权金额控制在低税率的临界点处,从而降低了适用税率。

(二)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纳税金额

根据《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和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为: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其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可以看出,股票的市价与激励对象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越大,激励对象的税负越高,因此,基于纳税筹划,公司可以通过选择有利的“行权日”、“行权日股票市价”和“授予价”以降低股票期权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直接授予限制性股票或业绩股票的情况,公司可以不采取无偿赠送的方式,而由激励对象支付一定的对价,甚至采用激励对象自行出资购买的方式,使应纳税所得额达到最低。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股票市价越接近行权价,行权时的个税额就会大幅降低。而公司业绩对公司股价会有很大影响,因此,运用合适的会计政策,造成公司预期账面利润下降,从而降低行权期内的股票市价,就可以达到降低个税的目的。被激励对象可以通过在行权后股价上涨时出让标的股票,实现最大限度的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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