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即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主要形式。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基本政策规定如下:
(1)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不同于企业缴纳的“三险一金”。
案例7.9
假设某企业2013年10月支付某职工月报酬6 000元,代扣“三险一金”共计1 200元,且均在可以扣除的标准范围内,代扣企业年金个人缴费1 000元,则该职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为6 000-1 200=4 800(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4 800-3 500=1 3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300×3%=39(元)(注:此例未考虑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纳税处理)。
(2)企业年金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企业缴费个人所得税处理情况比较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企业缴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7.10
假设某企业职工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3 000元(已扣除法定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本案例以下举例均做此假设),低于新的法定费用扣除标准,年金账户中当月企业缴费500元,由于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所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www.daowen.com)
二是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案例7.11
接上例,假设年金账户中每月企业缴费2 000元,由于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因此应缴纳(3 000+2 000-3 500)×3%=45(元)的个人所得税。
三是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不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时,对于工资收入按正常的工资、薪金计税办法纳税,而企业年金在计入个人账户时,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案例7.12
假如企业某职工当月工资、薪金为4 000元,年金账户中每月企业缴费为2 000元。则工资、薪金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为(4 000-3 500)×3%=15(元),企业年金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 000×10%-105=95(元),共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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