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和2011年第9号公告规定:当企业为月工资收入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在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存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当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在企业缴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缴费之和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两者之和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是指把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划分为九个等级,对每个等级部分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各级税额之和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所属等级数越高,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越多,因为税率逐级由5%增加到45%,每增一个级别税率增加5%。若企业按月、季度或半年为职工缴存企业年金,以企业一年缴纳同样数额的企业年金为一个期间,超额累进税率的特性决定了一年内每月、季度或半年实际缴存企业年金金额差异大要比缴存企业年金差异小税负重,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更多。因此,企业在满足管理需求的情况下,尽力按月均衡为职工缴存企业年金,使应纳税工资薪金所得所属较低的等级,适用税率也就较低,纳税额相应的减少,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案例7.14(www.daowen.com)
假设某企业B职工个人每月缴纳企业年金200元、企业为B职工每月缴存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600元。由于职工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不得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当期个人所得税款;企业为B职工每月缴存的并入其个人账户600元企业年金,不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额,直接以600元对应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的税款,即企业缴费应纳个人所得税600×3%=18元,一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8×12=216元;若改为按季缴存企业缴费,则企业每季缴存600×3=1 8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1 800×10%-105=75元,一年缴纳个人所得税=75×4=300元;若改为按半年缴存企业缴费,则企业每半年缴存600×6=3 6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3 600×10%-105=255元,一年缴纳个人所得税=255×2=510元;若改为按年缴存企业缴费,则企业一年缴存600×12=7 2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7 200×20%-555=885元,一年缴纳个人所得税885元,企业按月缴存企业缴费,所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明显要低于按季、半年或年方式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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